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 > 提请减刑建议书格式和范文(精选8篇)

提请减刑建议书格式和范文(精选8篇)

火火范文 收藏 投稿 点赞 分享
提请减刑建议书格式和范文(精选8篇)

微信扫码分享

提请减刑建议书格式和范文 第1篇

(2019)兴监减字第170号

罪犯_,男,1983年9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禄劝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_服刑。

2003年9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_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承担连带民事赔偿24160元,_承担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10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5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1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_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5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8年6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1年3月1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30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3月1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_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判时履行个人部分28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3个表扬;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表扬1个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获1个表扬;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_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__法》第二十九条,《_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_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_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8日

附:罪犯_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格式和范文 第2篇

(2019)兴监减字第158号

罪犯石贵云,男,1986年7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贞丰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_服刑。

2006年7月17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石贵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承担连带民事赔偿9667元,石贵云承担6000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0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1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6年10月12日起至2008年10月11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2月6日送贵州省兴义_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1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12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20日起至2026年12月1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_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一监区从事监区改造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3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石贵云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__法》第二十九条,《_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_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贵云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8日

附:罪犯石贵云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格式和范文 第3篇

(2019)兴监减字第144号

罪犯张龙,男,_年11月10日生,黎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_服刑。

2011年11月17日,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六中刑二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龙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涉案赃款、赃物继续追缴,返还受害人。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13日送贵州省兴义_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4年9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6年11月15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31年4月28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_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一监区作为事务犯,服从干警安排,认真完成干警交办的各项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为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获1个表扬;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张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__法》第二十九条,《_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_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龙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8日

附:罪犯张龙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格式和范文 第4篇

(2019)兴监减字第174号

罪犯梁恩学,男,1971年5月16日生,仡佬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晴隆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_服刑。

2006年4月2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兴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梁恩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7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3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6年9月8日送贵州省兴义_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5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12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9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_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无。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转换为3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获1个表扬;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2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梁恩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__法》第二十九条,《_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_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恩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8日

附:罪犯梁恩学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格式和范文 第5篇

(2019)兴监减字第160号

罪犯熊国平,男,1977年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汉寿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_服刑。

2005年8月10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兴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认定熊国平犯运输_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0月2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高刑一终字第4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自2005年10月28日至2007年10月27 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1月11日送贵州省兴义_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8年6月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2月2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3年8月26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26年4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_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1次,转换为3个表扬; 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获表扬1个;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综上所述,罪犯熊国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__法》第二十九条,《_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_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国平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8日

附:罪犯熊国平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格式和范文 第6篇

(2019)兴监减字第176号

罪犯刘传冬,男,1982年10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兴仁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_服刑。

2007年1月24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兴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传冬犯贩卖、运输_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系累犯。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7年3月6日送贵州省兴义_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9年9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4月1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2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9月23日起至2023年12月22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_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为良。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三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10月,获1个表扬;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刘传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__法》第二十九条,《_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_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传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8日

附:罪犯刘传冬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格式和范文 第7篇

(2019)兴监减字第212号

罪犯裴定勇,男,1983年3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_服刑。

2004年9月8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兴刑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裴定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附带民事赔偿21000元,其中个人承担45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11月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5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裴定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附带民事赔偿21000元,其中个人承担45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1月25日送贵州省兴义_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7年6月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09年10月19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2012年4月13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2015年2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5日起至2020年10月4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_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近期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在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方面,该犯能积极参加,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该犯在监区从事表芯加工工种,在劳动中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努力完成定额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未履行。

五、考核奖励情况: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转换获1个表扬;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获1个表扬;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获1个表扬;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获1个表扬;2018年4月至2018年7月,获1个表扬。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裴定勇在服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__法》第二十九条,《_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_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裴定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8日

附:罪犯裴定勇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提请减刑建议书格式和范文 第8篇

(2019)兴监减字第172号

罪犯黄伟堂,男,1982年10月27日生,布依族,高中文化,贵州省望谟县人。现在贵州省兴义_服刑。

2003年9月3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兴刑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伟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承担连带民事偿赔24160元,黄伟堂承担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10月31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高刑一终字第58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2003年10月31日至2005年10月30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1月17日送贵州省兴义_服刑。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06年5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2008年6月16日,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2年5月18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15年2月12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1月15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29日止。

该犯自上次裁定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一、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能坚定自己的改造信心,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进一步认识到所犯罪行的危害性,积极追求改造,自觉遵守《_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在改造中无违规违纪现象发生。

二、教育改造方面: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到课,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合格。

三、劳动改造方面:在监区从事耳机线加工工种,能够服从干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肯干,态度端正。

四、履行财产性判项方面:民事赔偿判决时已履行800元。

五、考核奖励情况:截止2017年3月31日,积分折算2个表扬;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获1个表扬;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获1个表扬;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获1个表扬用于物质奖励。

检察机关审查意见: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

综上所述,罪犯黄伟堂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__法》第二十九条,《_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_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伟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8日

附:罪犯黄伟堂卷宗材料共二卷二册。

精选图文

22138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提请减刑建议书格式和范文(精选8篇)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