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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合集4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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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合集4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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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1篇

上诉人:黄xx 女 xxxx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城小区x栋x单元xx号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电话:

被上诉人:刘xx 男 xxx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x镇xx村大塘组x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电话:

上诉人黄xx不服xx市人民法院(xxxx)北民初字第224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归上诉人黄xx所有。

事实和理由

一、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应属于上诉人黄xx的个人财产

xxxx年9月,黄xx生育儿子后,刘xx认为儿子不是其亲生血肉,是“野种”,夫妻开始争吵,还未满月,黄xx母子被遂出家门,无处安身,为解决食宿问题,黄xx向娘家人求救,最终其姐姐愿意出资(借款)45000元购买了以上房屋,暂时解决了居住问题,但被上诉人仍不肯罢休,多次找上门,不但多次殴打黄xx,还砸毁了黄xx新居的所有电器家具,黄xx被迫到乡下躲避,有家不能归。而在此期间被上诉人刘xx也在其老家里建起了一栋楼房。

上诉人认为,涉案的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首付款是自己的姐姐出资(虽然属于借款,但如果没有娘家人的支持,上诉人是没有能力购买此房屋的)的,是在夫妻分居期间购买,该房屋登记在其黄xx民名下,被上诉人不但没有任何贡献,参照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等有关规定,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即女方黄xx的个人财产,一审时女方的姐姐也出庭证明了以上事实,一审法院判决女方的财产判给被上诉人刘xx完全不顾事实和法律规定,是对国家保护的妇女儿童权益的公然侵犯。

二、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屋即使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或竟价取得。

上面说过,xx市xx城小区1栋D单元xx号房应属于上诉人黄xx的个人财产,但一审法院直接判决:“三、...... xx市xx城小区1栋D 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

即使法庭不认可以上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也应遵循我国《婚姻法》第3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按该条规定,上诉人在一审时明确要求必须取得此房屋,而被上诉人并没有要求取得此房屋的所有权的`表示,一审法院法官去越俎代疱,胡说什么女方已经同意把此房屋让给男方,真是岂有此理!作出了如此荒唐的判决也不足为奇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因此任何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必须进行协商或竟价,以决定房屋的归属!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起上诉,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年12月22日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2篇

上诉人(一审被告)*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县*镇。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刘*

被上诉人:叶*

上诉人不服兴安县人民法院(***)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请求:

一、依法撤销(***)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运输费与事实和法律相悖。

两被上诉人均为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同时又合伙营运一辆货车,20xx年期间为公司运输货物,公司应支付运输费万元。20xx年2月6日,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被上诉人叶*应得的运输费万元经与其他款项一并清算后,公司应支付其万余元;被上诉人刘*应得运输费万元,同时其对公司负有债务3万余元,清算后刘某*对公司负债万余元。除刘*未亲自参加清算外,公司其他股东均在清算书上签字确认。20xx年2月14日,两被上诉人以公司清算书为依据进行了内部清算。由此可以表明,一方面被上诉人 刘*与叶*系合伙关系,叶*代表自己以及代理刘*处分运输费,刘*虽未亲自参加公司清算,但事后二人以公司清算书为依据进行内部清算,说明刘*对公司清算书予以追认;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可以抵消,行驶抵销权系单方行为,抵消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相对人同意与否。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运输法律关系因公司清算这一法律事实的产生而变更和消灭,被上诉人无权再以运输法律关系主张运输费。然而,一审法院认为“清算书对已签名的股东具有约束力,但由于原告刘*未参加该次清算,事后也未对该次清算结果予以追认,故该清算书对原告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该判决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

二、一审判决的违约金及其标准明显错误。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不存在违约问题,就无从谈及支付违约金。第二,一审法院按每日4‰计算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没有“按每日4‰计算违约金”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所主张的运输法律关系已经消灭,一审法院以运输法律关系做出判决与事实不符,且判决支付违约金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上诉人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3篇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欧军燕,女,汉族,1976年5月10日出生,住深圳市红岗西村24-806号,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深圳市吉大远望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西侧大冲综合楼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汪军,董事长上诉人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5年7月10日的(2005)深南法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

2、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

3、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立即向诉人支付拖欠的工资人民币元及其补偿金人民币元;

4、判令被上诉人立即支会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2000元;

5、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是一份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枉法判决,必须予以纠正,其理由分述如下:

一、原审判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的工作期间。实际上,早在2000年,也就是被上诉人单位的筹备设立之时,上诉人就在该筹备组工作。2001年4月,被上诉人成立后,上诉人也就成为被上诉人的员工。从此,上诉人一直在被上诉人处上班至2005年5月31日。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休产假至2005年4月并获批准,此后再未回公司(被上诉人)上班。”这完全错误。事实是,上诉人休产假至2005年3月份,就应被上诉人要求而提前上班了(因上诉人所在部门员工全部离职,无人接手工作)。上诉人恢复上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本部门留守员工孙竹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见《吉大远望员工离职申请表》(.孙竹梅)。在2005年5月,上诉人还因事假向被上诉人请假(见《吉大远望员工请假单》)。上诉人的工资卡的银行对帐单上清楚显示上诉人在2005年5月份仍然领取了部分工资(见《民生银行借记卡客户对帐单》)。上诉人的《离职证明》上写明上诉人的离职日期是2005年5月31日。上诉人的《吉大远望员工离职申请表》上明确显示上诉人的办理离职的时间也是2005年5月31日。遗憾地是,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在2005年4月份再未来上班的所谓事实,竟然没有任何证据!原审判决如此胆大妄为地“认定”事实,其水平直逼秦朝指鹿为马的赵高了!本来,按照司法解释地规定,关于上诉人工作期间的证据,应由被上诉人来举证。但在原审判决“敢于负责”的睁眼说瞎话的“认定”之下,也给免了。原审判决的公正性,由此一斑而可窥全貌了。

(二)上诉人离职全因被上诉人的欠薪。被上诉人自2003年底就开始欠薪,而且还欠出了花样。被上诉人每隔一个月发一次薪水,即每奇数月发当月工资,偶数月的工资就欠着,拖着不发。被上诉人这样的花样无非是想利用劳动法中关于60日仲裁期限的规定,恶意欠薪,逃脱支付工作的义务。其性质极其恶劣。在上诉人于2004年12月6日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仲裁时,被上诉人已拖欠上诉人工资人民币元。即使面对如此明确的事实及实际的仲裁程序,被上诉人不是有错即改,而是仍拒不支付欠薪。上诉人在得不到欠薪,生活困难的情况之下,终于无法坚持,才在一审诉讼中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要求(见上诉人的《吉大远望员工离职申请表》)。原审判决却认为:“……由于被告(上诉人)在提出申诉前并非因原告(被上诉人)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迫辞职,现被告已提出申诉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被告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上诉人在仲裁申诉时还在被上诉人处上班,没有辞职或离职,竟然成为上诉人起诉时要求离职不是因为欠薪的理由。按原审判决的`逻辑:只要用人单位一欠薪,劳动者就必须立即提出辞职,否则就不能被认定为因欠薪而辞职。首先,法律没有类似欠薪辞职的时限规定。其次,原审决这样的逻辑也与事实相违背。原审判决难道不知道,居高不下的失业率,一再侵蚀着劳动者容忍的底线?原审判决难道也鼓励劳动者只要一欠薪就辞职的决绝维护方式?原审判决真正的意图,谁都知道是在为作为强势一方的被上诉人张目而已。按照法律的本意,只要存在着欠薪的事实,劳动者可以随时因此而提出辞职,法律没有设定时限。原审判决凭什么认定上诉人不是因欠薪而辞职、离职的?有证据吗?没有。看来,原审判决是不需要证据的。反正就这么认了,区区一个弱势的上诉人又能奈他几何!原审判决倒是把司法专横演绎得极传神。

