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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答辩状的格式范文(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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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答辩状的格式范文(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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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答辩状的格式范文 第1篇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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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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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就被答辩人___________提起离婚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一、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___________年相识,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双方登记结婚,随后办理了婚宴,被答辩人入赘至答辩人家,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生育儿子___________。结婚后,我们一起加入到我父亲经营的___________经营部,齐心协力地进行经营活动,生意做得红红火火,日子也过得红红火火,一家五口人其乐融融。___________年,用一家人积攒的钱购买了___________多平方米的房产,处于信任,在我父亲的主张下,该房产所有人登记为答辩人___________,被答辩人作为共有人。

(二)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主要列举以下几点:

1、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双方认识的形式和认识时间,说明双方缺乏感情基础,是昧着良心杜撰的谎言。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述双方___________年经媒人介绍认识,当年___________月结婚,与事实不符。事实情况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___________年认识并逐渐熟悉,被答辩人从此开始主动追求答辩人,双方经过四年多的恋爱,逐渐建立起深厚、真挚的`感情,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登记结婚。经过婚前___________年的充分认识、了解后才结婚,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答辩人的父母、弟弟把答辩人当作自己亲人一样看待,相处和睦。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辩人所说的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建立起感情的情况,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2、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双方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以来分居达二年的情节,是彻头彻尾的谎言,无任何事实依据。事实情况是:答辩人、被答辩人、小孩以及两位老人一家五口人一直其乐融融地生活在一起,我们夫妻也从来没有出现分居的情况。仅仅是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我生孩子前面一段时间,被答辩人无缘无故离家出走了___________多天,至今我也不知道他去了哪里。

3、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被告(答辩人)提出离婚,与事实严重不符。实际情况是: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被答辩人突然向我提出离婚,我开始以为他开玩笑。后来,他用短信再次向我提出协议离婚,我父母得知情况后,当晚来做我们的工作。第二天,被答辩人说,为了孩子不离婚了,以后好好过日子。

4、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被告伙同娘家一家人来殴打我,纯属无中生有。

5、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被告等人私自关闭经营部,转移了经营部的现金、文件资料,属于典型的恶人先告状,意图混淆视听。实际情况是: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起,我父亲感到自己年事已高,决定将祥云县八达摩托车经营部完全交给我们经营,由于我属于事业单位人员,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于是我父亲将该经营部法人代表变更为被答辩人,生意上的资金往来也完全交给被答辩人打理,我父母协助守铺子,我本人继续上班。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开始,我们发现被答辩人做事变得神神秘秘,经常躲着打电话,而且不断有债主登门要债,经营部资金短缺,连铺面租金也无法缴付。我们全家都感到非常奇怪,据统计,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被答辩人接手___________经营部经营以来,我们的销售利润应该在___________万左右,何以会困难至此后来经过调查才发现,原来被答辩人逐渐沉迷于赌博,嗜赌如命,加之在外肆意挥霍,我们全家辛辛苦苦的经营所得已经大量流失。一方面是有据可查的___________万多元的利润,一方面是债主来了一拨又一拨,经营部里没有任何现金,连___________年的铺面租金都是我去借钱缴付。被答辩人把大量的资金弄得不知去向,我为了维持经营活动和店面声誉,在被答辩人的欺骗下和他一起四处向朋友借钱替他还债。他反而恶人先告状,编造事实,意图混淆视听。

6、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被告为准备离婚,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是荒唐的自欺欺人的说法。本案由被答辩人编造事实起诉离婚,答辩人为了孩子一直忍辱负重,不愿意轻易拆散完整的家庭,何来准备离婚之说,这是典型的血口喷人、贼喊捉贼。上述情况充分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二、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子女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问题不作任何答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被答辩人杜撰离婚借口,编造歪曲事实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答辩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离婚答辩状的格式范文 第2篇

答辩人:王宏,男,汉族,196X年X月XX日出生,住XXXXXXX

被答辩人:李婧,女,汉族,196X年X月XX日出生,住XXXXXXX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案号】,针对被答辩人的起诉,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我认为,本案存在三个焦点问题:

第一,结婚证的真伪问题;

第二,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婚姻的问题;

第三,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我围绕着以上三个焦点问题进行答辩。

第一个焦点问题,关于结婚证的真伪问题。

我认为,结婚证是虚假的,主要存在五个问题:

第一,《结婚证》登记时间是 1985年9月21日,此时原告实际年龄为16岁,尚未成年。

《_婚姻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结婚年龄,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请问,原告当时在尚未成年,如何领取结婚证的?

