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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性通知范文(合集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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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性通知范文(合集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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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性通知范文 第1篇

甲方:青岛长城电力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乙方:

为确保甲方厂区环境卫生,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乙方清运甲方厂区内的垃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清运地点、频次和时间

1、清运地点:甲方委托乙方清运厂内垃圾的地址为(办公室门口、车间门口、厨房和宿舍门口)。

2、清运频次:乙方每周清运一次。

3、清运时间:每周星期六,节假日顺延。

二、协议时间

本协议有效期为 20xx年 8月 1日至 20xx年 7月31日止。

三、费用及付款方式

1、费用:依据双方协商,甲方按 300 元/月的价格支付给乙方垃圾清理费。

2、结算方式。20xx年7月31日,合同期满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全年的垃圾清理费用 3600元。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期间,在乙方无违约的前提下,甲方确保本协议下的垃圾由乙方清运。

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的垃圾清运质量。有权对乙方现场清运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生产垃圾清运质量的现象要求立即整改。

3、甲方的生产垃圾一律投放到指定地点,非指定地点垃圾,甲方可要求乙方给予清理,乙方应予配合。

4、甲方如遇检查等特殊情况,需提前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乙方须配合甲方适当增加垃圾清运次数。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期间,乙方须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整改要求。

2、乙方须按本协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委托的生产垃圾清运工作,应做到垃圾每周清理一次,不干扰甲方正常生产。

3、乙方进入甲方厂区,不得在清运车内装载与甲方无关的垃圾,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标准为1000元/次起扣。

4、乙方在垃圾清运工作时应做到安全、有序,自觉遵守管理制度。乙方人员在垃圾

清运工作时,发生伤亡或损坏乙方财产、产品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乙方必须合法处理甲方厂内垃圾,凡因乙方乱倒垃圾引起的一切责任和罚款,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协议的终止、续签与变更:

1、乙方如没有履行日常垃圾清运工作,或日常垃圾清运工作不能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清理垃圾,每延迟一周,扣款100元。清理不干净的,扣款50元/次。延迟超过15天或三次,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2、如乙方提出终止协议,需提前一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终止协议。

3、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由乙方书面提出续签申请,甲方审查同意后通知乙方续签。如若甲方未通知乙方,协议有效期顺延直至签订新协议。如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7天内未与甲方续签本协议,视为本协议终止。

七、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八、附则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签字时间:

签字地点:

处理性通知范文 第2篇

尊敬的业户:

近期接到业户反映洗手盆堵塞的维修问题较多。服务处现场巡查发现,有部分公司的.员工经常把吃剩的饭菜和茶叶渣直接倒入洗手盆,导致洗手盆堵塞,影响办公环境。为此,服务处提醒您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一、把餐余垃圾用胶袋装好,投放在后楼梯垃圾桶;

二、清洗餐具前,先用水洗涮一遍,并把水倒入厕坑;

三、清洗餐具时,保持洗手台面及地面整洁。

希望大家自觉爱护公共环境,特此通知。

z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z花园服务处

处理性通知范文 第3篇

一、项目名称

山西祁县顺发实业垃圾处理厂

二、项目提出的背景和必要性

祁县是晋商文化发源地,是历史文化名城,为根治祁县环境污染,加快我县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四部委,国计投资[20xx]1591号、晋政办发[20xx]5号文件精神,县城总体规划要求,由祁县顺发实业公司投资建设垃圾处理中心。

该项目集环保、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于一体的综合工程,是国家现阶段建设推广和扶持的重点工程。利用现代垃圾处理技术,依托高科技优势,采用现代化管理模式,使垃圾处理实现多元化、机械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实现变废为宝。为此彻底根除我县垃圾围城污染水土的状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

1、该项目占地50亩,日处理垃圾300吨。

2、该项目是把生活垃圾经机械分选后,将可用的塑料、玻璃等回收加工成各种成品,另一部分经生化处理后,制成高效全养份系列有机肥料;回归大自然,再无利用价值的可燃物,燃烧取热作为能源利用;最后剩余的砖、瓦、石、渣等制成建材,资源化减容量达98%以上,最大量地发挥了垃圾的再生资源利用。

