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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立案报告范文(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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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立案报告范文(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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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立案报告范文 第1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明确提及“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

而且《纪要》强调,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并且,认为,具有以下几种情形,可直接推定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首先,在本案中,杜某明知自己账户无法足额兑换支票,仍通过空头远期支票,骗取申请人货物,符合司法解释的第一项规定,即“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其次,杜某在收取到申请人的货物后,立刻低价倾销。获取资金后,通过“不接电话”、“关闭工厂”等行为,逃避申请人以及一众被害人的讨债行为。符合《纪要》中的第二、三项规定,即“(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最后,暂且不说杜某与一众被害人之间的合作是真是假,仅从商业运作模式上,杜某在明知资金无法兑付的情况下,向申请人以及一众被害人开具大量空头支票,导致杜某本身以及银行的金融秩序受到极大破坏,目的在于骗取一众被害人的货款以及资金。

诈骗罪立案报告范文 第2篇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我国已跃升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其中市场经济功不可没,市场经济越发达,市场主体交易的工具——金融票据的使用就越多。金融票据在给市场主体的经济交易带来便利的同时,许多不法分子也利用票据进行诈骗活动,在票据使用中又涉及对应的经济合同,当行为人签发空头支票给合同对方当事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时,有时是用作支付还是抵押不易区分,签发空头支票行交给对方当事人作支付是属于票据诈骗罪的实行行为还是合同诈骗成功后的搪塞行为更易混淆,还因理论对何为票据诈骗罪的使用票据有不同观点,致发生定合同诈骗罪还是票据诈骗罪的争议。

近期我们团队接手了一件案件,也正是此种情况,犯罪嫌疑人利用空头支票,骗取我方当事人的货物,在骗取货物后,低价倾销后,携款潜逃。

因此,我们在接到案件后,立即撰写《刑事控告书》、《法律分析》、《立案申请书》以及相应证据附证我们的观点。

申请人(被害人):杨某;

代理人:叶日升、乔治 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18375940829

犯罪嫌疑人:杜某;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依法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杜某对杨某实施的票据诈骗、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杜某与杨某于2020年左右认识并成为生意伙伴。2021年1月左右,杜某陆续向杨某出具的空头支票,并从杨某处骗取货物。2021年1月31-2021年7月20日,杜某向杨某出具的远期空头支票,杨某基于对支票的信任,向杜某交付了80余万元的货物。杨某交付80余万元的货物后,杜某将货物变卖,现不知所踪。

申请人于2021年8月30日向贵局某派出所报案后,现本案正在贵局法制部门审查判断中。申请人认为本案杜某基于非法占有目的,利用远期空头支票,骗取申请人货物,应当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票据诈骗)追究杜某刑事责任。申请理由如下:

诈骗罪立案报告范文 第3篇

本案杜某的行为,同时符合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

首先,我国刑法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其次,杜某以某公司的名义与申请人谈合同、签订合同时就打算非法占有申请人的货物,即,签合同时就打算开具延后时间的空头远期支票来搪塞申请人。

杜某隐瞒了自己不会真实付款、自己会低价处分货物携款潜逃的事实,最终也非法占有了申请人的货物,达到了其主观上的犯罪意图,侵占了申请人的财物。

因此,本案,杜某不仅实施了利用空头支票骗取申请人杨某等人的货物,同时,其利用申请人对杜某会履行付款合同的信任而诈骗申请人的财物。杜某的行为属于合同诈骗罪之中的第四种客观行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最后,2010年广东省高院出具的杨亨合同诈骗刑事判决书【(2010)粤高法刑二终字第 48 号】中,也提及“上诉人罗平江、刘纪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对外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在明知自己经营资金不足、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部分履行合同或签发空头支票等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或接受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服务后逃匿”同样构成合同诈骗罪。

实务中,经济纠纷与票据诈骗、合同诈骗的区别往往成为判断诈骗是否成立的关键,少数民法学者甚至会从合同诈骗本身就是财产性侵权行为出发,要求刑事侦查部门取消立案转而只追究犯罪分子民事责任的情况。设如此,许霆案就只能是一个不当得利后要求返还的民事行为,林浩森_案也只是民法上的侵权形为事后只能要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这样显然是不适合的。

事实上,民法与刑法并非封闭空间内非此即彼的对立矛盾关系。刑法是合法法益受到侵害后须通过公权力机关追究犯罪主体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的部门法,是比民法追究民事责任更高一层阶的法律关系。是否违反刑法以及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关键要看其具体行为是否已经符合刑法中关于犯罪的若干要件;对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至于民事侵权等民事责任,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责任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即可解决。

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杜某利用空头支票,骗取申请人以及一众被害人的货物,构成票据诈骗罪;同时,杜某利用经济合同,承诺兑现远期支票,致使申请人等被害人基于错误意识而处分了货物,而杜某在收取货物后,低价倾销,获取钱款后逃匿,符合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

现申请人恳请贵局对杜某予以刑事立案,并追究杜某票据诈骗、合同诈骗的刑事责任,依法打击犯罪行为。

广东某公安局

申请人:杨某

代理人: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

叶日升、乔治

联系方式:183759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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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立案报告范文 第4篇

部分案例综述以及文书展示

一、深圳市邓某被控诈骗罪,涉案金额高达千万,一审被判决14年,二审介入案件,仔细阅卷、推敲,在专业辩护词后,积极与二审法官沟通,二审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刘某被控故意毁坏财物一案被羁押,刘某被逮捕后,辩护人介入案件,在仔细分析案情后,认为公安机关宣称的“故意毁坏财物”,实质上应当被定性为正当防卫。向检察院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并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的法律意见书》后,直接被取保释放。

三、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递交法律意见书,与检察官沟通后,直接不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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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南海当事人涉嫌故意伤害,审判阶段,以《不能让军人流血又流泪之无罪辩护词》为切入点,成功帮助当事人脱离牢笼,打掉检察院实刑的量刑建议。最终,郭某被判缓刑。

诈骗罪立案报告范文 第5篇

票据诈骗罪的行为构造就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票据法上的行为来虚构事实真相或隐瞒事实真相——被害人基于对虚假票据或无效票据轻信是真实有效的票据,或基于犯罪嫌疑人没有冒用他人票据的信任——被害人因轻信自愿处分财物——犯罪嫌疑人得到财物——被害人失去财物。

在本案中,杜某向申请人承诺,涉案的票据属于真实且有效的票据,而申请人杨某正是基于对票据真实合法有效的信任而将财物交付处分给杜某。

换言之,正是因为杜某开具远期支票并承诺足额兑现的情况下,申请人才将货物处分给杜某。故,杜某使用票据的行为与申请人的财产损失之间具有直接的刑法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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