第二,《结婚证》所盖公章的政府当时尚未成立。

经核实,1984年XX县XX人民公社更名设立为XX县XX区公所,1987年XX县大衙区公所更名设立为XX县XX镇人民政府,2003年12月XX县XX镇与XX镇合并为现在的XX县XX镇(被告提交证据4)。

再问原告,XX县XX镇人民政府在1985年尚未成立,为何《结婚证》盖上了一个尚未成立的政府公章?

第三,《结婚证》上的照片是双方各自照片拼凑而成的。

众所周知,民政局公示栏要求《结婚证》上贴得照片必须是双人合照。

现行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必须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但是,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中贴的原告与被告照片不是合照,而是单独个人照拼贴而成,这明显不符合《结婚证》必须是合照的要求,也不符合常理。

并且,原告提交《结婚证》上的照片与原被告当时实际年龄严重不符。

三问原告,如果你与被告真的存在夫妻关系,为何连双方合照都没有?

第四,《结婚证》中原告居然与被告同年同月同日生,与原告的实际出生日期严重不符。

《结婚证》中明确写明:被告是1963年6月26日出生、原告也是1963年6月26日出生,即《结婚证》中的原被告双方是同年同月同日出生。

但是,根据被告身份证显示,被告是1963年8月26日出生;根据李婧身份证及户口簿显示,李婧实际出生日期为1969年6月15日。

显然,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中双方出生日期存在重大虚假情形。

四问原告,为何《结婚证》上原告的出生日期与原告的实际日期不符,而且还如此巧合地与被告的出生日期相同?

第五,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原告与被告任何的婚姻登记资料。

针对《结婚证》的问题,到XX县民政局、XX县档案馆、XX县XX镇人民政府查询,经核实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1、2、3),并没有任何原告与被告的婚姻登记资料。

综上所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存在多处重大不符事实的情形,显然不是真实的《结婚证》。

正如有些媒体朋友所说,堪称“史上最假的结婚证”,造假手法如此拙劣,让人捧腹大笑。

我相信,合议庭不会被如此虚假的《结婚证》所蒙骗。

我在此恳请原告和合议庭注意:

原被告双方早在2004年就已经分居,并且按照2007年双方签订的协议,原告取得被告几乎所有的财产,原被告各自过上自己的生活。

如今原告贪得无厌,为了进一步瓜分被告的财产,便以虚假的《结婚证》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提起离婚诉讼。

我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劫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此,被告郑重声明:保留追究原告提交虚假《结婚证》法律责任的权利。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原告的代理人存在教唆、帮助原告伪造《结婚证》的行为,被告也恳请合议庭对此作出司法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第二个焦点问题,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婚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是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关系,主要有四点理由:

第一,原被告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是至今都没有补办结婚登记,应按同居关系处理。

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进行婚姻登记是婚姻生效的法定形式,也是一种把不确定的身份关系转化为确定的夫妻关系的方式。

在法律要求男女双方必须进行婚姻登记才能成立夫妻关系的前提下,如果男女双方一直都不办理婚姻登记,说明双方没有缔结婚姻的意愿。

本案中,原被告一直都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也没有补办相关手续,可见双方一直都是同居关系。

第二,原告提供了虚假的《结婚证》,以证明双方存在法定的婚姻关系,恰恰说明原告本身也认为双方没有事实婚姻关系。

如果原告认为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完全可以要求法院解除事实婚姻关系,从而达到瓜分被告财产的目的,那么为什么又多此一举,提交了虚假的《结婚证》呢?况且,原告请了代理律师,应当知道有关事实婚姻的规定。