四、项目投资概算

项目总投资亿元。其中:申请国家扶持亿元,引资亿元。

五、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预测

本项目处理场产出营养土、建材、废品回收等销售收入总计:万元/a。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综合处理工程属社会公益性的环保项目。对提高城市人民的生活质量,改善环境及促进城市的经济建设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本项目的实施,从根本上解决了目前生活垃圾带来的灰色地带,合理的投资,保护了国家及地区的土地资源,生产的产品不仅仅是在实施项目的本身创造了多少经济效益,而更重要的是此项目具有巨大的社会效益。

六、联系方式。

市区目前仅有一座中厂山垃圾处理场担负着生活垃圾处理的.重任。该处理场位于东郊中厂山的东边,从1985年开始使用,距离市区约12公里,占地约130亩,库容量约320万立方米,目前实际日处理垃圾能力为400吨。由于受当时的经济条件和技术水平所限制,垃圾场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大。

处理性通知范文 第4篇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确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应当支付工程价款,但实践中往往发生诸如工程价款如何确定、鉴定问题、无效带来的不利后果如何承担等争议。本文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判例,与您分享裁判规则中,工程款如何进行结算。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的工程价款请求能否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已经明确规定。

但工程合同纠纷涉及问题繁杂,即使通过《解释》能够得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应当支付工程价款”的结论,但工程价款如何确定、鉴定问题、无效带来的不利后果如何承担等都是该类案件中应当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探析裁判思路。

| 案例一 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提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由于案涉合同仅约定了单价,而在确定单价时没有工程施工图,也没有工程预算,因此对于已完工程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价格进行工程造价和成本价的核算。应

当将该鉴定报告作为确定案涉工程已完工程价款的证据。由于世邦公司与川康西藏分公司对案涉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故不应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不利后果,而使发包人获得全部工程利润并免除部分必要成本。因此,一、二审判决按照鉴定结论中的工程成本费用确定工程款数额不当。

虽然规费和利润在性质上并不相同,但鉴于根据鉴定报告的内容,无法在案涉工程造价和成本费用的差额中具体区分规费和利润的数额,故只能将其视为案涉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根据《_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本案中合同无效损失的具体分担比例,根据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的过错情况和相关案件事实,本院酌定为川康西藏分公司与世邦公司各自负担50%。

思路探析

1.合同虽有约定但无法确定工程价款的,应当进行鉴定。

2.以利润的扣减体现在合同无效情况下,各方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价值取向。

| 案例二 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一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聂绮对其挂靠行为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故其主张利息应从20xx年12月31日起算,即宏基公司未按进度支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不予支持。鉴于该

项市政工程已于20xx年5月26日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及满州里市审计局进行结算,并作出工程造价审定通知书,故实际施工人聂绮的利息损失应当自结算之日起予以保护。

最高法二审: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宏基公司尚欠付工程款为元及利息正确。

思路探析

和案例一不同,本案是以“不按合同约定的应支付日为利息起算日、以在后的结算日为利息起算日”来体现承包人对合同无效承担过错的价值取向。

| 案例三 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提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尽管当事人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在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是,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供了由相同的委托代理人签订的、签署时间均为同一天、工程价款各不相同的三份合同,在三份合同价款分配没有规律且无法辨别真伪的情况下,不能确认当事人对合同价款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该三份合同均不能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一审法院为解决双方当事人的讼争,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工程价款作出司法认定,并无不当。

首先建设工程定额标准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建筑市场建筑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属于任意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作出以定额价作为工程价款的约定时,一般不宜以定额价确定工程价款。再次,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以市场价鉴定的结论更接近造价成本,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最后,根据《_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就合同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本案所涉工程不属于政府定价,因此,以市场价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不仅更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对双方当事人更公平。

思路探析

1.当不能确定“合同”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时,应当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且应当以市场价格作为依据。