二、原审判决错误适用法律

(a)对仲裁时间起算日的认定。劳动法规定的60日仲裁时效算是没有歧义。关于该时效的起算点,劳动法规定的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何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在没有主法解释的情况之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应该是目前最权威的解释了。该《意见》第13条规定:“《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

(一)用人单位明确拒绝支付工资之日或者承诺支付工资的期限届满之日;

(二)双方未明确工资支付期限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

(三)……”。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04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明确工资支付期限,被上诉人明确拒付工资的日期发生于2005年4月5日其《民事诉状》的诉讼请求所列明。上诉人有证据证明的主张权利之日在2004年12月3日。也就是说,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2004年12月6日提起仲裁的上诉人都不存在罹于仲裁时效而致权利丧失的情形。原审判决声称:“……本案中,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当为原告(被上诉人)未按规定向被告(上诉人)支付当月工资之日起,……”。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什么关于支付工资期限的“规定”呢?在双方当事人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之下,应作出对谁有利的推论呢?原审判决毫不犹豫地倒向了强势的被上诉人一方。这是公正的司法吗?法律规定了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下,被上诉人不但不能因此而占到便宜,反而是要受处罚的。可是,原审判决不但罔顾这样的法律精神,而且一屁股坐在了被上诉人的板凳之上,其行径实在令人齿冷。总之,上诉人的全部请求,根本不存在超过时效的问题,必须依法予以支持。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4篇

【摘要】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虽然在法律传统有很大的差异,但两大法系都有相关的答辩制度,并承载着独立的内在价值。虽然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建立了被告强制答辩制度,但笔者认为该制度并未落到实处,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是“民事被告可以不答辩”制度。因此,本文在简要介绍英美两国民事诉讼答辩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被告可以不答辩”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答辩制度;被告不答辩;存在问题

一、英、美两国的答辩制度

根据英国《民事诉讼规则》15条规定,答辩必须向法院提出,必须在送达请求之后14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送达,若被告先行提出了送达认收书,提交答辩状的期间则为送达诉状之日起28日。第条规定了答辩状的内容,包括:(1)否认原告在诉状明细中的哪些主张及否认理由;(2)无法否认或自认原告的主张,但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3)自认原告之主张。而且被告请求细节中主张的否认必须用答辩中的理由加以支持,应当针对请求细节中所提出的主张的基础,不能含糊其辞,法院可能把含糊其辞的否认作为自认处理。①而被告未按时提交提交送达确认书或答辩状,法院可以不经开庭审理直接作出判决。此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或申请书做出缺席判决。②

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被告人应当在接到传唤状和诉状后的20天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答辩状。答辩状应简明扼要地记载对原告提出的各种请求的抗辩,并且必须自认或者否认对方的主张。被告在答辩状中提出抗辩的主要形式包括否认、积极抗辩和反诉。③而且该规则第8条规定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必须回答的诉答书状中的一切主张,除了关于损害赔偿金额的主张外,若在答辩状中没有否认,则被视为自认。被告进行积极抗辩针对的是原告起诉状中没有提到的新事项,即使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但其以新的事实或法律证明其不承担责任。法院在履行通知义务后,被告不在规定的期限进行答辩的,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不应诉判决。

随着英美两国各自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两国在具体制度上有一定的不同,如答辩状的内容、方式上,而且因为证据开示制度和审前会议在美国更为重要,所以答辩制度的功能定位上英美两国也有不同。但两国都把答辩状的提交程序作为民事诉讼制度上的一个共同选择,不仅被告必须答辩,而且还对答辩要针对的原告的主张做出了明确规定。英美法系强制答辩制度与其审前程序的独立性和完备性密切相关。因为英美法系采取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人员众多,来源广泛,召集起来的成本较高,所以需要保证陪审团的审理能够连续集中的进行,这就形成了集中审理的模式。在该模式下,审前阶段整理争点,固定证据的作用非常重要,因而需要被告提出答辩意见。

二、我国的答辩制度

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将重心放在庭审阶段,对审前的相关规定相对没有英美完善。我国2007年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强制答辩制度有所规定。虽然2012年新修改的民诉法规定了被告应当提交答辩状,但笔者认为此次修改流于形式,并没有将强制答辩制度落到实处。

我国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最高法颁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2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2012年民诉法修改将第113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新修改的条文变化颇多,详细列明了答辩状应当包括的被告基本信息内容,其中最大的变化在于被告“应当”提出答辩。按照07年民诉法规定,被告可以提出答辩也可以不提出答辩,即使《证据规定》明确被告应当在答辩期间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但对不答辩的不利后果没有任何规定。民诉法中新增的“应当”明确提交答辩状成了被告的义务,很多人都认为这条规定确定了被告应当答辩制度,有利于遏制诉讼突袭,而且同《证据规定》的规定相配套。但个人认为最后一句“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让前面的“应当”二字形同虚设,既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法院审理,同时也没有用任何相关条文或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不答辩的不利后果,那么被告仍然可以选择不答辩。仅仅只有简单的“应当”,却没有让整个条文体现出“应当”二字必要性,是否意味着被告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仍然可以随时提出?或许在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并不能妄下定论。但是仅从该条文本身来看,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可以说答辩与否仍是被告的权利。这次民诉法的修改也没有使我国的答辩制度得到切实地完善和发展。

三、我国答辩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长期以来在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及实际运用中更加强调法院的职权,实行答辩随时提出主义,体现出了当事人的某些权利相比崇尚当事人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都有着无法比及的自由放任。正是由于被告始终处于一种“防御者”的地位④,很容易导致在实践中出现被告不应诉、不答辩或不进行实质答辩的现象,但是却随时提出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得现行的审前程序难以形成案件争点,法官无法通过查看双方的起诉状和答辩状以及举证程序整理争议焦点和证据,对案件的审理前的准备和开庭审理造成直接影响,浪费时间和拖延诉讼,不利于审判的有效进行。⑤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5篇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xx,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回族,住xxxx路120号院x号楼东x单元x层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xx,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xxxx号楼x号。

第三人王x,男,_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xxxx路x号院x号楼x号。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管民初字第234号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

关于在判决书中认定的错误如下,1、“因原告认可其在向被告支付借款前,已预先扣除利息及保证金共计xxx元,属于出借人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违反《合同法》有关规定,故本院依法认定借款本金为xxxx元。”此段的认定是以被上诉人的个人陈述为主要依据,并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对此陈述也不予认可。被上诉人和上诉人的证据均证明了上诉人实际收到xxxx元。原审判决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主观臆测已经扣除利息。上诉人的借款合同中并未载明约定的利息,何谈预先扣除利息。2、“关于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方面。结合双方的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原告的证据优势明显大于被告的证据优势,故本院对原告的诉称及解释予以采信。”被上诉人的原始借款合同和上诉人的借款存在差异,在被上诉人恶意篡改添加相关条款的情况下,原审判决还敢提出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被上诉人的借款合同篡改之处十分明显,原审判决的法官是缺少基本的逻辑认知还是本案另有隐情,上诉人不甚了解。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合同都是由被上诉人起草和填写的,而单单被上诉人的合同却写有利息。在此种明显的恶意篡改合同的情况下,原审判决依然打着法律的旗号来污蔑神圣的法律。在法治社会发展的今天竟然还有如此判决。上诉人愿意为法治进程贡献一切,只为公平正义。3,、“关于原告诉讼中提交的王言签名的“保证书”和被告提供的王言签名“声明”的认定”,上诉人认为同属王言签名的“保证书”和“声明”在原审判决中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在此上诉人得出一个理论只要是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就能得到支持。即使是同一人书写的书面证据,只要是上诉人提出的一律是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但是原审判决忘了上诉人提供的书面证据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系同一人做出的,只是认定了被上诉人的证据而已。难道原审判决在是非的认知上也存在可怕的问题吗,上诉人不相信是认知的问题,但希望阳光和公平推动法治前进。4、本案第三人于2012年9月6日以“声明“的形式向被上诉人叶xx公布,贾xx向叶xx借款一事是受其委托予以办理的,并载明承担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20709),此份证据不但没有被采信,反被认为无法核实其与本案的关联性。如果此份“声明”无法核实其与本案的关联性,那么原审判决的视力问题已经属于晚期了,“声明”载明的合同编号和被上诉人提供的编号是相同的。上诉人不相信是视力的问题,但相信阻力不能使上诉人屈服。5、“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可待有充分证据后向第三人王言另行主张”。简单的委托合同关系有委托人的亲笔签名和手印,并载明详尽委托事项。委托“声明”已经属于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了,请问原审判决还有什么证据能和其相比证据效力。上诉人认为此处判决是为增加当事人诉累,严重违反了司法效率的原则。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纰漏委托人。上诉人贾xx属于本案受托人,第三人王x属于本案委托人,被上诉人属于本案的第三人。上诉人在原审中申请追加王x为第三人,并举证“声明”一份,已经履行了纰漏程序,可以作为对被上诉人的抗辩,故本案的责任应当由王x承担。而原审判决却没有引用相关法律,所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并且适用法律错误。故希望贵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4年3月28日