第三,原告明知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故意向法庭提交虚假的《结婚证》,公然藐视法庭,浪费司法资源,妨害司法公正。

在司法实务中,原告除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败诉的责任。

贵院应当对原告提交虚假结婚证这一行为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解释,即认定双方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

第四,即使双方曾经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双方通过他们的实际行为,结束了这一法律关系。

我国离婚的方式有协议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协议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通过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协议到民政局登记离婚,简称登记离婚,是指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简称调解离婚,是指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直接通过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通过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简称判决离婚,是指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但是,我国没有法律规定,必须要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才能解除事实婚姻关系。

事实上,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二)本人的结婚证;”,原被告双方根本就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所以无法办理离婚登记。

对于协议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也不实际可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也就是说,在没有合法的结婚证明的情况下,法院没法直接确认双方的夫妻关系,只能通过审理查明夫妻关系、子女关系等事实,作出裁判。

在这样的背景下,原被告按照2007年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实际履行,结束双方的同居关系,而原告也与其他男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如果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那么双方已经通过协议和实际行动解除了。

最后,我恳请贵院注意:

原告一方面主张与被告存在婚姻关系,另一方面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显然,原告是在向法院承认其重婚。

我相信,一个理性的人,不会以如此自相矛盾的方式,把自己送进_。

综上所述,原告的种种行为与其主张的事实自相矛盾,应认定原被告双方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

针对最后一个焦点问题,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

被告单方于2002年3月20日写下《保证书》,单方保证2003年底将儿女交给原告抚养,分给原告人民币一千万元及XXXXXXX房产,以后个人一切往来事无关。

但是,原告一直不认同被告单方写下的《保证书》。

于是,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5月5日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见被告提交的证据5)用以替代《保证书》,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并双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

由于原被告双方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也没有领取离婚证,也没有通过法院的调解或判决解除双方的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书》有可能被误读为解除同居关系下的财产分割协议或解除事实婚姻关系下的财产分割协议。

然而,不管是哪一种情况,我都认为《离婚协议书》是合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

首先,就第一种情况,解除同居关系下的财产分割协议进行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_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_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基于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且实际履行了,所以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

其次,退一万步来讲,就算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那么该离婚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等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毫无疑问的。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关键看该《离婚协议书》是否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我认为要从四方面去理解:

第一方面,从立法背景来看,《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的目的在于平衡双方利益。

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不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即上述的判决离婚,而是希望登记离婚或调解离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往往在离婚协议中作出较大的让步,以换取对方的同意。

然而,对方签署这种离婚协议后,又不去登记离婚或调解离婚,而是借此离婚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按照该协议进行财产分割。

如果法院承认离婚协议的效力,显然对作出让步的一方不公平。

基于这种考虑,《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才出台。

在本案中,正如前面所讲,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显然不可能直接登记离婚或调解离婚。

双方签订该协议时,根本就没有想到要去登记离婚或调解离婚,所以该《离婚协议书》显然不是以登记离婚或调解离婚为条件的.。

第二方面,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来看,关于财产分割等条款并不以离婚为条件或前提的。

首先,离婚协议书开头写明“甲乙双方已结合十几年”,用“结合”这一词语,表明双方并没认同十几年关系是夫妻关系。

其次,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同意自愿离婚,并达成如下协议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显然,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等条款同双方自愿离婚是并列关系,即涉及财产分割等条款并不以是否离婚为前提条件。

最后,离婚协议书第四条明确约定“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这清楚说明双方均认同离婚协议签字后生效,而不是要以解除双方关系为条件的。

第三方面,原被告双方已经全方位实际履行完毕《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已经实际处理完毕。

双方已经以他们的实际行为表明,《离婚协议书》并非附条件的。

即使是附条件的,双方已经通过他们的实际行为取消了《离婚协议书》中的生效条件。

现双方已经不存在任何关系。

甚至,被告已公开当着子女与熟人面与其男朋友以夫妻相称同居生活。

全方位履行完毕的具体情况如下:

(1)原告与被告生有三个子女,但原告刻意隐瞒第三个孩子事实,并且原告从未尽到任何抚养与教育子女的母亲基本义务,甚至拿子女出气,虐待孩子;子女已自愿跟随被告,从小至今一直由被告承担全部抚养与教育义务。

原被告双方共生有三个子女:王小明(大儿子)、王小兰(女儿)、王小莉(小女儿)。

但是,原告却对法院隐瞒其与被告生有小女儿王小莉事实。

并且,原告从未对三个子女尽到任何抚养与教育义务。

甚至,原告对三个子女非常冷漠,拿子女出气,虐待第三个孩子,未尽到做母亲应尽的基本责任与道德。

三个子女从未体会到母爱,自小自愿跟随父亲生活。

被告一直竭尽全力在对外负担巨额债务下依然给予子女最大的父爱,独立支撑着整个家庭。

鉴于此,被告与原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第一条明确约定了被告承担子女全部生活费。

此外,被告为给子女更好的成长环境,一直至今承担着子女的全部抚养与教育义务。

(2)原被告双方已实际按照《离婚协议书》分割并处理完财产,并且,原告已当着子女及熟人面公开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原被告双方已在《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明确财产问题处理:被告名下(含被告名下所属公司)的所有财产归属被告拥有,属被告负责的债权债务(含被告名下所属公司)由被告负责承担,以后与原告无关;属原告名下的财产归属原告拥有,属原告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原告负责承担,以后与被告无关。

该协议签署生效后,原被告双方立即积极履行该协议:

被告已将自己购买但登记在原告名下的两套房子(XXXXXXC座29G和A座29G复式)和两辆进口车子(粤AXXXXX和粤AXXXXXX)交给原告全权处理。

同时,登记被告名下的、已负债处于停止经营状态的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0%股权、XXXXX大厦1301-1307房、XXX县XXX镇成XXXX路X号一幢楼的所有权归属被告所有。

至今,被告只能返回XXX老家居住。

原告已当着子女及所有邻居熟人的面,公开与其男朋友XXX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原告已把XXXXXC座29G卖掉,已把进口车粤AXXXX奔驰车过户到原告同居男朋友XXX名下,进口车粤AXXX凌志越野车过户到其妹妹李丹霞或其妹夫名下。

鉴于此,原被告双方已实际按照《离婚协议书》分割并处理完财产。

但是,原告却刻意隐瞒其已从被告分得巨额财产事实,隐瞒其已公开与他人同居事实。

原告要求平均分割公司股权与房产的诉讼请求应被驳回。

(3)原告所欠李春霞190万元借款及利息属其个人债务,应由原告偿还,与被告无关;并且,这存在虚假诉讼重大嫌疑,被告将进一步调查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根据XXX县人民法院XXXXX号《民事调解书》显示:李婧于2006年12月18日向其妹妹李春霞写下借款190万元的《欠条》,并且李春霞与李婧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李婧在2007年9月4日向李春霞还清借款190万元及利息。

然而,原被告多年同居生活中,原告无工作,且不经营生意,对内、对外一切经济开支费用及原告个人生活费用全部由被告直接供给,这些供给一直到2007年5月5日(《离婚协议书》签署之日止)期间从不间断过。

被告在广州的房产及汽车均在2003年前由被告本人借款购买,房屋(包括XXXXXX29G号房)银行月供贷款是均由被告还款,三个子女的读书费用及生活费用均全部由被告负担。

对此,被告及其三个子女从不知道原告有190万元借款事实,更不知道原告借款190万元的实质用途。

因此,经核查,原告向其妹妹所谓的借款190万元从未用于共同生活,属于个人债务,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由原告自行承担;并且原告与出借人李春霞系姐妹关系,对于该190万元借款涉嫌虚假诉讼,被告将进一步调查清楚,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最后一方面,原被告双方对《离婚协议书》实际履行完毕,表明原告自2007年至今,对《离婚协议书》一直都是满意的,现因自己将当初分得的巨额财产挥霍后,想再从被告身上分得财产,才对《离婚协议书》提出异议,显然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中的“反悔”。

