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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案例分析范文大全(汇总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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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案例分析范文大全(汇总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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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案例分析范文大全 第1篇

一、运用“案例教学法”能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加深理解所学知识。

研究表明:人们通过语言形式从听觉获得的知识能记忆15%,从视觉获得的知识能记忆25%,而把听觉和视觉结合起来,能记忆的内容达65%。在以教师讲授为主的课堂中,学生尽管能够记住所学的理论知识,但这仅仅停留在书本上的理性思维的认识和收获,是一种单一的、静止的、孤立的抽象认识。而案例教学法通过视觉材料,经过分析,将书本的理论与现实生活结合起来,并利用理论分析说明复杂多变的社会现象,收获会很大,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会相对深刻。

如:在讲述高二哲学“矛盾的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时,我举“阿凡提开染坊”的故事:巴依老爷见阿凡提生意红火,心生妒忌,也要求染布,“染的颜色不是红、黄、紫、蓝、绿、黑、白……能不能染?”阿凡提说:“能”。巴依老爷赶忙问:“什么时候取?”阿凡提回答:“不是星期一、也不是星期二,不是星期三、也不是星期四……反正到那一天就来取。”通过这样生动的例子,加上学生自己的大脑思维活动,获得的知识更牢固、更深刻、更清晰。

(二)培养创造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由于案例教学法要求学生直接参与对案例的分析、讨论和评价,这就为锻炼、提高他们的语言表达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造能力创造了条件。

例如,在讲到高一经济学“外汇与汇率”时,首先讲述背景材料“2011年人民币汇率接连报出自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的历史新高”,然后向同学们提出三个问题:①这个材料表明了人民币汇率下跌还是上升?人民币升值还是贬值?②人民币升值带来哪些后果?③我国应如何积极应对?让学生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讨论,课堂气氛马上活跃起来。同学们提出了许多看法和大胆设想,有些观点还出乎教师的意料之外。这样就大大地增强了教学实效性,提高了教学效果。

(三)缩短理论与实际的距离。

学校是学习的小课堂,社会是学习的大课堂。案例是现实问题的缩影,它能把大课堂中的真实生活引进小课堂,通过展现一些真实的典型问题,让学生进入案例情景,设身处地地做出反应,为他们提供一种不用真正深入实践,但却在短期内接触,并处理到大量的实际问题的机会,从而缩短理论和实际间的距离。

如在讲高二哲学“矛盾即对立统一”时,我巧妙地引用了马克思的名言:“假如没有小偷,锁会达到今天这样完善吗?假如没有_,钞票的制造会这样精美吗?”学生稍加思索,便会心一笑。在讲“矛盾的特殊性要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时,学生举了很多成语、俗语,如:量体裁衣,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看菜吃饭……

(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政治课教学理论性强,单调乏味,单凭教师讲解难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而运用案例教学法可以提供生动、逼真的正反案例和由简单到复杂的案例,给学生造成身临其境的感觉,加深感性认识。另外,在民主和谐的讨论气氛中,学生大胆交流,有较大的自由度和较多的展现自己的机会,在没有压力和顾忌的良好心态下进行学习探索,容易产生学习兴趣。

如在讲解“公民作为纳税人应自觉依法纳税”时,我选用冯小刚拍摄的《甲方乙方》纳税的正面案例和2007年湖南第一骗税案的反面案例。选用学生较感兴趣的案例,使学生变苦学为乐学,变厌学为愿学。

当然,案例教学法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虽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并不意味着事例运用得越多越好,这样会把政治课上成“故事会”。相反,应围绕所授知识点精心选用事例,做到有的放矢,所引事例与知识点应有机结合,而不是事例的简单堆砌。