2.公平原则在本案裁判者进行定价依据判断时发挥了作用。

| 案例四 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提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中,工程处(实际施工人)申请、法院委托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1:依据原合同主要内容每平方米720元建筑面积包死单价,工程造价为每平方米720元×平方米(含地下室平方米)=元。由于未提供合同价中所含甲方供材资料,未扣甲方供材造价。鉴定结论2:依据施工图纸按实计算、丙级三类取费后,工程造价为元。其中含甲方供材元,总造价中扣减,扣减后造价为元。不符合规定的结算资料(例如只有建设单位盖章,但没有负责人签字)造价元,以上两条鉴定结论均不含此造价。

一审裁判:建安十分公司与开发公司结算的工程造价应为720元/平方米×()平方米+元=元。工程处的最终结算值为元×(1-9%)=元。建安十分公司已付款元,尚欠元。

最高法院裁判摘要

本案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有法律依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下,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如果采取鉴定结论2的结算方式,会造成无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价款还高,这不仅超出了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预期,也会导致合同当事人反而因无效合同获得额外利益。因此,除非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一致达成新的结算合意,否则,均应当参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思路探析

1.本案法院以双方就每平米720元单价、地下室不计算面积的约定为依据得出工程价款。结合上述几个案例可知,合同约定仍然是裁判优先考虑的工程价款认定

依据。

2.公平原则始终贯穿裁判,在进行取舍或判断时是非常重要的衡量标准。

综上,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对上述案例的评析,可将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的裁判思路归纳如下:

1.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当事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能够确定工程款的,应根据合同的约定结算;

2.根据合同约定无法确定工程款或不能确定“合同”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时,应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合同对结算单价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一般以市场价格为鉴定依据;

3.因合同无效产生的不利后果,合同各方应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4.公平原则是裁判者进行取舍或判断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处理性通知范文 第5篇

区政办规范公文处理程序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

(一)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公文,须由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由区政府办公室机要科签收。除区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直接报送本人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机密文件外,各街镇、各部门一律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个人。区政府部门管理的二级单位、区内各类企业等其他单位不得直接向区政府行文(特殊紧急事项除外),如确需向区政府请示或汇报工作,应直接报主管部门,由其向区政府行文。

(二)向区政府报送的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要由主办部门协商相关部门后联合上报。凡联合行文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经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由主办部门会同协办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区政府,不可将未经协商和认真研究的问题上交区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将协办部门出具并盖章的意见作为附件,一同上报区政府。

(四)各街镇、各部门需要请示区政府或需要区政府转报市政府批准的事项,应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并及时上报公文,为区政府留足必要的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必须在文中说明原因。

二、进一步规范收文办理

(一)接收分发。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镇报送区政府审批的公文,一律由区政府办公室机要科统一收件、登记、分发。办公室其他各科室不接收部门和单位报送的公文(区领导批示交办向领导个人反馈的情况材料除外),特殊情况需接收的(主要是紧急事项的请示和报告类公文),要认真履行登记手续,及时呈报领导审批。

(二)签收拆封。凡由区政府办公室内、外收发签收的公文、信件等,由机要科接收核对后按下列方式处理:收件人是领导同志的,由机要科签收并送领导拆封;收件人是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的,由机要科签收并送办公室主任拆封。

(三)传批传阅。区政府办公室机要科收到公文后,要对其按办件、阅件或批件进行分类、登记。统一送办公室主任分批,按分批意见传送。

(四)管理归档。区政府办公室机要科要落实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负责文件登记、传递、催办、跟踪、回收等管理工作,对办理完毕和领导阅批后的文件要及时清理归档,定期向档案室移交。

三、进一步规范发文审签程序

处理性通知范文 第6篇

建虎高速八五四站

关于对XXX同志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

XXX,男,汉族。1988年7月20日出生,xxx。20xx年12月至今在,xxx收费站一班担任收费员。

一、违纪经过

20xx年3月15日上午6:50分,XXX下岗时未戴帽子。这构成了“出入收费亭、收费车道及收费广场不戴帽子或用帽子扇风消汗”的一般违纪行为。

20xx年3月15日上午 7:30分,XXX在交款时,电脑应缴款为3634元,上缴3584元,短款50元,差额超过10‰。

二、处罚依据

根据XXX“不按计算机收费规范操作”的一般违纪的行为、“出入收费亭、收费车道及收费广场不戴帽子或用帽子扇风消汗”的一般违纪行为和“短款差额超过10‰”的事实,以及当班监控员为人证和监控录像为佐证,可以充分认定XXX的违纪事实。经查实,其工作不认真、态度不端正造成的违纪属于个人行为。

