首页 > 范文 > 评估异议申请书范文(优选9篇)

评估异议申请书范文(优选9篇)

火火范文 收藏 投稿 点赞 分享
评估异议申请书范文(优选9篇)

微信扫码分享

评估异议申请书范文 第1篇

一、正当程序原则的外国法知识

正当程序原则源自古老的英国自然法,即所谓自然正义。在英国普通法上,自然正义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一)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即陈述申辩规则或听取意见规则。(二)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即回避规则。这是一种最低限度的正义。它之所以表现为程序,则是因为正义不仅仅要真正存在而且要让人相信它存在。相对于实质内容而言,程序是一种可以让人看得见的形式。

有关自然正义的回避规则的案例很多。英国曾经有一个警官被利物浦警察局长开除了,所提出的抗议和上诉被监察委员会驳回。但该警官所在的警察局长是委员会的成员之一,参与了表决。法院对此宣告,警察局长预先已有成见,事实上还是被上诉人,却参与监察委员会的表决,有违自然正义,因而被判无效。

有关自然正义的听取意见规则的案例也很多。英国的库帕诉望兹沃思工程局案中,依法律规定,任何人不提前7天告知地方工程局且不得在伦敦建造房屋,否则工程局可以拆除。有人未告知,就在望兹沃思开始营造房屋。当房屋建到二层时,工程局派人深夜予以拆除。建房人以工程局拆除前未征询他的意见因而无权拆房为由,要求赔偿获得胜诉。

二、正当程序原则的中国实践

(一)保障相对人陈述权机制

保障相对人陈述权机制是正当程序原则的应有之义。陆廷佐诉上海市闸北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的裁判摘要指出:“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于被拆房屋评估报告有异议的,有权申请复估。因此,基于正当程序原理,为保护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被拆房屋评估报告依法申请复估的权利,拆迁人应将被拆房屋评估报告及时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机关在裁决过程中,也应当对被拆房屋评估报告是否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问题予以查明,并确保在裁决作出之前将评估报告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机关未查明该问题即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且不能举证证明被拆房屋评估报告已经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所作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案二审裁判认为,“拆迁过程中,基于正当程序原理,为保护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被拆房屋的评估报告应当送达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保障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及时了解被拆房屋的评估结果,对于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及时提出意见、申请复估。”《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53条第2款规定:“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拆迁当事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的15日内未申请鉴定的,以评估结果作为裁决依据;申请鉴定的,以鉴定结果作为裁决依据。”这说明该案中上海市政府规章已规定房屋拆迁当事人对被拆房屋评估报告具有申请复估的权利,裁判摘要基于正当程序所要求的将评估报告送达房屋拆迁当事人旨在保障相对人的陈述权。

(二)解释不确定法律概念机制

法律语言无法达到符号语言的精确度,它总是需要解释。解释不确定法律概念机制是指通过对涉及程序的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保障行政相对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权。彭淑华诉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工伤行政复议案、临清市鲁信面粉有限公司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均涉及行政复议案件中利害关系人的陈述权,而法院对系争行为的法律依据中不确定法律概念“可以”的解释是由“正当程序”这一标准确立的。彭淑华案裁判要旨指出:“行政复议机关拟作出对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影响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按照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采取适当方式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未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直接作出对利害关系人不利影响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构成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撤销。”鲁信案确立裁判要旨的理由书指出:“行政复议法立法上‘可以’的规定,是赋予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选择权,而不是赋予复议机关是否允许其作为第三人的选择权,即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是其一项法定权利;对行政复议机关来说,是其一项法定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讲,这里的‘可以’对行政复议机关来讲,宜作为‘应当’来解释。”从字义上看,《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3款及其实施条例第9条第1款并未强制规定复议机关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但是,只有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复议,才能实现最低限度的正义。于是,正当程序成为解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标准。

(三)行政程序的裁量限缩机制

行政程序的裁量限缩机制,是指法律未规定的程序属于行政裁量权范围,但法无明文规定的正当程序却为行政裁量设定了最低限度正义。正当程序的裁量限缩机制包括形成体系解释机制和弥补法律漏洞或缺陷机制。

1、形成体系解释机制

赵博诉平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案中,正当程序成为体系解释的一项解释标准。该案裁判要旨指出:“虽然《行政许可法》未就撤销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条和第七条的原则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应给予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否则,即构成程序违法。”每一段法律上的文句,都紧密交织在法体系中,构成一个有意义的整体关系。法律经常由不完全的法条所构成,它们与其他条文结合才构成一个完全的法条,或相互结合成一个体系。该案在系争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总则对正当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应当视为贯穿于分则的所有条款。