二、选用案例与故事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重方向性。

选用案例应以正面教育为主,反面教育为辅。有些揭露社会阴暗面、丑恶面的案例并不是不能用,而应慎应、少用。如果教师上课时大谈特谈的都是一些消极的东西,而学生判断是非,分析问题的能力尚有欠缺,学生容易产生错觉,以为党和政府已丧失人民的信任拥护和治理国家的能力,会使学生思想上产生迷惑和动摇,不利于爱国主义精神的培养和社会主义信念的树立,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运用事例时应把握正确方向,唱响主旋律,多弘扬正气,讴歌正义,用积极的例子去激励学生。

(二)注重趣味性。

所举案例应生动有趣、生活化、通俗化,适应学生的接受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引发学生兴趣,帮助学生轻松掌握知识。如在高二上哲学课,我先用“我国历史上四大美人”导入,“西施、王昭君、貂禅、杨玉环,其美誉依次是沉鱼、落雁、闭月、羞花,生理缺陷分别是耳朵太小、脚大、狐臭、体形太胖以致走路响声不堪入耳。”讲到这里,学生十分活跃,尤其是男生兴奋异常。我话题一转,“金无足赤,人无完人”,“矛盾是普遍存在的,这就是今天我们要学习的内容”。这节课学生无一人瞌睡,学习效率极高。通过一些学生喜闻乐见的事例,使学生感到看起来深奥难懂的知识,其实也亲切有趣,易于理解,从而增强了学习的兴趣和信心。

(三)注意精确性。

引用的案例应尽量真实具体,不宜胡编乱造。如在讲高三的政治常识时,引用的时政热点应尽量讲明背景材料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结果,做到真实可信,现实感强。这样才能让学生信服,让他们真正接受,反之,则会使学生对教师所教所讲的知识产生怀疑,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四)注重本地性。

民事纠纷案例分析范文大全 第2篇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宪政建设的深入发展,社会民众的宪法意识逐渐增强,许多广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如农民工权利的保护问题、受教育权的问题,等等,都被纳入宪法的视角进行讨论。而被称为“中国宪法诉讼第一案”的“齐玉苓案件”,更是引起了我国法学界的长期关注与讨论。“宪法的司法化”,这个被某些宪法学者质疑其学术严谨性的概念,一度成为全国媒体炒作的焦点。与此同时,宪法学界的同仁们也在积极引入案例分析、事例分析或者实例分析等教学方法,积极推进宪法的教学改革,使宪法学的教育一改往日“政治说教”的“枯燥平板”风格,吸引了广大学生的浓厚兴趣。本文拟对宪法事例的法理内涵进行初步分析,以探讨事例教学的内在原理,希望能够引起学界同仁的批评指正,促使这一新型教学方式更加规范化与科学化。

一、有关“宪法事例”及类似概念的诸种争议

在2006年6月,笔者有幸参加了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宪法学教学改革研讨会”,在会上聆听了韩大元教授等人对于宪法案例教学所发表的精辟见解。从与会各位宪法学同仁的观点来看,宪法教学中到底是是使用“案例”、“事例”,还是“判例”、“实例”或者“范例”,学者们之间似乎还存在着较大分歧。在相关论述中,尤以韩大元教授与郑贤君教授的观点最富有典型性。韩大元教授认为:“宪法案例是指涉及到宪法问题并且对有关宪法问题存在分歧性认识的具体的宪法事实和宪法行为,宪法案件是涉及到宪法问题并存在分歧性认识的宪法事实和宪法行为提交宪法审判程序加以解决的具体事例。…而宪法事例是指涉及到宪法问题但是并不一定存在分歧性认识的宪法事实和宪法行为,也可根据宪法原理虚拟的一种事实状态。”而在郑贤君教授看来,在宪法学教育中,“实例’一词更能反映宪法学的教学需要和特质。‘判例’是法院做出的有关宪法案件的判决及其从中抽象出来的原则。在判例法国家和有些成文法国家,法院作出的判例起到补充成文宪法的作用,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审查,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判例。‘事例’是实践中发生的一些真实的事实,它们不是法院作出的,但其中蕴涵着宪法原理,可以在教学过程中以宪法原理为标准对这些事实进行分析、评判,并做出结论。‘范例’是教学过程中经常使用,但范例包括的范围很广,有些是真实的,有些则不是真实的,经常是为了说明一些原理而虚构出来的。‘实例’则是在对应宪法学原理的抽象性意义上而言的,用以概括宪法学教学中的有关实践内容的例子最为贴切。”她还认为,“实例”中的“实”与“名”相对应,包括判例和事例,实例教学的功能在于可以增进学生对宪法原理和宪法价值的认识能力和感受力。