依据《违纪处罚管理办法》之规定,他触犯了第二条第六项:“不按计算机收费规范操作”,应罚款100元;第四项:“出入收费亭、收费车道及收费广场不戴帽子或用帽子扇风消汗”,应罚款100元;第一条:“短款差额超过10‰的一般违纪”,应罚款1000元;三项违纪合并后应处罚1200元。

三、处理意见

由于XXX的违纪行为触犯了《违纪处罚管理办法》第一条和第二条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并且影响了收费工作秩序。根据“”的规定,应作下岗处理,停发工资。但由于事发后,XXX承认所有违纪事实,认错态度诚恳,主动补交了差款。

经站务会议研究决定,结合他本人收费初期工作表现及综合考核结果,及上述三项违纪行为,现作出如下处理:

1、对XXX处以1200元经济处罚。

2、本人写出保证书,并保证今后努力学习,提高业务成绩,再有工作不认真、态度不端正等原因造成的违纪行为发生,自己主动停岗,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3、在班内深刻检讨。

xxxx站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处理性通知范文 第7篇

各区教育局,直属学校:

我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已连续48小时下降至200以下,市雾霾天气应急处置专项应急委员会决定,自201X年X月12日20时起,终止我市雾霾天气应急三级响应。

空气重污染预警分级及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

空气重污染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分级方法,空气质量指数在200以上为空气重污染。按照《_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4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蓝色预警(预警四级)、黄色预警(预警三级)、橙色预警(预警二级)和红色预警(预警一级)。

蓝色预警(预警四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1天(24小时)。

黄色预警(预警三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2天(48小时)。

橙色预警(预警二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3天(72小时)。

红色预警(预警一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3天以上(72小时以上)。

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

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分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主要有:

(一)蓝色预警(预警四级)

小学、幼儿园、区属校外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二)黄色预警(预警三级)

中小学、幼儿园、区属校外教育机构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三)橙色预警(预警二级)

中小学、幼儿园、区属校外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四)红色预警(预警一级)

处理性通知范文 第8篇

20xx五一劳动节放假通知:出游须知

五一劳动节放假通知:

20xx年5月1日至5月3日放假调休,共3天。

5月1日(星期日、“五一”国际劳动节)为法定节假日

4月30日(星期六)公休调至5月2号(星期一)

5月4日(星期三)照常上班。

拼假:请5月3号-6号4天年假凑9天假期

遇到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

1、当遇到火灾时,应注意:

(1)要镇定,不要乱跳楼,当导游前来援助时,要配合导游,接受统一指挥。

(2)不要走电梯,要走安全楼梯。

(3)如被大火和浓烟包围,可用脸贴近墙壁、墙根或用湿毛巾捂住脸顺墙爬出去,或打开未燃烧一方的窗户等。

(4)看到救护人员时,要大声叫喊或边喊边摇动色彩鲜艳的衣物,救援人员来后要服从命令听指挥。

2、旅游常见病的防治

(1)晕车晕船

首先要保持心情愉快,出行前,不要饮酒,勿过饱或过饥。一般出行前半小时先服一片防晕药。如果晕车,可用冷毛巾敷面部和胸部:把视线宏富在一个远处不动的目标上凝视;如果恶心想吐,尽量吐得干净为好;如是在车上,打开窗户,吹吹新鲜的风;如果眩晕,应开口呼吸,嚼一块糖,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2)腹泻

首先要注意饮食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防病从口入。在旅途中,还可以适量服用黄连素等药物预防腹泻的发生。

3、旅游中意外伤害及应急处理

(1)对溺水者的抢救

在旅游过程中发现有人溺水,不要慌乱。会游泳的脱去鞋袜及厚重的衣服下水救人;不会游泳的人,除了呼喊他人外,应赶快将木板,竹竿等物体抛向溺水者,溺水者被救上岸后,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

