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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父 金明毅 殁于1958年,葬常州兰陵,因建常州烈士陵园
随迁出火化, 灵骨存放常州于火葬场。
慈母 陆纯美 殁于1980年,遗愿回归出生地邹区, 1981年
在邹区楼下村墓地安葬父母于同穴。大哥亲植两
棵大柏 树两株于墓碑左右。
时经二十余载,坟旁小河多年丰水,波及
河堤,一棵大柏树因水土流失而倾倒。为保父
母骨骸,经兄弟姊妹商讨,决定迁坟重葬。
2月26 日(阴历壬辰年2月初五日)
吉时,子女孙辈祭奠后迁坟于常州市龙潭陵园。
一应费用均由长房金同福、蒋淑娟承揽。
值此迁坟之际,呈清酌果品, 恭迁慈父慈母
坟莹。忆及父母历经千辛万苦养育我兄弟姐妹,今已成家立业三世同堂。
我等牢记父母教诲:
长兹幼孝、邻里和睦、垂青晚辈;
增进学识、早知三日、富贵十年;
智者求己、愚者求人、一生高德;
严父慈母、在天有灵,遗愿得行;
魂归故里、佑我后人、福禄齐芳;
后世子孙,遥祝父母、乔迁新居、
永得安宁!
金同福 金 临暨众兄弟姊妹
公元 202月26日
农历 壬辰年2月初五日
因xx新城重点项目范围内土地征拆需要,需迁移该项目用地贺家村范围内的坟墓。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迁坟范围:阿房一路以南,xx村以东,西沪铁路以北,西化铁路专用线以东范围内的全部坟墓。
二、迁坟规定:按照西沣东发【20xx】143号《xx省xx区xx新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殡葬补贴标准的通知》执行。
三、迁坟期限:自即日起止20xx年5月22日止。
请上述范围内的坟墓的坟主在公告日期内到贺家村村委会、办理迁坟手续,逾期未迁的,将视为无主坟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xx村村委会
xxxxx
年月日
甲方: 某某小学
乙方: 某氏宗族
因某某小学扩建运动场,乙方在学校范围内有祖宗坟墓需迁移。现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自愿签订如下迁坟协议:
一、经甲、乙双方共同实地查看、清点登记,确认乙方在学校范围内需要迁移的单坟土葬坟墓共计四座。
二、迁坟补偿费(包括劳务、另选墓址等全部费用)每座某千元,共计人民币XXXX元(¥:XXXX元)整。甲方在乙方迁坟结束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乙方须在xx年xx月xx日前自行迁出本协议约定的'应迁坟墓。
四、乙方在约定坟墓迁移时间期满后日15内未迁移坟墓的,甲方将作无主坟墓处理,补偿费用不予支付。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于签约之日生效,双方不得反悔。
甲方(章)
经办人:
乙方(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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