笔者无意于质疑韩大元教授与郑贤君教授的相关观点。只是从本人有限的宪法教学经历而论,笔者更加倾向于使用“宪法事例”这一概念来指代这一种新型的宪法教学方式,原因在于:从法学教学方法来看,我们常说的“案例教学方法”,主要源自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是指从司法判例中寻求裁判规则与法律原理,它是英美法系大学法律教育中的主要教学方法。故而,从法学教育的实践来看,“宪法案例”与“宪法判例”两个概念并无太大的区别。至于“宪法实例”,其范围不仅包括“司法案例”即“司法实例”,而且还包括其他的宪法实例,因宪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其实施不仅有赖于司法机关的保障,而且需要其他国家机关与全体公民积极履行宪法赋予的职权或者权利,共同捍卫宪法的至上权威。于是,其他机关履行宪法职能的行为、公民履行宪法权利、捍卫宪法权威的行为,都得以构成宪法上的“实例”。所以,宪法实倒的范围一般较“宪法案例”更为广泛。但是,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不仅“是对历史各阶段的生活经验进行了批判性的总结”,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作为规范政治和社会基本形态的基本法,“对于解决未来时代政治上与社会上的难题具有开具处方的意义”。宪法学教师在讲解宪法学原理的时候,不仅需要引证已经发生的宪法实例,而且有的时候需要“寂然凝虑,思接千载,悄焉动容,视通万里”(《文心雕龙·神思第二十六》),大胆预设可能发生的宪法事例。换言之,宪法规范的功能决不仅仅在于解决已经发生的各种争议,更在于“防患于未然”,防范未来社会可能会发生的各种问题。于是,虚构某种宪法实施状态或者对真实发生的宪法实例进行加工改造,以适应宪法教学的需要,就成为宪法教学中的一种必要措施。正是在这种意义上,笔者以为,“宪法事例”较“宪法实例”、“宪法案例”而言更加符合改进宪法教学的需要。

二、宪法事例的范围

虽然宪法事例教学方法已经在我国宪法教育中得到了普遍的应用,但是,我国学界对于我国是否存在真正的“宪法案例”等等问题,显然还存在着很多不同意见。笔者认为,撇开宪法理论上的诸多争议不论,就其法理内涵而言,宪法事例不仅包括宪法案例,而且可以包括存疑案例与涉宪事例。

第一,宪法事例包括宪法案例。宪法教学中涉及到外国宪法相关原理的介绍与讲解之时,宪法案例构成最重要的宪法事例。例如,在美国宪法史上,1801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涉及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源以及此种制度模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而1954年“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以及随后的1957年“小石城事件”涉及到种族歧视及宪法平等权问题,等等。这些案件都是可以直接应用于宪法教学中的重要案例。当然,外国的宪法案例散见于有关外国宪法的专著或译著之中,需要我国宪法学者长期关注与深入探讨,特别是对外国宪法学界对其本国的宪法案例有何种理论争议、持何种理论观点进行跟踪研究,方能览其全貌、得其精要。