(2)旅途中骨折的急救

若伤员休克,应立即将其平卧,骨折处要保暖防凉,并给伤员服用止痛药及镇静药,开放性骨折首先止血,脊椎骨折时,要防止因搬动不慎损伤脊椎引起瘫痪。四肢骨折后,为避免损伤局部的肌肉、血管、神经等,要防止骨折端错动,也不要勉强去复位,找固定材料如木板、竹板等为伤肢进行固定。

(3)发生踝关节扭伤,要高日产量患肢先用冰袋或冷毛巾敷,以减轻疼痛和皮下出血,然后用活血菜瘀的药膏外贴患处。在旅途中即无药物也无胶布,还可以用一只手握住扭伤的脚踝,另一只手抓住脚踝,再让脚趾尽量向下弯曲,然后使脚尖尽量向上弯曲,反复多次,会有所好转,如果是严重扭伤,如韧带完全撕裂,踝关节不稳定者,严禁乱按乱揉,要立即送医院。

处理性通知范文 第9篇

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处理通知

20**年9月6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295号)。文件规定,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周转金余额作调整20**年度报表期初未分配利润处理。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负数,年终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后,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依次用以下资金弥补: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这一规定从20**年9月起执行。

20**年1月7日财政部又印发了《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财会[20**]5号),要求企业从20**年开始,取消“住房周转金”科目,其余额全部调整20**年年初未分配利润,并按规定冲销有关所有者权益项目。上市公司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企业应在对外提供的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会计处理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由此可见,上述两个文件对企业住房周转金结转净资产的执行要求是不一致的。我们认为,企业在20**年度会计决算中如已按财政部前一文件规定作了相应调整的,则从其处理,也无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非调整事项说明;未按财政部前一文件规定处理的,可改按财政部后一文件规定执行,即20**年度报表中的住房周转金暂不结转,而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为期后事项予以说明。

企业住房周转金如果在20**年度结转,在会计处理问题上还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1.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对比较会计报表上一年的有关数据作同口径调整,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上均要调整;

2.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对比较会计报表上一年的有关数据不作同口径调整,只在资产负债表的期末数和利润分配表的本期数上调整。这样,在同一张会计报表上未分配利润有关项目本期与上年同期数就缺乏勾稽关系,对此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3.在利润分配表上直接转入“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下“其他转入”项目中反映,对资产负债表上的有关项目不作调整。

我们认为,第三种意见较为合理。它可以避免企业以后报经批准用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冲减未分配利润项目时,再次变动未分配利润项目。根据简化核算的原则,住房周转金金额较小的,可以一次计入当期损益。

处理性通知范文 第10篇

目前,生活垃圾中的铁、玻璃、废旧家具等(稍有价值的垃圾),在环保部门收集、运输之前,就被以捡破烂为生的人群捡拾的比较干净。环保部门收集、运输的垃圾成分,主要有土、果壳、厨房废弃物等有机物质及塑料袋废弃物。针对生活垃圾的组成现状,建议采取下列方法处理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是个长期的任务,需要全体市民积极参与,逐步提高环保意识,养成良好的生活垃圾分类、减量习惯。

但在目前的操作过程中还存在如下问题:

1、多数生活小区及公共场所垃圾箱只有可回收垃圾及其它垃圾两类,有害垃圾、湿垃圾及干垃圾,特别是有害垃圾的处理还需要分拣,给垃圾处理带来难度,存在环境污染隐患。

2、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生活当中使用的电子产品越来越多。这些产品的一个特点是更新快,淘汰率高。比如手机主机、耳机、充电器、儿童电子玩具等都可能混入生活垃圾。严格的说,这并不属于有害垃圾,而且可以回收再利用。因此垃圾分类还有待细化。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居委会或社区每年给每户居民发送垃圾分类宣传材料,明确对应的有害垃圾的回收站信息;介绍生活小窍门,倡导减量化。

2、在幼儿园和中小学定期宣传垃圾分类知识,使他们从小养成良好的环保习惯,主动爱护环境,建设美好家园。

3、在全市40个有害垃圾回收站基础上,可以在便利店等设置回收点,并明确标识。

4、建议以生活小区为单位,设定电子产品废弃物回收点,有助于资源回收和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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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性通知范文(合集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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