篇二: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刘*,女1974年3月20号出生,汉族,住**市**县**镇**街*组**号。

上诉人因诉被告陕西**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鄂沙市民初字第00909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

沙市区法院认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从本案查明事实及双方所举证据来看,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告刘*从事的药品销售工作,是被告**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此两点符合上列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沙市区法院不予认可的方面:

1,关于刘*从事的劳动是否由被告**公司支付报酬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刘*所举的证据6来看,被告**公司曾向刘*发放了2009年1月至3月的工资,在此期间,原告刘*所从事的的,的确是用人单位即被告**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从原告诉状中的陈述来看,原告刘*的报酬是按其销售总额的一定比列所得,而提成的比例是包含在**公司向秦明支付的35%的提成之中的,35%的提成是**公司直接与秦明结算的,原告从事的有报酬的劳动,没有充分的证据系由被告**公司所安排。

这段话前后相互矛盾,先是认可了原告刘*2009年1月至3月所从事的,的确是用人单位即被告**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那么从2009年3月至2013年3月刘*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方式都没有任何改变,只是工资计算方式有所改变,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之第二章第六条第三款“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之规定表明,刘*2009年3月至2013年3月的25%的提成就是工资。刘*所持有的被告**公司发给的上岗证,**公司出具的销售委托书,()标明业务员刘*的【陕西**医药有限公司商品出库单】,都说明刘*是在为**公司工作而非为秦明工作,我用**公司所给的账号密码(账号是**公司发给我的手机号,密码是我自己设定,秦明都无权进入,只有**公司可以修改注销)进入**公司系统完成下单销售,从最初的和客户签订销售协议,然后向被告**公司下单,被告**公司凭单发货给我,我进行配送结款,最后将货款交给秦明。整个销售过程中都是我和被告直接联系完成的,只是被告出于货款安全的原因,由秦明负责催收。这里秦明只是一名兼负货款催收,传达**公司各项指令要求,规章制度的地区经理,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但绝不是分水岭。我通过秦明领取工资,就像法官您一样,您的工资虽然是国家财政下发的,但一定是由国家财政下发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下发到市级财政,市级财政分发给各单位,各单位在分发给各个员工,难道能因为您的工资不是国家财政直接发放的就可以否认您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吗?同样我们的工资也是由**公司汇给湖北省办,湖北省办在汇至秦明账户,然后秦明再分发给我们。特别要说明的是2009年1月至3月的法院予以认可的工资也是通过秦明分发给我的,这和后面的工资发放是同一种方式。虽然被告**公司在我工作期间更改了工资计算方式,但并不能改变我和被告**规定之间的劳动关系。

2,关于原告刘*所举的证据【员工登记表】。沙市区法院认为:秦明与被告**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正在审理中。且从本案刘*所举的证据4来看,被告**公司任命秦明“负责该地区的销售管理工作”,并非负责被告**公司在指定区域的全部工作(包括招录员工的工作)。所以,案外人秦明签署“同意”的【员工登记表】,因其超出了案外人秦明的职权范围。故本院认定此份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刘*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秦明诉**公司一案与刘*诉**公司一案是适用简易程序合并开庭审理,在这里秦明却成了案外人。就拿证据4来说,“负责该地区的销售管理工作”是不是就承认了秦明是我们的上级领导,而且这个领导是被告**公司安排指定的。07年到08年**地区经理是张飞鹏,后来被告**公司派遣秦明接任了张飞鹏的地区经理职务,被告现在辩称我是为秦明工作的,那么08年前我是不是在为张飞鹏工作呢?我们有更换自己上级的权利吗?证据4中条款第二条:地办经理为所负责区域内的责任人,必须按照订单发货,并对业务中货物安全和货款安全负责。什么是责任人,责任人就是对**地区所有工作都要承担责任,包括市场的开拓,销售团队的建设,员工的招录和考核培训。贵院纠缠【员工登记表】上秦明的签字,但又如何解释【员工登记表】上被告**公司的印章,如果被告**公司不同意秦明对刘*的招录,怎么会加盖公章予以确认。这个公章不会是秦明瞒着**公司伪造的吧!虽然在我的判决书里没有提到,但在秦明的判决书里提到了秦明入职比我晚,所以不应该有秦明签署我的【员工登记表】,我和秦明都是07年入职被告公司的,而【员工登记表】是08年4月签署盖章的,本来我打算少算几个月的工龄,因为我无法提供07年8月的【员工登记表】,所有放弃部分赔偿就从08年4月算起,请问被告是如何知道我是07年8月就已经入职了,而且比秦明还早2个月呢,难道你们是从**的档案库里找到了我的员工登记表吗,现在我就说我是08年4月入职的,不然就请你们出示我比秦明入职早的证据。还有【员工登记表】上我的登记是:2008年至今在陕西东泰工作,请问法官,我在陕西东泰工作,为什么被告**公司要加盖印章?因为大家都知道被告**公司是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的销售公司,因为07年“药品流通法”不允许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销售药品。我现在应该是把**公司和东泰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还是重新起诉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

3,关于被告**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全部适用于原告刘*的问题。

作为一名风吹日晒 起早摸黑 跑乡串镇的业务人员,我的确不能遵守**公司的打卡考勤制度,但**公司也绝不会因为我没有遵守打卡考勤制度而开除我。不同的单位不同的岗位有着不同的具体的规章制度这点是不能否认的事实。我所要遵守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有很多,例如通过手机报单发货,10日回款制度,按照**公司安排参加培训,会议期间关掉手机认真听讲,按照湖北省办要求义务到兄弟县市参加促销活动,接受**公司委派的地区经理的领导。被告**公司下发给我们的手机里有一款定位软件,强制要求我们安装开通,请问这是不是一种变通了的考勤呢。既然说我没有遵守被告的规章制度,请被告出示你们的规章制度看看我哪一条没有遵守。

4,原告刘*所举的印有“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印章的【通知】和【OTC费用粘贴标准】,并不能证明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即为本案被告,因此就不能证明原告是受被告劳动管理。

首先请法官再次审验证据,证据【通知】只是落款是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但印章却是被告**公司的印章。【OTC费用粘贴标准】的印章虽是东泰公司的,但其内容主要是:二,以下5省的费用正式发票开具陕西御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福建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剩余省份的费用正式发票开具陕西**医药有限公司。开错发票的不予报销。这又一次验证了东泰公司和**公司不是独立的,而是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关联公司,这一点我们出示的证据够多的了,如果法院还不相信,请从陕西省工商局查证。

最后再说说【药品销售人员上岗合格证】,这个的确是案外人签发的证件,但证件上工作单位一栏是陕西**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也承认组织原告学习培训,但其目的是为了帮助原告获得从业资格,所以具有该从业资格证不能证明原告全面接受被告的劳动管理。

首先问这个【药品销售人员上岗合格证】是上的谁的岗从的谁的业。这个证书是不允许以个人名义取得的,必须由具有药品销售资质的单位为其销售人员申请获得,销售人员在药品销售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均要由药品销售单位负全责。试问哪家公司愿意为无关人员办理此证而承担全部风险。