2、弥补法律漏洞或缺陷机制

陈刚诉句容市规划局、句容市城市管理局城建行政命令案、陈炯杰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教育行政处理案分别确立了正当程序弥补法律漏洞、法律缺陷机制。

评估异议申请书范文 第2篇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以下称拆迁评估),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楼层、新旧程度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第四条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按照当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评估机构确定。

第五条拆迁评估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报告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审核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申请备案的评估机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申请表;

(二)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三)营业执照;

(四)专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同一个拆迁评估机构评估。需要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第八条拆迁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者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拆迁评估机构选定后,拆迁人应当与拆迁评估机构订立委托拆迁评估合同,并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委托的拆迁评估机构向拆迁人出具拆迁项目整体评估结果、被拆迁房屋分户评估结果,并在评估结果出具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拆迁人应当支付委托拆迁评估的费用。

第九条拆迁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委托后,不得向其他评估机构转让受委托的评估业务。

第十条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十一条接受委托的拆迁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时,应当事先通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配合协助查勘。

因被拆迁房屋当事人拒绝进行实地查勘的,拆迁人应当邀请公证机关工作人员到场见证,并在分户评估报告中做出相应说明。评估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结束后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委托人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也可以另行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拆迁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拆迁当事人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的,该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第十四条拆迁当事人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的,受托评估机构应当在10内出具评估报告,并依照下列规定确定评估价格: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5%的,按第一次评估价格确定;

(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5%不足10%的,按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10%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第十五条评估专家委员会组织本市资深注册估价师、价格鉴证师和造价师等技术专家组成拆迁评估专家库,并定期公布和更新专家库名单。对申请技术鉴定的争议标的,由评估专家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人以上(含3人)单数成员,组成评估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鉴定小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的评估依据、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鉴定评议后,以多数人意见确定鉴定结果,并出具书面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评估鉴定小组成员与原评估机构、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拆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核评估也未重新委托评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第一次的评估价格确定。

第十九条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评估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

(二)出具不实评估报告,或者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的;

(四)不履行评估技术咨询或者解释义务的;

(五)不配合评估鉴定专家小组进行鉴定,以及多次被申请鉴定,经查证确实存在问题的;

评估异议申请书范文 第3篇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3、第三十一条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评估异议申请书范文 第4篇

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中国经济与其不断融合,采购管理业已成为一个公司生存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采购职能也随之发生深远变化,单个企业之间的竞争已经逐渐衍变成供应链之间的竞争,以及与上游供应商及下游服务对象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从而获取足够的竞争优势。

一直以来,南天公司的物资采购采取每年一次的采购招标方式进行,即集中全部已有的和潜在的供应商,在质量和服务同等的条件下竞争单项产品的最低价格,胜出者即为价格最低者。此方式在一定时间内对于公司的成本控制、防止腐败(幕后操作)、以及保障供给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是随着企业自身的进步和发展、企业内部各项安全体系、规章制度、规范流程的建立和完善,随着供应链理念下的现代战略采购作为一种先进管理模式的普及和发展,以及为适应南天公司精细化、专业化发展的整体工作思路,建立供应链理念下的现代战略采购制度成为公司必然选择。

建立本方案所遵循的原则为“制度明确、流程清晰、审核到位、责任到人”,进一步完善南天公司物资采购流程,加强所购物资质量把关及价格审核,明确相关环节及人员的责任,本着“质优价廉、货比三家”的宗旨,确保南天公司所使用的每一件原辅材料及设备符合HACCP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二、机构设置

为适应现代战略采购要求,南天公司成立物资采购小组,组长由食品部(或经营部)分管采购工作的副经理担任,组员由下列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采购员、价格审核员、成本核算员、仓库保管员、厨师长(或厨政总监)。物资采购小组在南天公司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完成公司所有的物资采购工作,包括合格供应商的选定与评估、市场调查、价格审核、质量把关、货物验收等等。

三、岗位职责

1、采购小组组长

在南天公司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公司物资采购工作的制度制定,建立健全采购小组工作流程,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参与质量价格审核及确认,考核采购员及价格审核员的绩效评定,在采购小组成员的协助下选定、评估各类物资的供应商,审核采购单,处理和协调采购工作的其它事项。

2、采购员

1)负责组织实施南天公司所有物资、设备的采购工作,负责所购物资的第一道质量把关,对于供应商提供的质量不合格产品拒收或退货。

2)每月单日收集公司各部门、各班组的采购信息,制定次日的采购计划(包括物资名称、数量、要求等);将采购计划单传真给已经确认的合格供应商,并及时回收供应商的报价单,经采购小组确认后形成最终的订购单;每月双日上午九点前将所购物资运回。