第二,宪法事例包括存疑案例。我国是否存在真实意义上的宪法案例?我国宪法学界对此还存在不同观点。例如,郑贤君教授就认为:“特别是在实行司法审查的国家里,普通法院或者宪法法院以宪法规范作为依据审理案件构成法治国家法律实践和法律生活的一部分。这一实践活动提供了大量的实践例证,它既印证着宪法学理论,也是宪法学理论发展的活头源水,还为宪法学教学提供了大量可以引用的例证。由于我国缺乏违宪审查,这方面的例子自然匮乏几近于零。”而另一位宪法学者王禹先生则认为:“我国《宪法》序言规定,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当然包括了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其审判活动以宪法为其根本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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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由此可以推断出法院应当有权援引宪法作出判决。”王禹先生还收集了三十多个在法律文书中援引了宪法的案例。其实,郑贤君教授与王禹先生的不同观点也体现了我国宪法学者在“宪法案例”概念上的重大分歧:在我国的_的体制之下,人民法院是否具有违宪审查权抑或是否可能具有违宪审查权?宪法到底是纯粹的公法还是兼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我国是否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案例”?从对“齐玉苓案件”的相关观点来看,我国宪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就存在许多不同观点。笔者以为,我国宪法学界所存在的这些理论争议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之特殊国情所致。由于宪法文本对相关问题规定不明,而拥有宪法解释权与违宪审查权的_常委会对于相关争议亦从未明确表明其认识与态度,这是理论分歧长期存在而且不能得到解决的现实原因。换言之,在有权机关作出权威解释之前,这种理论争议是无法消除的。但是,这并不妨碍宪法教师在宪法教学中援引这些案例,并根据自身的理论观点进行讲解与评述。存疑案例的大量存在,或许是我国当前宪法事例教学中的一个典型特点;正是在这个问题上,体现并考量着我国宪法教师的理论素养与人文襟怀。

第三,宪法事例包括涉宪事例。如前文所云,宪法事例的范围虽然并不仅仅局限于宪法的司法实例或者司法判例,但是,从理论界与实务界所关注的重点来看,宪法事例主要是与一个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紧密相关。或者说,最为典型的宪法事例,仍然是在各国违宪审查实践中所发生的重大案件。所以,在不同的违宪审查制度模式之下,其典型的宪法事例之范围也必然有所不同。例如,在法国的宪法委员会体制之下,宪法事例显然包括了有关总统选举、议员选举以及全民公决等行为之合宪性争议的事件;而在德国的宪法法院体制模式之下,只有对有关法律之合宪性争议的事件才属于典型的宪法事例;反之,在美国普通法院为主体的违宪审查制度模式之下,一切公权力机关涉及侵犯公民基本人权的案件(包括行政案件)均得属于宪法案件。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尚在形成之中,学者们对于人民法院能否直接适用宪法规范审理案件还存在着诸多争议,所以到底哪些属于典型的宪法事例尚处于存疑状态。笔者以为,宪法教学中运用宪法事例的目的在于生动、明白地阐述相关宪法原理,而不一定在于阐释或者建构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模式。故而,所有涉及宪法条款的案件,均可以成为宪法教学中的宪法事例,例如周伟教授所的“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案”、“张家祥等人诉峨眉山市峨眉山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案”,等等。虽然这些案件都属于行政诉讼案件,但是都涉及到了有关宪法平等权问题,所以均可在宪法教学中,特别是在有关宪法平等权原理的讲解中加以应用。

三、宪法事例教学的方法与步骤

韩大元教授认为,宪法个案的具体分析步骤包括如下因素:阅读个案,把握论据,寻求条文,确定焦点,综合判断,最后是检验、发展宪法学原理。而郑贤君教授则认为,在宪法学教学过程中,应有针对性地结合相关的宪法概念和原理引用宪法实例进行讲解,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概括、提炼。这方面应分以下步骤:选择合适的实例,介绍实例事实,结合宪法概念、原理、规范对事实进行涵摄,得出结论或者发现宪法问题。这些方法无疑都是极富启发意义的。笔者认为,宪法事例教学一般应该包括如下几个步骤。

第一,寻找宪法事例 虽然韩大元教授认为可以将宪法案例作为课程的核心,围绕案例进行讨论分析,但是从宪法教学实践的一般情形而言,宪法事例的运用主要是为了说明宪法原理或者探讨宪法制度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故而,在宪法教学中,通常是为了配合某些章节教学的需要,先去寻找与这些章节之宪法原理相对应的宪法事例。