5,沙市区法院没有对我的【工资证明】的解释前后矛盾,让我不知如何理解。我的【工资证明】不是恰好证明我所从事的是**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吗?**公司的印章不会也是秦明伪造的吧?这张工资证明可是说明3个月的,难道法院需要我出具从08年至2013年每个月的工资证明才可以认定吗?这我的确做不到。

6,被告向沙市区法院提供了【陕西**医药有限公司商品出库单】复印件共9份。拟证明被告在**地区的销售仅针对案外人秦明一人,与原告刘*不直接发生业务关系。

可是我也向沙市区法院提供了【陕西**医药有限公司商品出库单】3份作为证据,可我的证据在哪?我提供的和被告提供的有一点不同,那就是出库单业务员一栏,我的业务员一栏是刘*,而被告提供的业务员一栏是秦明,当庭我已经就这个情况加以说明,从07年起,出库单一直是刘*的名字,到了11年后变更为秦明(刘*),12年后就只有秦明的名字了。被告声称解除秦明地区经理职务后还有市场余款在秦明手里,请问被告,你们什么时候给秦明发过一盒药,你们的药品全部是直接发到我们8名业务员手里,秦明从来没有见过,那你们凭什么问秦明要钱?被告意图用秦明名字的出库单否认和我的业务往来,但我出示提交的3份业务员名字变迁的出库单正好说明了我与被告**公司的业务往来是直接的业务关系。可是我提交的这3份证据在沙市区法院的判决书中竟未提及,所以不由得我们对沙市区法院判案的公正性有所质疑!

请求事项:1,驳回沙市区人民法院鄂沙市民初字第00909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3,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进行经济赔偿240928元。

此 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刘*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6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女,生于19xx年4月12日,汉族,现住美国丹佛市某路某号。国内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男,生于19xx年8月12日,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理由有三:

1、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认定:“200x年8月回国后二人(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306号房屋内居住生活,郭某于200x年再次去美国攻读MBA,马某于200x年再次去美国学习”。由此可见,郭某和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房屋,这个某号房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具家用电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马某主张306号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仅凭郭某一句“不予认可”,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就这样让这个为婚姻无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华且无过错的弱女子净身出户了。一审法院哪怕只认可共同生活十几年只有一张床,一个沙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能安慰马某受伤的心啊!二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请求依法分割。一审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没有共同财产”后,就对上诉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连问都懒得追问郭某。郭某绝不可能自己抢着去承认有床、沙发、电脑等等共同财产去拿过来分割。马某与郭某在306号房屋共同生活十几年,没有共同财产连鬼都不相信!上诉人认为: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人为的剥夺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这是不公平的!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判决,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人为的错误!

2、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判决犯有有证据不认、对重要证据的质证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被上诉人郭某对上诉人马某质问所涉及问题已经认可,证据如下:

(1)、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

(2)、法官问郭某:是否隐满生育能力问题?郭某停顿后小声回答: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

(4)、法官问郭某:你资助过马某学费和生活费吗?

郭某回答: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问郭某:婚后还买过什么?郭某回答:一辆汽车,回国后留给马某。(汽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郭某用过近五年的破车。)

(6)、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郭某回答:承认该公司。

(7)、法官问郭某工作单位,月收入等。郭某回答:工作单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两万元。法官继续问:干什么用了?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法官说:都花了是吧?郭某回答:是,都花了(搞婚外情同居花了。有意偏袒郭某,帮助其逃避认定高达16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参见判决书第三页中间自然段:“郭某对上述均不认可。郭某对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证明(该证明载明郭某自20xx年8月15日进入该单位工作,自20xx年4月1日合同解除”)“。20xx年x月起至20xx年4月止共计8个月工资,月收入2万,合计16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对话完毕后,马某的父亲对法官连说三遍:“他承认了,他承认了,他承认了。”法官不做声。第二次开庭时(即20xx年5月31日),上诉人将上述对话写成书面文字递交法庭,法官看后没有说话。上诉人认为:上述证据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审中亲口承认,这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称为“自认”,系“证据之王”,该证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可笑的是一审判决置之不理,在庭审笔录上不予体现,导致对证据的`认定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这绝对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一种掠夺和藐视,严重的不公平、不正义!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职业道德!

3、一审法官在整个庭审中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两次开庭,法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没有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环节。上诉人每次都是刚要张口说话,法官就说:“给你5分钟,快说!”要么就厉声呵斥:“叫你说了吗?”,让上诉人胆战心惊,吓的想说什么都忘了。还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谎话被上诉人当庭驳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谎话,并写在判决书中。对马某的句句真话都要证据,否则就不予采信,没有用统一的标准对待双方,让上诉人非常气愤和不满,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上诉人不服。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_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以及“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形。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多位女性婚外情,且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过错方,上诉人则是受害方,无过错方。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朋友之间玩玩。这难道不是对婚外情的自认吗?郭某多次对马某实施家暴,20xx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有没有家暴问题?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这难道不是对家暴的自认吗?(家暴证明人还有:双方父母,美国某公司的黄某夫妇,周某夫妇,陶某夫妇,肖某等人)。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请求原谅,还请朋友调解夫妻和好。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谅他,以为爱情和亲情能够感化郭某。然而郭某的出轨和家暴行为给马某心理上和身体上造成了严重的难以抚平的创伤。一审法院对郭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以及长期的实施家暴的行为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的冷漠,更是给这个弱女子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马某只能仰天质问苍天不长眼了。经历过郭某这个阴险的丈夫之后,马某对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惧,需要很长的时间去重新树立三观,再重新择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郭某隐瞒不能生育的事实,直接造成马某现在37岁还未生育,错过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龄,这种遗憾终生不能弥补。郭某蓄谋离婚,资产转移,不承认有一点点的共同财产,对马某的这些境遇,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了。马某将依法保留对郭某二次起诉的权利。《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婚姻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现在上诉人马某正在积极寻找郭某的财产证据,时刻准备再次提起诉讼分割财产。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华无私付出,被无情的人阴谋离婚,深受其害,就因暂时无法提供法庭认可的财产证据,就被判绝净身出户。深受其害的无过错方权益没有得到一丝丝的维护,品质恶劣的过错方消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一点点惩罚,太不公平!不能拿一审法院的错误来惩罚上诉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马某

20xx年7月22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二份。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7篇

民事上诉状【1】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XX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崇文区XX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XX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xx)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特此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xx)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

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原、被告虽未签订独立的供热合同,但原告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被告,被告应当就委托合同的履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不仅依该合同享有代收代缴供暖费的权利,同时原告依与热力公司的合同收取供暖费存在合法依据”,但根据本案客观事实,被上诉人仅是供暖费的代收代缴人,因此,被上诉人不享有供暖费之诉权,一审判决认定前述事实错误。

二、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作为物业使用人享受了供热服务,即负有向原告交纳供暖费的义务”是错误的。事实是:真正为XX花园提供供热服务的是热力公司,上诉人只对热力公司负有交纳供暖费的义务。

三、一审判决适用《_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法律规定,显属适用法律不当。在本案中存在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供用热合同》均不是形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供暖费之债权的合同依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错误判决,依法改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XX

二零XX年八月三日

民事上诉状【2】

民事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一审被告):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8篇

上诉人:赵XX,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兴安街道XX村XX号。

被上诉人:杨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安丘市兴安街道XX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丘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XX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XX波,杨XX作为XXX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XX与杨XX的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XX)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XX)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刘XX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另外,被上诉人杨XX在(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XX的证人参加诉讼,是刘XX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X。2010年1月16日,杨XX与刘XX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XX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XX是有效的。显然是大错特错。杨XX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XX的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2006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9篇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人民法院XX______________XX年XX______________XX月XX______________XX日(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号,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XX年XX_________________XX月XX_________________XX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___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经济案件中公民提起上诉。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10篇