3)负责与供应商的日常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供应商的资信及生产能力,收集供应商提供的详细产品资料,包括营业证书、工商税务证书、产品合格证书、检验检疫证书等。

3、厨师长(或厨政总监)

1)根据《餐谱》及实际需求核查公司各部门、各班组制定的采购计划,针对各类品种在餐食中的实际应用提出具体的采购要求。

2)物资采购回后参与验收工作,检查所有物资的质量,检查是否吻合采购要求,对所有采购回的物资进行第二道质量把关。

4、价格审核员

1)每周定期或不定期到市场、超市、商场调查了解各类物资价格,每周五形成市场调查报告交采购小组组长。

2)对南天公司所有采购物资的价格负责,保证所提供的市场价格调查报告及时有效、客观真实且全面。

5、仓库保管员

1)根据采购清单核查所购回物资的外观、品种、数量、合格证及保质期,对于物资的质量进行第三道把关,对于上述项目有异议的经报告使用部门经理后有权拒收或要求采购员退货。

2)根据公司仓储管理制度及时将采购回物资分类入库存放,办理入库手续,并填写入库单。

6、各使用部门及班组

物资采购回后公司各使用部门代表或班组长及时清点各部门各班组申购的物资,核查所购物品的外观、品种、数量及质量,对于物资的质量进行最后一道关口把关。对于所购物资质量有异议的经报告采购小组组长后有权拒收或要求采购员退货。

四、合格供应商的选定与评估

现代战略采购管理的核心为强调采购双方的交易关系、合作关系和战略联盟关系,其观念已由单纯的采购物品向取得供应能力转变。供应商的开发和管理是公司现代战略采购体系的核心,供应商管理包括的内容有:供应市场竞争分析,寻找合格供应商,潜在供应商的评估,询价和报价,合同条款的谈判,最终供应商的选定,以及每年定期进行的供应商评估。

目前南天公司供应商管理选择的基本准则是:质量、成本、交付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在这四者中,质量因素是最重要的,尤其对于航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与安全是企业生存的基础。

1、合格供应商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证照齐全,具备与其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厂房、设备、设施及高素质的生产人员和技术人员,能提供相关类产品的合格证明和检验检疫证明;能确保生产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要求。

2、第一阶段各类物资分别选择1-3家供应商,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每一批次采购分别由不同的供应商报价,参照价格审核员的市场调查价格信息,采购小组组长、采购员、价格审核员三方确定其中综合价格最低者为该批次采购的定点合格供应商。试行2-3个月后,选择其中质量最稳定、价格最低、服务最好、诚信度最高者为固定的、唯一的供应商,与之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和供货合同,并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

3、合格定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采购小组向该供应商发出纠正措施要求,如两次发生严重质量问题两次提出建议而质量没有明显改进的,应取消其合格供应商资格。

4、各类物资在确定唯一的供应商后,对于每一批次供应商的报价,采购小组参照价格审核员的市场调查信息对其报价进行审核,该修改的予以修改,审核完毕的价格为最终的结算价格。

5、采购小组制定科学、严谨的供应商评估体系,每年一次协助总经理组织公司各使用单位代表根据评估体系内各个要素对供应商进行一次跟踪复评,对供应商进行业绩评定。累计分值在80分以上者为合格、优秀供应商;累计分值在70-80分之间为基本合格供应商,采购小组及时将评定情况反馈该供应商,要求作出改进并将改进情况书面报告采购小组,有整改措施且取得效果推荐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分值在70以下为不合格供应商,取消其供货资格。采购小组根据每年度供应商复评结果更新《合格供应商名录》。

6、《南天公司供应商评估体系》附后。

五、采购管理与流程

1、申购部门的划分

1)常备材料:生产管理部门

2)预备材料:仓储管理部门

3)办公用品:综合管理部门

4)设备及零部件:设备动力部门

2、请购单的开立、递送

1)申购经办人依存量管理基准、用料预算,参酌库存情况开立请购单,并注明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需求日期及采购要求经部门主管审核后依申购核决权限呈核后送采购小组。