第二,寻找宪法规范依据并进行规范分析我国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曾经介绍了所谓之“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请求权”是指要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而“请求权基础”(anspruehsgrundlage),是指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易言之,即谁得向谁,依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他认为这种方法能够“有助于培养法律人应具备的归纳、演绎以及来回穿梭于抽象规定与具体案例问的思考能力”。其实,寻求“请求权基础”的过程,也就是一个“找法”及进行法律解释的过程,它体现了法律学者尊重实在法规范的思维品格,不失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思维训练方法。遗憾的是,由于我国宪法学在学科品格上先天不足,而现行的违宪审查机制与宪法司法适用实践又面临诸多问题,我国宪法学者在分析宪法事例的时候往往是长于原理阐述,短于规范分析。更有甚者,甚至无视现行宪法条款的基本文义,恣意拔高或者贬低我国宪法相关制度的宪政价值。如此讲解,当然无法收到宪法事例教学的良好效果,也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正确的宪法思维。

第三,对于宪法事例进行评价在我国的宪法诉讼机制建立健全之前,权威宪法解释的缺失必然是宪法学者在寻求宪法事例之规范依据时无法回避的困境。故而,在宪法事例分析的过程中,宪法教师还需要依据我国宪法制度中所蕴含的价值准则,甚至借助于外国宪法案例及其所蕴含的通行的宪法规则、宪法原理对宪法事例进行评价,以培养学生正确的宪法价值观念。

民事纠纷案例分析范文大全 第3篇

关键词:案例教学;新疆;少数民族学生;食品营养学

食品营养学(food nutrition)主要研究食物、营养与人体生长发育和健康的关系,以及提高食品营养价值的措施[1],主要研究人体营养规律及其改善措施的科学,内容包括营养学基础,各类食物的营养价值、不同人群营养、营养与疾病、社区营养等;具有很强的科学性、社会性和应用性,与国计民生的关系密切,它对于居民改善营养、预防疾病、增强体质、提高健康水平等方面有重要意义。本课程的教学不仅要让学生掌握食品营养学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实际的应用能力,还要深入理解食物、营养与人体健康的关系,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具备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独立分析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合理利用食物资源,改善人民营养。

新疆是我国少数民族主要聚居地之一,根据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新疆少数民族人口数量为12985821人,占全疆总人口的。由于新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教育水平相对落后,尤其是偏远地区受教育条件的限制,师资力量匮乏,教学水平不高,导致少数民族学生的基础文化知识薄弱,另外,汉语的熟练程度也是影响他们学习适应的重要因素。所以新疆少数民族学生有强烈的求知欲,但基础相对薄弱,语言不够熟练,文化背景差异等是新疆少数民族大学生普遍存在的特点[3]。新疆少数民族的饮食文化资源,积淀厚重、种类多样、特色鲜明,是我国饮食文化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如何将食品营养学基础知识与新疆少数民族饮食文化结合起来,调动起民族学生的积极性,是讲好少数民族学生食品营养学课程的关键所在。

案例教学法(case-based teaching)起源于1920年,由美国哈佛商学院所倡导,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有以下的主要特点。首先,有明确的目的性,目的在于突出经典案例,有针对性地对学生的阅读、分析、讨论等能力进行培养,从而让学生掌握熟练的严密的逻辑思维,以此来提高学生的能力。其次,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主要表现在所有的案例讲述都必须是真实的,所以学生结论也需要总结得很真实。第三,较强的综合性。原因有二:一是案例较之一般的举例内涵丰富,二是案例的分析、解决过程也较为复杂。学生在具有扎实的理论知识的同时,还必须要能根据不同环境、情况下迅速作出反应及决策。第四,深刻的启发性。案例教学是一门辩证的学科,其目的在于启发学生自主思索能力,启发学生建立一套科学的、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第五,突出实践性。校园在传播知识的同时,也给予学生接触社会的机会,学生在解决遇到的问题的同时,自然要运用理论来解决实际问题,从而提高能力。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是一种相当有效的教学模式,即指由教师选出专业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后,组织学生分析和讨论,提出解决问题策略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的核心就是注重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来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运用,丰富课堂内涵,激发教、学双方的活力和效率。