上诉人: 张某 女 40岁 汉族

工作单位:北京市某集团公司 职工

住址:

委托代理人:孔威钧 北京市北环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 北京市天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董事长 电话:

地址: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日作出的(2007)海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第三项。

2,请求确认被上诉人违反合同约定。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是海淀区颐和路4号天天小区的开发商,2000年,上诉人张某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沙盘布局和楼书规划图,决定购买天天小区二期房产一套,其房屋位于天天小区1号楼301室。在2001年办理入住时,被上诉人正在上诉人的楼前启动三期工程,等三期完工后,上诉人发现实际情况和被上诉人当初的承诺相距甚远,三期的楼房不仅使绿地面积减少,而且还直接阻碍了上诉人二期房屋的采光,遂产生争议。之后,上诉人多次与被上诉人交涉,主张自己的权利,大概持续了4个月后,最终协商由被上诉人回购此房屋,即双方于2006年4月1日订立的“买卖合同”(见证据1)。

合同订立后,上诉人为了合同的顺利履行,积极做好一系列准备工作,并督促被上诉人履约,但被上诉人以各种理由搪塞,推诿。这样又持续了数月,直至2007年1月8日被上诉人突然起诉上诉人违约,其证据也仅是一份“短信已发送”的图片证明,而一审法院也仅仅依此证明作出判决。我认为这一判决违背了事实与法律,颠倒了公平与公正,其理由如下:

————————

————————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事实上,证据上以及在合同本身理解上,上诉人都没有违反合同约定,我们恳请二审法院根据“合同法”、“民诉法”、“证据规定”等法律法规,支持上诉人的请求,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11篇

上诉人:王某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上诉人:吕某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中原区。

被上诉人:安某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中原区。

上诉人王某某不服中原区人民法院(20xx)中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20xx)中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中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

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中原区人民法院(20xx)中民二初字第2188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第一,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19条规定

一审法院依据《_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二)(三)项之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草率的、不负责任的,是对法律的滥用。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12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生于20xx年6月22日,汉族。身份证号:,住重庆市xx区xx镇xx村x组x号。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利,女,生于20xx年8月24日,汉族,身份证号:,住重庆市xx区xx镇xx村x组x号。电话:。

上诉人不服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渡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有失公正,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渡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非因感情不合分居

被上诉人虽然从1993年离家出走,到浙江等地打工,与上诉人分居,但分居的原因是为生活所迫。为增加收入,维持家庭生活,被上诉人背井离乡到外地谋生。尽管如此,双方的感情一直很好,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常电话联系,互相问寒问暖;被上诉人打工回到家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团聚,一家人其乐融融。双方虽事实上分居,但其原因并非因感情不和。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并未破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前经过充分交往、了解,因情投意合而结合,婚姻基础牢固;婚后互敬互爱,互相关心,感情笃厚;婚后又生育子女,加深了双方情感联系,双方建立起了真正的感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特殊的原因未在一起生活,但双方的感情还是稳固的。这从被上诉人发给上诉人若干短信中可以看出。事实上,被上诉人也是愿意与上诉人重修旧好。只要解决了上诉人心中的心病,双方完全可以继续和和美美生活下去,双方感情有和好可能。

3、被上诉人有重婚行为

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上诉人违背道德、违反法律与他人结婚,并生育子女。被上诉人为逃避重婚罪的法律责任,而要求与上诉人离婚,其离婚目的不纯,其不正当的诉求不应当受到法律的支持。

4、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一往情深,为被上诉人付出很多,被上诉人要求离婚有违道德

1993年,被上诉人受人欺辱,上诉人知情后,为被上诉人洗刷耻辱而不惜与人打架、拼命。为此,上诉人身上留下很多伤痕;但更多的伤痕在上诉人心中永远无法抚平。几十年来,上诉人一直生活在为被上诉人报仇雪恨的折磨中,痛苦不堪,正常生活尽毁;而被上诉人对此不理解,不感恩,反而提出离婚。其似有忘恩负义之嫌。鉴于法律有社会引导功能,对此不道德之举,法律似以否定评价为妥。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有失公正。

1、原审法院适用《民法典》32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双方离婚系适用法律错误

《民法典》32条:“………(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前已述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因生活所迫而分居,并非因双方感情不和而分居。原审法院既然未查明双方感情不和的原因,径直机械适用该法条判决双方离婚,是为适用法律错误。

2、双方并非感情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

前已述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只要双方协商解决一些分歧,双方完全有可能重修旧好。此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离婚的唯一原则: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从社会和谐的政治高度出发,本案以判决双方不准许离婚为妥。

3、被上诉人有重大过错,法院不应该支持过错方

此案中,被上诉人的过错在于,其与上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此为严重违背道德,严重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其提出离婚目的不当。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之诉请,有纵容、鼓励被上诉人违反道德、违法犯罪之嫌疑,有违法律立法宗旨。法律的功能被异化成败坏社会风气、惩善扬恶之工具,是为法律与法律人的.悲哀。

此案中,被上诉人的过错在于,其对上诉人的多年巨大付出不感恩,不理解,辜负上诉人的情意,自私自利,肆意伤害上诉人的感情。其行为不合道德,其诉求不应该得到主张。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至为不公,应予撤销并查清事实后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诉来你院,请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xx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XX月XX日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13篇

民事上诉状

【法律文书】上诉人:名称:_____ 住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

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提

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上诉的请

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

②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14篇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现住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现住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现住XXX号。

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XX市XXX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三被告共同赔偿XXX的死亡赔偿金人民币XXX元整,丧葬费人民币XXX元整,共计人民币XXX元整,先由中国XXX有限责任公司在其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不足的部分由被告XXX共同赔偿;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XXX元整;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XXX元整;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经过质证和审查就作为定案的依据,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X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过现场勘

查、调查取证,依据《_道理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做出的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信……”。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就被界定为一种证据,从法律性质上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只能是认定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的一种证据材料。这种证据材料只有经过法庭质证和法院的依法审查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是进行民事责任划分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抗辩,依法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审查,并根据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认定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一审判决书没有对事故责任划分作正确判断,而是盲目采信了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的错误的'责任认定书,从而导致了错误的判决。

1、《交通事故认定书》只对驾驶员XXX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认定,但未对被告XXX是否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认定,就作出被上诉人XXX不负此次事故责任的认定书,显然是认定事实错误。交警大队在处理此次事故时,对XXX是否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竟然进而科学的分析出XXX对发生交通事故所应承担的责任。反而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凭“XXX饮酒驾驶车辆上道行驶”主观性较强的认定XXX负事故全部责任。此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然缺乏客观性、科学性,对被上诉人、死者XXX而言缺乏公平、公正性。

三、本案事实不清楚。

1、关于限速问题没有查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注明该路段的最高限速,而据《_道路交通安全小时40公里。

2、肇事车的事发车速问题没有查清。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是:没有查清双方的行车速度,而按现有科学技术条件,是完全可以通过车辆刹车痕迹、车辆受损的程度和车辆被撞出去的距离等情况推测出近似于真实车速的。

3、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并不能看出XXX驾驶车辆占道行驶,交警是根据当时事故发生后的现场情况、车辆的摆放位置及与地面的撞击点来分析XXX占道行驶是显失公平的。

4、肇事车并没有经过有正规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鉴定,无法确定被告的肇事车辆是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中认定:“XXX饮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XXX行为违反了《_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事实上XXX并没有事故认定书中所认定的会车时占道,没有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相反都戴了安全帽;从事故现场的照片并不能看出XXX会车时占道,而且从摩托车碰撞的程度来看当时摩托车的车速并不

快,认定XXX负全责是不公平的。被告XXX驾驶的没有鉴定资质的汽车修理厂鉴定的结果也是错误的,因此被告应对此次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_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肇事车辆、从保证原告合法利益出发,应当先由中国XXX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XXX支公司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