2)需紧急请购时,由申购部门于请购单上注明原因,并加盖“紧急采购章”,采购部门予以紧急办理,运输方面一般以空运为主。

3)办公用品由综合管理部门按月依耗用状况,综合公司预算管理制度,并考虑库存情况,填制请购单提出采购。

4)设备采购参照湖南公司物资采购制度执行;零部件采购结合南天公司费用年预算承包方案由设备动力部门提出请购。

3、申购核决权限

1)生产用原辅材料:由食品部各生产班组依实际生产情况提出请购,由厨师长审核后报食品部经理核决。

2)办公用品:各使用部门在年度预算范围内由各使用部门经理审核报综合管理部经理核决;单品申购金额在1千元以上的报南天总经理核决。

3)设备及零部件:单品申购金额在2百元以下的由动力班长核决;单品申购金额在1千元以下的由食品部经理核决;单品申购金额在3千元以下的由总经理核决;单品申购金额超过3千元的由南天公司报董事会审批通过后,由湖南公司采购领导小组核决。

4、采购

1)采购作业方式

总经理对于重要材料或特殊材料的采购,可直接与供应商或商议价,必要时由总经理指派专人或指定部门协助采购小组办理采购作业。除上述采购作业方式外,采购小组可依材料使用及采购特性,选择下列一种最有利的方式实施采购:

a、集中计划采购:凡具有共同特性的材料,以集中计划办理采购较佳,可核定材料项目,通知各请购部门依计划提出申请,采购小组定期集中办理采购。如食品部生产用原辅材料(蔬菜、食品等)。

b、长期报价采购:凡经常性使用,且使用量较大宗的材料,采购小组应事先选定合格供应商,议定长期供应价格,签署合同后通知各申购部门依需要提出请购。如食品部生产用包装材料(餐盒、包装膜)。

2)询价、比价、议价

采购员在接获申购单后依申购案件的缓急并参考市场行情及过去采购记录或厂商提供的资料,精选2-3家供应商办理比价或经分析后议价。

3)呈核及核决

采购员询价完毕后,于申购单祥填询价或议价结果及拟订“订购厂商”、“交货期限”与“报价有效期限”经采购小组组长审核,并依申购核决权限呈核。

4)订购

采购员接到经核决的申购单后以订购单向供应商订购。

5)进度控制及事务联系

a、采购小组分询价、订购、交货三个阶段,以“采购进度控制表”控制采购作业进度。

b、采购员未能按既定进度完成采购作业时,应填制“进度异常反应单”并注明“异常原因”及“预定完成日期”,经呈采购小组组长核示后转送申购部门,依申购部门意见拟订对策处理。

6)验收与入库

所采购物资送达公司仓库后,采购员协同价格审核员、仓库保管员、使用单位代表或班组长对购回货物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仓库保管员开具《入库单》入库,验收发现货物质量、数量或合格证明资料有缺陷的依照下一条款办理。

评估异议申请书范文 第5篇

青岛地铁工程是青岛市重点建设项目,为做好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_《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确保地铁4号线沂水路站按计划开工建设,做好相关房屋征收工作。

二、征收人

市南区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

市南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

四、房屋征收承办单位

市南区人民政府江苏路街道办事处,

市南区人民政府中山路街道办事处。

五、房屋征收范围

江苏路6号乙栋7户甲房屋(门牌号为江苏路4号甲),江苏路13号小扬州宾馆建筑物(含门牌号江苏路11号甲、江苏路11号乙)的合法房屋。

六、房屋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为本方案第五条所列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行政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

征收所有权共有房屋,所有被征收房屋共有人作为被征收人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七、签订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示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持房屋权属证明相关材料到房屋征收部门公示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地点与市南区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市南区人民政府江苏路街道办事处或市南区人民政府中山路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根据市南区人民政府江苏路街道办事处或市南区人民政府中山路街道办事处通知的时间搬迁腾房。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和搬迁腾房期限另行公示。

八、被征收房屋面积的确认

被征收房屋和补偿房屋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私有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公有房屋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

积为准;

(三)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计租表但持有合法建设手续的

房屋和计租表上未载明建筑面积的公有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房屋计租表的记载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房屋计租表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地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地产登记簿为准。

九、补偿方式

本项目实行货币补偿和异地房屋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任选一种补偿方式。

十、住宅房屋应补偿面积的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的应补偿面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二十五平方米的,按照二十五平方米计算;

(二)增加十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四十五平

方米的,按照四十五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按照征收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百分之五十支付;

(四)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按上述第(一)款至第(三)款的应补偿面积之和乘以公摊面积比例(百分之二十三)计算。

十一、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第十条确定的应补偿面积,结合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结算货币补偿金,并增加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的5%作为奖励,不足6万元的按6万元计发。

十二、征收住宅房屋选择异地房屋补偿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与第十一条确定的货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存在差价的,双方应结算差价款。