况且,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签订《离婚协议书》至今已达4年之久,现在才提出反悔,已经超出法定期限。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查明事实真相,公正审理此案,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关系,判决已经履行完毕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及时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

XX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离婚答辩状的格式范文 第3篇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______族,住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小区______号楼______单元______户。身份证号码:______.电话:______.答辩人就___________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同意解除与______的婚姻关系我与______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之前,______已经起诉过一次离婚,法院判不离后,两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与______的婚姻关系。

二、同意孩子______由______抚养,但是______应保证孩子由其亲自抚养,不能送交其父母抚养;保证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证给予足够的关心与呵护,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长与发展,否则我可变更抚养关系孩子年幼,一直由我照顾和看管,______对孩子又不管不问,我一直不能参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资助,目前我没有太多的经济能力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因此,我只能保证支付孩子每月______元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结婚后夫妻共同购置房屋一处,位于______,面积______平米,市场价值______万元,房屋归______所有,由______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计______元。

2、______自孩子出生后就没有向家里交过一分钱,至今已有______时间,其______年前四个月的平均工资为______元,这部分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分得一半。

3、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业已申请法院调取婚后______在______银行的存款,存款数额的一半归我所有。

4、其他家庭共同财产(家具)约______余元,因房屋归______所有,这些财产也归其所有,由______支付______元给我。

四、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负担为维持生活,我先后两次借款______元,用于家庭生活开支和孩子的抚养,这些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已为法院有效判决所确认,应由双方共同负担。

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答辩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离婚答辩状的格式范文 第4篇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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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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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原告刘春明起诉离婚纠纷一案,现针对原告的《民事起诉状》作出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

答辩人不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主要理由:

一、答辩人与原告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好。

1、答辩人与原告牵手前同在医疗系统工作,相互之间有所认识,对彼此都有了解。经朋友介绍,双方正式确认恋爱关系。结婚前后原告经常到答辩人工作单位接答辩人联络感情,出双入对,感情很好。

原告勤奋刻苦而上进,适应能力、工作能力都很强。当初,我正是欣赏原告才答应与其结婚,我们结婚时,他只是一名办事员。是我们最困难的时期,夫妻都能在一起和睦相处,从何而谈嫌弃他出生农村的家境,更没有对他的待人接物有过异议。

2、原告诉称双方自小孩出生后,就缺乏正常的夫妻生活完全不属实。

答辩人和原告共同生活这么多年知道原告的本质不坏、人品不错。即便原告提出离婚,答辩人也坚决不同意离婚,答辩人有决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婆媳相处,需要相互理解和宽容,只要有空间和时间就能调和双方的矛盾。我也愿意改变自己,更好地处理与婆婆的关系。

二、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双方抚养教育,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从未向原告提出过离婚要求。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在其诉状中处处捏造虚构,极尽所能无中生有。原告在其诉状中理直气壮直言被告在_____年前就提出要与他离婚,双方也就离婚问题多次协商。然而,最先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却是原告自己而不是答辩人。如果答辩人提出过离婚,亲友们又何来_以原告先提出离婚_为由对原告进行指责呢?

答辩人与原告夫妻关系的矛盾系因双方家庭的原因所致,答辩人愿意给予更多地宽容和理解,通过交流沟通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更不愿意看到因为离婚而伤害到年幼的小孩,让小孩从小在一个残缺的家庭生活成长。

三、答辩人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化解我们双方之间的矛盾。

答辩人请求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分析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源,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化解原告与答辩人之间的_疙瘩_,帮助我们迈过这道_槛_,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离婚答辩状的格式范文 第5篇

答辩人:张xx,男,xx岁,满族,xx省xx市人,现住xx市xx区xx路xx号。

答辩人因李xx诉我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理由有三: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爱好相同;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

答辩人认为原告在诉状里谈到的夫妻经常吵架,不是事实,吵架不是没有,但一没有经常吵,二没有影响到夫妻感情。

答辩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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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答辩状的格式范文(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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