案例教学法的基本步骤是:(1)教师提出典型案例,学员查阅相关资料和刊物,搜集信息,积极思索,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2)分配学习讨论小组、讨论地点等。(3)集中讨论,各个小组派出自己的代表,发表本小组对于案例的分析和处理意见,发言之后小组内成员要接受其他小组成员的讯问并做出解释。重点讨论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及处理方式,提出合理解决方案。(4)小组总结,总结规律和经验,也可以是获取这种知识和经验的方式。

首先,案例的内容应具有目的性、真实性、典型性,具有可讨论性、启发性。所选案例不但要符合教学目标,而且还应是教师自己能把握、学生易于认同和接受的,最好来源于新疆少数民族生活实际,案例涉及内容相对集中,一般没有唯一或固定的答案,可以引起争论,激发学生多角度,深层次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等,如在学习营养与人体健康关系时,可举新疆抓饭的例子,通过分析抓饭的组成与营养来指出新疆少数民族饮食与血脂的关系,进而分析少数民族群众长寿等关系。教学开始前1~2周,把案例布置给学生,并提供相应一些参考书目、文献等,让学生有充裕的时间完成对与案例相关基础知识的了解和掌握,只有在此基础上,学生才能够对案例进行深入的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其次,分配学习小组,根据学生对案例的兴趣大小、汉语熟练程度、查阅文献的能力等分组,如在学习能量或膳食宝塔这一部分内容时,可以将新疆馕作为主食案例,分析目前新疆馕产品品种、生产方式和营养关系等,将学生3~6人分成小组,组内分工明确,分配讨论地点,以小组为单位,围绕案例基本素材,梳理案件背景信息,通过独立思考,组内讨论交流,就案例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和小结,通过兴趣案例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案。

再次,集中讨论,交流案例,如在学习各类食物营养价值时,可以将新疆各民族特色饮食作为教学案例,全班各个民族小组代表发言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及方案,其他人员可对其观点提出质疑并得到合理解释。集中讨论是学生参与表达、质疑,澄清理解误区,巩固所学知识的重要机会。在集中讨论时,每个小组都要做到有备而来,既要善于倾听,又要勇于质疑。教师应注重创造良好的交流气氛及环境,并以参与者的身份发言,勿以权威自居。

最后,在充分交流的基础上达成共识。教师对各小组的解决方案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和总结,并及时纠正学生在该问题上的知识误区,补充知识盲点,尤其是指出新疆民族特色饮食的科学性与不足之外,帮助学生分析其深层次原因,将整个知识体系简明扼要地概述清楚,鼓励和赞扬学生提出的新问题、新见解、新观点,激发学生继续对该案例探索的热情。

案例教学的体会:通过案例教学把食品营养学的理论知识与少数民族学生现实生活相结合,使课堂教学变得生动、形象、活泼,把传统的“以教为主”的教学模式转变成“以学生为中心”的启发式思考实践模式,同时将学生被动听课变为主动参与、自然地融入角色,并将自己所学的知识综合、分析、讨论。案例教学法并不是一个固化的教学模式,仍然由教师主导整个教学过程,将学习的主动权还给学生,由学生自己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参考文献:

[1]孙远明.食品营养学[M].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10.

[2]马正亮.我国少数民族人口发展状况分析[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31):80-89.

[3]孟琪,张燕飞.新疆高校少数民族学生特点及管理工作探析[J].科技信息,2013,(20).

[4]张焕新,张伟.案例教学法在《食品营养与卫生》课程教学中的实践[J].科技创新导报,2012,(28):225.

基金项目:塔里木大学高教研究项目“《食品营养学》课程创新实践教学研究,(TDGJ1312)”,塔里木大学“农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重点扶持学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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