本项目异地补偿房源为李沧区青岛酒店管理学院西侧新建商品房,具体户型图、面积等异地房源信息和选房定位办法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示。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在规定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内选择异地房屋补偿并签订补偿协议的,给予每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6万元的奖励,逾期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予奖励。

十三、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承办单位公示的期限内搬迁腾房的,给予每产权户或公房承租户1万元的速迁奖励;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十四、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按每户1200元计发。

(二)临时过渡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采取自行过渡的方式,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临时过渡补助费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起算时间支付至2021年10月31日。

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上述过渡期限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逐月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

十五、从事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征收从事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可选择参照非住宅房屋相关规定进行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按照住宅房屋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一)房屋坐落于沿街底层且用于商业或服务业用房的;

(二)取得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一年以上,并有纳税

记录;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注明的

营业地点一致。

对选择按照住宅房屋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的有关规定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十六、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货币补偿: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结合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结算货币补偿金。

(二)异地房屋补偿:被征收人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与第十一条确定的货币补偿金价款相当的房屋供被征收人选择。存在差价的,双方应结算差价款。

本项目异地补偿房源为李沧区青岛酒店管理学院西侧新建商业房屋,具体户型图、面积等异地房源信息和选房定位办法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示。

(三)奖励办法: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承办单位公示的期限内搬迁腾房的,给予每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1万元的速迁奖励;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十七、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金

(一)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计发,总额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金:

1.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等非住宅用途,或经区政府按规定程序认定为非住宅用途的;

(2)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在近3年内有纳税记录;

(3)房屋权属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址相一致。

对住宅房屋用于商业经营或其他非住宅用途的,具备上述第1条第(2)、(3)款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实际经营面积和本方案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2.非住宅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照营业性和非营业性划分为:

(1)商场类建筑(大型百货商场、超市等)、商铺类建筑(门面房、商铺等)、旅馆类建筑、餐饮类建筑、娱乐类建筑等。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协议约定的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2)商务类建筑(金融、证券、商业写字楼等)。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协议约定的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3)工业类建筑(厂房、仓库等)、办公类建筑(行政办公楼等)和公共类建筑(图书馆、博物馆等)。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协议约定的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3.被征收人或公房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第2条标准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近三年的会计报表、年度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由被征收人从市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中,选择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对其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结果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房屋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4. 选择异地房屋补偿的,过渡期至2021年10月31日。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过渡期限交付补偿房屋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上述标准双倍逐月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三)上述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后一次性支付,属于私有房屋的支付给被征收人,属于公有房屋的支付给公有房屋承租人。

十八、装修补偿费

装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住宅房屋装修补偿费标准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依法选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确定。

如被征收房屋集中安装燃气、供暖设施,由被征收人提供集中安装的相关证明,经评估机构据实评估后进行补偿。

非住宅房屋装修补偿费由依法选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予以评估确定。

十九、房屋征收评估

(一)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房屋征收承办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承办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投票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

(二)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按照_住房和城乡_《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由选定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进行分户评估,评估基准日为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

(三)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_《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二十、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理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房管、建设、规划、城管执法、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补助,由当事人在有关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二十一、公有住宅房屋征收

公有住宅房屋征收采取货币补偿和异地房屋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但下列三种情形除外:

(一)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选择异地房屋补偿且被征收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由房屋承租人向被征收人支付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征收房屋所应当支付的价款,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规定对原房屋承租人进行房屋补偿,补偿房屋的产权归原房屋承租人。

(二)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被征收人同意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按照本方案规定计算的货币补偿金扣除房屋承租人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购买被征收房屋所应当支付的价款,余款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扣除款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公有住宅房屋的承租人与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异地房屋补偿。补偿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二十二、其他相关规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订协议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依照相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组织实施。

(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将房屋权属证书交房屋征收承办单位,由房屋征收承办单位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不能提交原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并将原房地产权属证书予以公告作废。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评估异议申请书范文 第6篇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历城农信社)。被执行人:济南泰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许加臣、许加美。执行异议人:陈卓。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历城农信社申请执行济南泰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许加臣、许加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许加臣名下有房产一处,但该房产已因赵艳荣申请执行许加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该房产。济南中院督促历下区法院尽快处置涉案房产,但首查封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赵艳荣拒不申请拍卖处置该房产。后经协调,历下区人民法院书面同意将涉案房产交由济南中院处置。后济南中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万元。评估报告均已送达相关权利人,异议期内,相关权利人对评估报告未提出异议,案件进入拍卖程序。