根据《2010年XXX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得出XXX的总额计算XXX元×XXX个月=XXX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XXX元整。 事故发生后被告拒绝对原告进行赔偿,不管是经济方面还是精神上都给原告造成巨大的损害,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公正判决。

XXX人民法

具状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15篇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还清所欠债务共计壹万柒千柒佰元整。

二、在多次讨要债务未果的情况下产生的交通费与误工费一千二百元。

三、案件的.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__________年12月被告与其二媳妇王__________到我家购买地瓜种子950斤,折合人民币17700元,买完种子以后并没有当时付清买种的款项款,打下欠条一封于20__年清明付清。事后我去讨要这笔款项时被告多次推脱,并在欠条上修改还款日期,一直没有还款。由于被告多次不遵守承诺,特向黄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还清所欠债务共计壹万柒千柒佰元整,案件的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证据和证据来源

一、购买种子时所写欠条一张。

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_

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16篇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号。

上诉人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年5月30日作出的(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二、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是被上诉人严重违约导致了双方所签定的合伙协议的履行不能,上诉人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约定义务,因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了上诉人的损失,应该对上诉人予以赔偿。其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法院犯有有证不认、对事实认定不准的错误。

第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并未履行《联合生产“发牌机”合同》第二条之约定,造成了自身的在先违约,不应获得赔偿。其理由是该合同第二条约定了由于作涛负责此产品“发牌机”的专利技术、电路板和线束,协助甲方检测产品质量和产品的更新换代,而于作涛并没有获得生产“发牌机”的发明专利权证书,所以是上诉人自身违约。上诉人认为,从原审中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二、三、五已经可以证明上诉人虽然没有提供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技术,但已经向被上诉人提供了可以用于实现该项产品上市销售的技术方案。并且结合被上诉人已经利用其控股的公司生产、销售合同约定的同类生产产品,而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获得生产该类产品的合法的技术来源或者自身的研究、开发过程这一事实可以进一步证明,被上诉人是利用上诉人提供的专业技术秘密进行投资、生产并获得了利益,而原审法院没有给予认定这一事实。

第二、在原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供的反诉证材料中有一份关键证据材料:“发牌机07年5月至10月份采购入库汇总表”,该份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提供了符合要求的生产”发牌机”的核心技术的主板、芯片、光控、线束等,而原审法院对这一重要证据的质证予以疏漏。犯有有证不认的错误。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第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构成违约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依据《联合生产“发牌机”合同》第一条的约定:由魏国财负责投入资金办厂,提供厂地、组织人员、工具、管理和销售、注册;第二条约定:由于作涛负责此产品“发牌机”的专利技术、电路板和线诉束,协助甲方检测产品质量和产品的更新换代;认为上诉人没有提供获有专利权证书的专利技术,故构成合同违约。本上诉人认为:该合同约定的专利技术,不应该严格的要求上诉人应该提供的就应该是已经取得专利权证书的.专利技术,而应该综合本合同的本意去看待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意图。因为在签定本合同时,合同甲方已经明确知道合同的乙方当事人是暂时没有取得专利权证书的专利技术,只掌握有设计、制造该产品的技术秘密,所以,不能机械的去理解并要求合同乙方必须要提供获有专利权证书的专利技术才不构成违约,仅仅提供了符合要求的技术秘密、没有提供享有专利权证书的专利技术就构成了合同违约。从签定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本意可以明显看出,双方需要的仅仅是拥有能够生产出该项产品的技术秘密即可。

第二、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同时构成违约属于对合同理解的错误。从合同的可实施性来看,本上诉人认为,此合同也是有履行先后顺序的,而不是原审法院所认定的应该同时履行。因为根据该合同中的第一、二条之约定,合同的第二条的履行应该是在以第一条完全履行为前提条件。《联合生产“发牌机”合同》第一条明确约定了由魏国财负责投入资金办厂,提供厂地、组织人员、工具、管理和销售、注册;第二条约定:由于作涛负责此产品“发牌机”的专利技术、电路板和线诉束,协助甲方检测产品质量和产品的更新换代;合同的第二条的履行(即上诉人履行该合同),必须有被上诉人已经完全履行第一条为前提,否则,上诉人就没有了去履行的对象。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错误。根据《_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上诉人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00八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17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街道____村19社,住所地: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罗____,社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______农村承包经营户,住所地: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诉讼代表人:龚____,户主。

上诉人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xx)渝北法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有失公正,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xx)渝北法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3、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1、龚____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龚____以个人名义于20xx年9月6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诉人给付其集体资产元。原审法院受理此案,并将该案编为(20xx)渝北法民初字第____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户为单位享有,户主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持有人,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享有承包经营权。户主与承包经营户不是同一个概念,其只是承包经营户的代表人。本案中,享有诉权的只能是龚____承包经营户,而非龚____。

2、人民法院不应主动代替当事人更换诉讼参与人

本案中,龚____承包经营户部分土地被征用,其享受征地补偿权利主体应是被上诉人龚____承包经营户,而并非龚____。被上诉人龚____承包经营户其他家庭成员未在原审起诉状上签字,也未出具相关决议等共同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就应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对龚____的起诉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该判决驳回起诉。但是遗憾的是,原审法院不但受理了本案,而且在判决书上擅自将原审原告龚____改为龚____承包经营户,将龚____列为诉讼代表人,帮助龚____消除诉讼主体资格缺陷。原审法院如此做,违反不诉不理之基本原则,属于严重程序错误。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权的人数为4人,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金额为2xx00元,从而支持了上诉人扣去之前集体资产发放表上显示的多算的2550元集体资产,这是正确的。但是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是否多领土地费、青苗费、综合补偿费之事实不予认定,实在令人遗憾。

在一审中,上诉人举示的____村委会、被征地面积丈量原始花名册、参与土地测量之证人证言等证据显示,被上诉人涉及机场快速通道征地真实面积为亩,但因种种原因却被统计成亩,从而使被上诉人多领土地费、青苗费、综合补偿费元。原审法院对与案件有重大关联之事实不予审查与评判,实为不当。

三、原审判决判决理由牵强,判决结论失当

(一)、上诉人扣发被上诉人款项元是正确行使自己的法定抵消权

1、被上诉人家庭人口问题

(1)、被上诉人实际符合集体资产分配权的人口为4人;

(2)、因工作疏忽,被上诉人享受集体资产分配权的家庭人口被申报成人,多算人。

2、被上诉人被征地面积问题

(1)被上诉人在涉及机场快干道征地中,被征地真实面积为亩;

(2)因种种原因,被上诉人在涉及机场快干道征地中,被征地真实面积被统计成亩,多算亩。

3、被上诉人应该获得的各项征地补偿款数额问题

被上诉人土地被征用,按照国家政策,其可以获得四项土地补偿费:土地费、青苗费、综合补偿费、集体资产。

(1)被上诉人本身应该获得的补偿费数额为:土地费元()、青苗费元()、综合补偿费元()、集体资产2xx00元(5100X4)。总计为:元(不含南联通道占地补偿款元)。

(2)因种种原因,被上诉人被错误统计被征地面积、家庭人口,导致其补偿费发放花名册显示的其得到的补偿费总计为元(,不含南联通道占地补偿款元),多领款项元(2550元+元)。

4、上诉人在发放集体资产款时,将被上诉人多领款项元予以扣减,是在行使自己的.法定抵消权

本案中,上诉人扣除被上诉人多领的款项元之行为完全符合行使法定抵消权的条件:

(1)债权债务主体相同。上诉人负有给被上诉人发放包括土地费、青苗费、综合补偿费、集体资产补偿费的义务,同时具有法定要求被上诉人返还不当得利(多领补偿费)的权利;

(2)双方所负的义务均属于金钱债务,性质相同;

(3)双方所负的义务履行期都已经届满;

(4)双方所负债务不存在法律上不得抵消的法律障碍;

(5)上诉人已经多次通知被上诉人要求抵消的要求:各级干部已经对双方纠纷调解多次,上诉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通知义务。

(二)原审判决要求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土地补偿费元之理由难以服人

原审法院认为“……因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因为是否多发原告土地补偿费元,原、被告双方有争议,并非到期债务,故被告主张不符合法律贵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1、人民法院主要的社会功能就是查清事实,公平判决,抑恶扬善,定纷止争。不能因为双方对事实有争议就搁置不管——正是因为有争议,当事人才对簿公堂,讨个公道。人民法院不能回避矛盾与纷争。

2、集体资产补偿费与土地费、青苗费、综合补偿费性质相同,同属征地补偿费之列,均是上诉人根据相关政策对被上诉人被征地的的补偿。原审法院既然允许上诉人扣去被上诉人多领的集体资产补偿费2550元,却不允许上诉人扣去被上诉人多领的土地费、青苗费、综合补偿费元,不知道理何在?

