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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提案答复范文(合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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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提案答复范文(合集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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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提案答复范文 第1篇

近年来,我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入乡创业工作的意见》、《关于推动返乡入乡创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推进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提升农村创业创新水平的意见》等文件,引导各类人才返乡入乡创业就业。一方面,强化政策支持力度。对首次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大力扶持返乡入乡人员创业创新。会同财政部启动实施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力争用5年时间培育一支10万人规模的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头雁”队伍,夯实乡村振兴人才基础。另一方面,加大返乡创业制度保障。将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及其所需人才纳入地方政府人才引进政策奖励和住房补贴等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增加优质教育、住房等供给。为有效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住宅,我部于2019年印发《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项目。同时,结合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试点地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方法路径。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深入实施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培育行动,加强政策扶持,优化创业服务;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指导试点地区探索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机制,为人才返乡创业提供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撑。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农村部

2023年8月11日

政协委员提案答复范文 第2篇

从目前试点情况看,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较为薄弱,在退出补偿方面缺乏资金,补偿标准难以满足农民期望,因此农民退出“三权”的意愿不高。一些地方积极探索通过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筹资金、社会资本注入资金等多方筹措解决,取得了有益经验。考虑到“三权”退出涉及农民切身利益,要坚持农民自愿有偿的原则,稳妥审慎推进,保障农民长远利益,财政部提出,目前不宜在中央层面出台农民退出“三权”的财政资金补偿等政策措施。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总结推广各地探索“三权”退出资金补偿的经验做法,为具备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三权”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政协委员提案答复范文 第3篇

对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_、_高度重视,近年来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权益。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2018年新修订的《_农村土地承包法》删除了“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规定,明确“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我部组织部分县(市、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试点,在退出的主体资格、基本程序、补偿标准、退出土地利用管理和退地农民生活保障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有益经验。下一步,我部将按照_要求,指导各地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稳慎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机制,并在充分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研究制定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配套政策。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2019年新修订的《_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2020年9月以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104个县(市、区)及3个地级市启动实施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指导试点地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确立合法取得宅基地有偿退出、非法占用宅基地无偿退出或少量房屋补偿的规则,探索永久退出、暂时退出、产权置换、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指导试点地区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总结形成一批可行制度成果。

关于集体收益分配权退出。2022年12月十三届_常委会审议的《_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可以自愿退出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的,可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获得适当补偿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已经享有的财产权益,但是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我部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集体收益分配权有偿转让的具体路径并研究制定相关办法,支持各地开展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试点,依法保障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开展试点,总结试点经验,研究起草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权有偿退出办法,更好保障和实现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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