另查明,被执行人许加臣的上述房产先于2011年11月17日抵押给历城农信社,抵押债权本金3300万元;后于2013年1月18日抵押给第三人陈卓,抵押债权本金720万元,两次抵押均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济南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以下简称《委托规定》)第13条的规定,确定涉案房产的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为评估价即万元。后第三人陈卓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法院重新确定保留价,理由如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以下简称《拍卖规定》)第9条规定: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5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因此,根据该条规定,本案中拟拍卖房产的保留价应包含所有优先债权数额(3300万+720万=4020万)及强制执行费用,将评估价万元确定为保留价明显错误,请求法院按照《拍卖规定》重新确定保留价。

【审判】

对于陈卓的异议,济南中院经审查后认为:《拍卖规定》第9条适用于拍卖申请人为普通债权人而非优先权人的情况,目的是防止出现无益拍卖的情况。所谓无益拍卖,就是指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不能使案件申请执行人从中受益的司法拍卖行为。而本案拍卖申请人即为优先权人,不适用上述规定。另外《委托规定》第13条规定,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保留价;第16条规定,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__准。综上,法院确定以上述房产的评估价作为第一次拍卖保留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利害关系人陈卓的异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济南中院于2015年2月22日作出(2015)济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陈卓的执行异议。陈卓对上述裁定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第一,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一般以参照评估价确定为原则,本条款属确定拍卖保留价的特别条款,是对无益拍卖的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即当拍卖对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没有益处且会耗费一定的司法资源的情况下,这种拍卖应当被禁止或者限制。第二,本条款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出现无益拍卖的情形,而拍卖是否有益所针对的主体是申请执行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历城农信社是涉案财产的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人,拍卖涉案财产可以实现或部分实现其债权,因此,此次拍卖并不属于无益拍卖的情形,不能适用《拍卖规定》第9条关于无益拍卖中重新确定保留价的规定。第三,当出现无益拍卖的情形时,若申请执行人选择继续拍卖,流拍后要承担支付拍卖费用的后果。因此,是否继续拍卖并重新确定保留价的选择权在申请执行人一方,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均无权依据本条规定申请重新确定保留价。本案,申请复议人陈卓是涉案财产的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人,并不是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因此主张按照《拍卖规定》第9条重新确定保留价属于主体不适格,济南中院未同意其请求重新确定保留价并无不当。据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鲁执复字4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陈卓的复议申请。

【评析】

本执行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在首查封案件申请执行人拒不申请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是否可以依职权启动拍卖程序?二是关于拍卖财产保留价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有两个司法解释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对此该如何选择适用?三是如果选择适用限制无益拍卖条款,应当符合哪几个条件?一、执行中拍卖程序的启动

此问题在当前执行实务中十分突出,直接影响到相当一部分执行案件程序的推进。一方面是首查封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怠于行使权利,迟迟不主动申请法院拍卖被执行人房产。原因可能有二:一是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事先寻找关联公司或者股东、亲友等将其财产进行保护性查封,掌握财产处置的主动权;二是被执行财产上设有优先权,而首查封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普通债权人,其预测拍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扣除优先债权数额及评估、拍卖和执行费等费用后,所剩无几或根本没有剩余,拍卖被执行人房产不会使其受益。另一方面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急于拍卖被执行人财产,但因没有首查封被执行人财产而无法启动拍卖程序。特别是当两个案件分属不同的执行法院时,首查封案件的执行法院因申请执行人不申请,而且还可能涉及限制无益拍卖以及交纳评估费用的问题,一般不会依职权启动拍卖程序;而抵押权案件的执行法院因未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没有处置权,也无法启动拍卖程序。

一边有力无心,一边有心无力,结果就是被执行人的财产长期难以处置,两个甚至多个案件久执不结。而且此类案件在执行实践中数量较多,当事人反应强烈,影响了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损害了法律权威,亟需加以解决。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情况,执行法院应当改变传统的必须依据当事人申请的做法,通过法院间协调,依职权及时启动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变价处置程序。因为,首先从执行程序的功能定位上来说,执行不仅是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还包括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维护司法权威。因此,即使申请执行人怠于行使权利,人民法院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当然可以依职权主动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用以偿还债务。其次,从法律依据看,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要求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必须经过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拍卖规定》第1条即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可见,法院依职权启动拍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最后,从效果上来看,如果法院不能依职权启动拍卖程序,致使被执行人财产长期不予处置,不仅会使案件久执不结,而且在将来财产变现后,在此期间产生的迟延履行利息由已丧失处置权的被执行人承担,对被执行人来说有失公平。而如果法院能依职权启动拍卖程序,不仅能使优先债权尽快得到实现,而且一般也不会直接损害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普通债权人对此有异议,可通过执行异议、复议__程序寻求救济。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的规定,在首查封案件申请执行人经法院督促仍拒不申请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拍卖程序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通过协调或请求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确定由一家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拍卖程序,但可能出现无益拍卖的情况时除外。因为根据《拍卖规定》第9条,在可能出现无益拍卖时,执行法院必须依据申请才能启动拍卖程序。

