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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会计处理原则(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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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会计处理原则(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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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会计处理原则 第1篇

(1)增值税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与会计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不同,各期间确认的金额也不同。2020 年11 月客户结算 万元培训款,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销项税额=÷(1+6%)×6%=(万元),增值税确认收入80 万元;而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该项收入应按照履约进度在一段时期内确认, 会计确认收入=÷(1+6%)×25%=20(万元)。2020 年12 月和2021 年1 月会计分期确认收入时,当期不需要确认该收入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21 年2 月培训完成时乙公司收取剩余款项,开具增值税发票,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1+6%)×6%=(万元),增值税确认收入25 万元;会计确认收入42 万元。

(2)这类合同变更通常是对原合同增加补充条款,税务处理时一般不作为两项合同处理。本例中合同变更内容是增加培训次数,增加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根据《_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跨年度完成的劳务收入,符合条件的应按照完工百分比法计算收入。合同变更后重新计算劳务完成程度,对重新计算的收入金额应进行追溯调整,即将调增的2 万元收入计入2020 年收入总额。会计核算虽然也追溯调整,但是直接调整合同变更当期的收入,将2 万元计入2021年损益,企业所得税处理与会计核算存在确认时间的差异。如果有证据表明企业不存在不合理的商业动机,故意延迟纳税,且不会造成少缴税款时,可不进行纳税调整。

合同变更会计处理原则 第2篇

例如:原合同 1000 件商品 A,合同变更内容为新增加 100 件商品 B,单价 100 元,商品 B 市场售价也为 100 元。

既然增加 100 件商品 B 可以跟原合同商品 A 明确区分,单独计价且反映商品 B 单独售价,则直接把合同变更新增的 100 件 B,视为新签了一份 100 件 B 的合同处理,原合同 1000 件 A 和新合同 100 件 B 分别核算,互不影响。

合同变更会计处理原则 第3篇

如果合同变更新增加的商品与原合同商品可明确区分,并且新增加的合同商品价款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不受原合同的影响,即反映该商品的单独售价,应当将合同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新增加的合同不影响原合同的确认与计量。

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应同时满足两项条件:一是该商品本身能够与其他商品明确区分,即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二是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即不会因为合同条款规定,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紧密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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