3、实事求而是、有错就改是我们各级国家机关、单位与个人均应该坚持的原则

上诉人在一审中对被上诉人要求给付集体资产元之主张行使抗辩权,主张是上诉人在正确行使自己的法定抵消权,原审法院对此抗辩应该认真审查,对抗辩有理的应予以支持,而不必强行要求上诉人另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因为采用后一种做法会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徒增当事人的讼累。能用抗辩权就能解决的问题干嘛一定要另提诉讼?

4、被上诉人不讲诚信,希借助上诉人统计报表中的错误获得不当得利之诉求不应获得支持;否则,法律就会蜕变异化,成为助长人们不劳而获、投机钻营行为之工具,由此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此风不可长,此例不可开。

综上,原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至为不公,应予撤销并在查清事实后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求。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诉来你院,请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

20___年___月___日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18篇

上诉人:名称:xx 住所:xxxxxx 电话:xx

法定代表人:名称:xxxxxxxx 职务:xx

委托代理人:姓名:xx 性别:xxxx 年龄:xx

民族:xx 职务:xx 工作单位:xxxx

住所:xxxxxxxx 电话:xxxx

上诉人因xxxxxx一案,不服xx法院于xx年xx月xx日xx字第x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xxxxxxxxxxxxxx

xx人民法院

上诉人:xx(盖章)

法定代表人:xx(签章)

xx年xx月xx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xx份。

2、有关证明材料xx件。

注:①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上诉的`请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

②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19篇

名称: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20篇

上诉人曾庆明因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4)桐法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桐梓县人民法院(2014)桐法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并将其发回重审,或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反诉原告)的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争吵过程中,放下木材,到距离被上诉人约130米处殴打被上诉人”事实认定错误。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唐兄弟关系,又是桐梓县花秋镇乐境村邻里,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积怨已久,2014年2月6日上午九时,上诉人因抬木材需要,借道被上诉人已收割的土地时,被上诉人借机口头挑衅,说“上诉人是在给自己抬棺材”,同时,用石头砸向上诉人,上诉人便放下木材,与被上诉人理论,在理论期间,双方发生抓扯,最终导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均额部皮肤裂伤;需要说明的是,在此次抓扯过程中,上诉人受伤更严重,裂伤伤口达4cm,住院治疗了12天,且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殴打被上诉人”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在没有查清案情事实的情况下,径直认定“是上诉人丢下木材,跑130米去殴打被上诉人”的定论,没有事实依据。因此,原审法院对该纠纷起因、过程两方面均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2.原审法院认定了被上诉人受伤事实,却未对上诉人受伤事实予以认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因抓扯,导致双方额部皮肤裂伤住院治疗,且上诉人受伤情况为:右侧额部皮肤裂伤4cm。桐梓县花秋镇中心卫生院出具了《伤病证明书》,证明上诉人受伤情况,且在原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和法庭对上诉人提交的《伤病证明书》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但是,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时,却只对被上诉人受伤、治疗情况进行了认定,没有认定上诉人的受伤事实,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花秋镇中心卫生室环境条件限制,客观上无法提供正式发票和用药凭证,但需要说明的是,从被上诉人提供的《乐境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关于双方发生纠纷调解经过》的证明中,可证实,上诉人确因该纠纷受伤,因伤治疗花费1100多元,是客观事实,原审法院在能到当地卫生室核实上诉人是否有受伤住院的情况,而在没有调查、核实相关事实的情况下,径直否定了上诉人受伤、治疗的客观事实,实难让人理解。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且判决显失公平、公正。

1、原审认定“被上诉人承担80%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承担20%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有失公平。原审法院判决书既然认定了本案纠纷是被上诉人辱骂上诉人,从而挑起事端在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发生抓扯在后,且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在受伤部位和伤情均相仿的情况下,被上诉人理应在该次纠纷中承担主要责任,但原审法院在划分责任比例时,却认定被上诉人仅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有失公平。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承担80%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承担20%赔偿责任”其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和“过错责任原则” 的有关规定,本案被上诉人的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不少于60%及以上责任为更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2、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就本案纠纷,曾寻求过当地村委调解,根据《关于双方发生纠纷调解经过》可知:上诉人因本案纠纷,受伤住院,花去治疗费1100多元,虽然,该次调解未成功,但它能客观真实的反映上诉人受伤、住院治疗的事实情况,且在原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和法庭也认可了上诉人提交的《花秋镇中心卫生院伤病证明书》的真实性,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对《关于双方发生纠纷调解经过》证据“三性”不持异议,因此,根据乐境村《关于双方发生纠纷调解经过》、《花秋镇中心卫生院伤病证明书》、《花秋镇乐境村中心卫生室门诊收费票据》,并结合本案事实,可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上诉人确因本案纠纷受伤、住院的事实,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反诉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3.原审法院认定原审本诉部分医疗费、误工费错误。

(1)被上诉人医疗费中“贵州航天人民医院医疗费元”依法不应当由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受伤后,在桐梓县人民医院住院4天即出院,随后,在没有原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的情况下,自行到贵州航天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根据被上诉人受伤情况,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必要到市级医院继续治疗,该费用属被上诉人擅自扩大损失的费用,理应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

(2)原审法院酌定被上诉人休息10天,于法无据。

结合被上诉人的受伤情况(额部头皮裂伤),该受伤并不影响被上诉人的正常生活和务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原审法院在无诊疗机构休息建议情况下,径直酌定被上诉人休息10天,从而认定误工期限为14天,存在明显不当。因此,原审法院酌定被上诉人休息10天,于法无据。

(3)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后续治疗评估费用由上诉人承担,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单方委托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建议后续治疗费为3500元,然而,根据被上诉人的伤情来看,被上诉人之伤早已愈合,根本没有进行后续治疗的必要,且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已明确表示不认可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同时,为查明案件真相,上诉人当场向原审法庭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要求依法对被上诉人受伤部位的后续治疗费进行重新鉴定,遗憾的是,法庭未予准许,那么,原审法院即未准许上诉人的申请,上诉人又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持异议的情形下,仍然认定该《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600元,由上诉人承担,实难让人信服。

此外,本案是亲戚间同村邻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因该纠纷受伤、住院治疗,然而,原审法院判决仅支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的请求,而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的全部请求的判决,违反了《民法通则》“公平公正”原则,不利于化解邻里矛盾。

综上,为彰显法律公正,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之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盼。

此 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曾庆明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21篇

诉讼请求

1、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婚生子王某某判由原告李某抚养。

2、要求被告王某按其月收入25%(20%-30%之间)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满18周岁。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登记结婚,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一男孩王某某,_____________年原、被告协议离婚,约定由被告王某抚养孩子,由原告李某支付抚养费,因被告未尽到其应尽的义务,致使孩子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为此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变更抚养关系,将婚生子王某某判由原告方抚养,并由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

钢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XX_____月____XX日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22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女,1953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路×弄××号×××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住:上海市×××路×弄××号×××室

案由:对(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号一案的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彻底破裂的程度。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虽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续期间前后长达九年,彼此之间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爱感情,此次闹离婚纯属房产证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须指出被上诉人在房产证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为,至少是侵犯了作为共同还贷的上诉人在该房中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当初买价未查明、确认。导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在居住房屋现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额认定不清,进而对上诉人补偿款裁决不公。