二、执行中拍卖标的保留价的确定

对执行中拍卖标的保留价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先后有两个司法解释作了规定。《拍卖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5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委托规定》第13条规定: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第16条规定: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在先的《拍卖规定》第9条确定了执行中限制无益拍卖的原则,也即法院在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实施对其无益的拍卖行为时,拍卖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而根据之后的《委托规定》,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保留价。对于以上两个司法解释,笔者认为,《委托规定》是关于执行中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的一般性规定,旨在防止出现首次拍卖保留价即低于评估价的情况;而《拍卖规定》是在拍卖标的物上存在其他优先债权时,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利益,避免浪费司法资源,而所作的限制无益拍卖的特别规定。因为执行程序本身也是一种有限的资源,具体到拍卖来说,拍卖作为一种成本较高的执行措施,其实施与否,既要考虑执行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要考虑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尽量避免对各方当事人都没有实际利益的执行。在普通债权人或受偿顺位在后的优先债权人申请拍卖时,如果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顺位在先的债权和强制执行的费用后没有剩余可能的,就意味着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很可能无法通过拍卖价款得到实现,这种情况下的拍卖就可能成为无益拍卖,如果再依照正常程序进行拍卖,其结果,不仅对申请执行人和顺位在先的债权人无益,而且还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在出现无益拍卖的情况下,有必要设置专门的法律制度予以限制或禁止。因此,在执行程序中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时,对两个司法解释的适用应当如此选择,即如果拍卖标的物上不存在其他优先债权时,应适用《委托规定》,以评估价为首次拍卖保留价;如果标的物上有其他优先债权且存在无益拍卖可能时,应适用《拍卖规定》确定拍卖保留价,但是当优先权人为拍卖申请人时除外。

三、限制无益拍卖原则的适用条件

1.拍卖标的上存在优先债权。如果申请执行人均为普通债权人,那么根据被执行人的整体财产状况,各债权人要么按照查封财产的先后顺序受偿,要么通过参与分配程序或破产程序按比例清偿。不管那种情况,首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均会因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而受益,不会出现无益拍卖的可能。

评估异议申请书范文 第7篇

×年×月×日

房产异议登记就是将因继承、买卖等发生房地产权属争议的房地产予以异议登记,以警示买房人该房屋有权利瑕疵,它为保护真正房地产权利人提供了登记救济的手段,也保护了买房人的利益。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评估异议申请书范文 第8篇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维护地产市场秩序,根据《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_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估价工作的中介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价是指一宗地产或多宗地产在一定权利状态下的某一时点的价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估价是指土地估价机构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宗地地产进行评估和计算。

第五条 土地估价工作应遵循合法、真实、公平、可行的原则,土地估价的价格不得低于西宁地区的基准地价。

基准地价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

第六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土地估价: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

(二)以土地使用权投资联营、联建、入股的;

(三)企业兼并、分立、拍卖、破产、股份经营、清产核资等;

(四)外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

(五)依照法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土地估价的;

(六)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必须估价的土地。

第七条 西宁市土地规划管理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估价工作。

物价、城建、财政、国有资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估价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土地估价机构与管理

第八条 土地估价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定代表资格,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有土地估价专业人员。其中取得土地估价师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不少3人,除专职人员外,可以聘请兼职人员,但专职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50%;

(三)具有一定的土地估价工作经验。

第九条 申请从事土地估价的机构,须向市土地规划管理局提出申请,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经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审批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核准营业登记。

第十条 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土地估价机构,应于登记后30日内到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办理土地估价资格证书,持土地估价资格证书到市物价局办理土地估价收费许可证。

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机构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审验制度,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土地估价资格证书每年审验一次。有效期满前,土地估价机构应持工作报告,人员状况和5个典型估价实例等材料,向发证机关申请登记,经发证机关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土地估价机构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对所出具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对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市土地规划管理局提供的土地登记证明材料,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公开引用和转让;

(四)有关土地估价成果,应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完成,土地价格评估报告经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和市物价局确认、备案后方可提供给委托人。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取消其土地估价资格,市物价局收缴其土地估价收费许可证。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二)连续二年未进行土地估价工作的;

(三)土地估价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土地估价结果严重失实的;

(四)未取得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证书和年审不合格的。

第三章 估价程序和审核

第十四条 土地估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立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需要进行地价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应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材料等向市土地规划管理局申请评估立项;

(二)委托评估。被评估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在准予评估立项后,向指定的土地估价机构提交估价委托书,并签订“土地估价协议书”;

(三)土地估价。土地估价机构按“土地估价协议书”和国家有关土地估价规定的要求,完成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四)评审确认。土地估价机构将土地价格评估报告报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市物价局审核确认后,连同地价确认表一并提供给扫托方使用。

第十五条 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市物价局在接到土地价格评估报告等资料30日内组织审核确认。委托方对所确认的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估价机构申请复查,估价机构在10日内应作出复查决定,委托人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15日内向市土地规划管理局申请确认。

第四章 土地估价收费

第十六条 进行宗地地价评估,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 土地估价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各自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应在“土地估价协议书”中明确表述。土地估价机构可先预收50%的评估费用,其余费用在提交土地价格评估报告和地价确认书后15日由委托方一次付清。

第十八条 异地执行估价的评估人员的差旅费由委托方承担,不计入土地估价收费标准内。

第十九条 对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土地估价收费,比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商定。

第二十条 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收费票据,收费不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收费票据的,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第二十一条 土地估价机构应财政部门的规定管理评估费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用地单位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者与土地估价机构串通作弊,致使土地估价结果严重失实,市土地规划管理局有权追究用地单位或土地估价机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吊销其土地估价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土地估价机构玩忽职守,致使土地估价结果严重失实的,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可以对其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重新评估或另行指定土地估价机构评估,评估的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四条 不按协议规定时间提交土地估价成果,或泄漏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按法律程序要求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收费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市土地规划管理局取消其土地估价资格,市物价局收缴其土地估价收费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土地估价人员在估价工作中玩忽职守、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评估异议申请书范文 第9篇

申请人:杨xx(xx市xxx通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女、xxxx年生、汉族,住xx市xxx路文xxxx栋xx室。

项xx(xx市xxx通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男、xxx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电话: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x律师事务所事师

被申请人:xx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事项

1、对追加杨xx、项xx(案外人)为申请执行人xx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xx市xxx通设备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有异议;

2、对执行杨xx、项xx(案外人)的财产——-查封杨xx、项xx(案外人)的房产有异议。

事实与理由

xxx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xx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1、追加杨xx、项xx为xx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xx市xxx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案[(xxx)合执申字第66号]的被申请人的请求。2、申请人杨xx、项xx由于虚假出资445000元,两被申请人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请求。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xx、xx[xxx]合执申裁字笫02号)裁定如下:一、追加杨xx、项xx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xx仲裁委员会(xxx)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xx、项xx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申请人杨xx、项xx(案外人)复议于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合执申裁字笫02号民事裁定。

xxx年7月10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xx、项xx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xx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如下:一、追加杨xx、项xx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xx仲裁委员会(xxx)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xx、项xx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杨xx、向xx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xx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上清偿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xxx年8月13日,xx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张勇)又向xx市xxx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杨xx、项xx下达了(xxx)合执申字66号查封杨xx、项xx(案外人)房产的民事裁定书。[xxx]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xxx)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系执行员张勇于xxx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执行异议申请人认为:

一、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程序错误

1、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xx、项xx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xx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剥夺了申请人杨xx、项xx(案外人)行使辩论权利。

2、[xx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以裁代判非法剥夺了申请人杨xx、项xx(案外人)的各项诉权!

3、[xx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追加杨xx、项xx(案外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时未给予其异议期程序违法。

4、[xxx]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xxx)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程序违法。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既不是被申请执行人,又不是利害关系人,根本不适用“所谓的”留置送达——-执行员张勇于xxx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

二、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实体错误

1、被申请人xx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xx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xx、xx[xxx]合执申裁字笫02号)听证程序中,向合议庭提交了xx市xxx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关于实物出资部分,已经验证资本并把手机转让与xx市xxx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被申请人xx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A、xx市xxx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歇业后,杨xx、项xx(案外人)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B、杨xx、项xx(案外人)对xx市xxx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到位(事实上是全部出资到位且经过xx中安会计师事所验资)。

3、被申请人xx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被执行人(xx市xxx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杨xx、项xx)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

三、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应适用以下法律:

1、《_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x)13号第五条、第十六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3、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中止执行!

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公断。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代理人:xxx律师电话:XXXXX

xxxX年X月XX日

附:1、本执行异议副本x份;

2、证据材料x份。

精选图文

22138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评估异议申请书范文(优选9篇)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