该房购买价款为31万元,原判离婚时,该房已增值为160万元,而且根据上海市房屋市场波动状况来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正是房屋价格上涨高峰期。现原判仅以6万元作为补偿款,显然不公。

3.原判对上诉人离婚后基本的生活条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诉人难以生活。

二、原判裁决有失公允,未能从根本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上诉人在原审中谈到“离婚”一节,是附条件的。

因为上诉人离婚后他处无房,如果被上诉人坚持离婚,也应当对上诉人的住房问题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补偿方式有二:一、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得的部分,适当地照顾女方权益给予多分,二、在被上诉人坚持离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住房问题一节,给予相应地补偿。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执法衡平不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条件,特提起上诉,请求如前。

具状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23篇

原告: 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

被告:,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电话:。

就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不服**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劳人仲案【2015】**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

2、请求判决。。。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审查,做出了*劳人仲案【2015】**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仲裁裁决第一、二项适用法律与事实认定错误。理由如下:

综上所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诉求。

此 致

苏州市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24篇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

作为我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的代理权限为:

代为提起诉讼;代为答辩;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查收集证据;代为出庭参加诉讼;代为调解;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XX年XX___XX月XX___XX日

附: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25篇

民事上诉状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变更原审判决或裁定,或重新审理的书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民事上诉状模板!

上诉人:名称:_____住所:___________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

民族:____职务:____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

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上诉的请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

②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26篇

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

上诉人:赵XX,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兴安街道XX村XX号。

被上诉人:杨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安丘市兴安街道XX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丘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安丘市人民法院(20xx)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XX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XX波,杨XX作为XXX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XX与杨XX的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XX)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XX)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既然刘XX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另外,被上诉人杨XX在(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XX的证人参加诉讼,是刘XX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X。20xx年1月16日,杨XX与刘XX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XX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XX是有效的。显然是大错特错。杨XX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XX的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20xx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20xx)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XX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20xx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20xx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XX与杨XX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27篇

一、民事上诉状的概念

民事上诉状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消、变更原审裁判而提出的书状。

二、民事上诉状的特征

1、必须是有权提起上诉的人才能书写民事上诉状。有权提起上诉的人有当事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也可以用被代理人的名义上诉。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的材料。

2、必须是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而有上诉请求的,才写民事上诉状。当事人的上诉权,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民事上诉状是体现这种诉讼权利的。当事人在他认为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有错误时,就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须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其民事上诉状才具有法律效力。不服第一审民事判决的上诉期限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服第一审民事裁定的上诉期限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超过上诉期限的民事上诉状,无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天之内,可以申请顺延上诉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在获得准许后,当事人才能恢复上诉权,其民事上诉状也才有法律效力。

三、民事上诉状的结构和内容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28篇

上诉人:××家具厂(被告)。

法定代表人:王××,厂长。

委托代理人:杨××,40岁,××家具厂

业务中,住本市××路 号。

被上诉人:×局企业办公室(原告)。

法定代表人:吕××,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不服×市×区人民法院(××)字××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请上级法院重新审理改判。上诉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第一款:“将57套沙发床及40张板式写字台退回被告。”上诉人不同意退货,并要求被诉人赔偿损失。因为上述家具已经被上诉人验收达半年之久,只是由于被上诉人保管不善而造成了破损。经查,在57套沙发床中,已有20套床帮变形。40张权式写字台中,已使用过10台,其中6台的抽屉已经零碎不堪。对于上述用过而且破损的这部分沙发床和写字台不应退还,如果被诉人一定要退还,应付给上诉人家具折旧费和破损费。

二、原判决第二款:“付给被告20个床头柜和3套沙发床的价款2000元。”上诉人不同意被上诉人付给上列款项。因为被上诉人如果提出产品质量不合格,理应全部退货,不应只留部分家具。

三、原判决第四款:“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上诉人认为,法院将被上诉人延期开业90天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都由上诉人承担不公平。因为被上诉人延期开业有多种原因:当时该旅社施工尚未竣工,锅炉房未修完,室内灯具未安装,银行帐号亦未批下。上诉人的交货时间,按合同规定是推迟了3天,距被上诉人开业时间还有一个半月,并未因此而影响开业。因此,被上诉人延期开业有其内部原因,上诉人不负直接责任,更不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总之,被上诉人对已经验收的家具,事隔3个多月之后才提出质量问题,既不及时退货,又不妥善保管,以致造成陈旧、损坏,并且将延期开业的全部经济损失由上诉人承担,这是不公平的。故上诉人对此不服,特提出上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予以重新审理,依法改判。

上诉人:××家具厂

法定代理人:王××

委托代理人:杨××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29篇

上诉人:赵XX,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兴安街道XX村XX号。

被上诉人:杨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安丘市兴安街道XX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丘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XX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XX波,杨XX作为XXX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XX与杨XX的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XX)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XX)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既然刘XX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

另外,被上诉人杨XX在(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XX的证人参加诉讼,是刘XX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

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X。

2010年1月16日,杨XX与刘XX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XX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

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XX是有效的。

显然是大错特错。

杨XX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XX的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

上诉人自2006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

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

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

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

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

(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XX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

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

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2011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2012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XX与杨XX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2006年自刘洪波之母张XX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

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

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XX签订书面协议,但张XX、张XX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

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

张XX、张XX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XX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X8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X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

刘XX一家就是因为2007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XX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XX,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

在2008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30篇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_________.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__________。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民法院(20__)楼民二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内容;

2、依法改判_____________住房一套归上诉人所有,由上诉人补偿被上诉人64317元。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未查明案件的事实,致使在分割房产时造成实体上的不公平。

上诉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与被上诉人离婚没有异议,但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房产分割的处理是在未查明案件事实与诉争双方真实生活现状情况下,作出的'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错误判决。被上诉人有房屋可供其居住。本案一审期间,上诉人举证证明了被上诉人在位于__________原_______________公司办公楼有一套房屋对外出租。虽然被上诉人对该房屋没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但被上诉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所有权权能;同时,该房屋房产权_已经多次承诺,该房屋如遇征收,补偿款一律向被上诉人支付。即,被上诉人实际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诉争房产,即便是判决归上诉人所有,也不会造成被上诉人没有房屋居住的“现实危害”。上诉人无房屋可供居住。正如一审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仅有一套房屋即诉争房产,除此之外,上诉人在别处再无其他房屋可供居住。一审判决结果将导致上诉人流离失所!更为可悲的是,上诉人尚有一位九旬老母健在并随上诉人生活,一审判决结果不但致使上诉人居无定所,更是要让九旬老母随上诉人一同流落街头!

基于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尤其是在分割诉争房产时,未查明相关事实,致使判决结果造成实体上的不公平。恳请二审法院体恤上诉人的生活困难,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

年XX月XX日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31篇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不服___________法院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字第___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以及程序违法方面的问题,提出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

1、本上诉状副本______份。

2、证明材料______件。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32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男,1x年x月14日生,汉族,xx省昭通市人,住昭通市昭阳区旧圃镇xx村委会某营村。身份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xx市昆河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罗xx,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市人民法院()某民二初字第2x2号民事判决审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裁决不公,判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服一审判决,现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市人民法院()开民二初字第2x2号民事判决书所做的第一、二、三项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xx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注:本案二审标的为)

二、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审判程序违法,并直接导致本案裁判错误

发生在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且同时针对本案中的涉案车辆的诉讼,本案是第三起,一审法院作出的()开民二初字第2x2号民事判决书的审判员之一便参与了在此之前的借款合同纠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审理。三起诉讼案件存在关联性,审判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一审法院却并未回避,这种做法是审判程序违法的表现,并且直接导致了案件裁判的错误。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回避了买卖合同的实质和关键事实的做法,导致事实不清。

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并且买卖的标的物为车号云G335××的货车,那么双方之间(不是被上诉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买卖价款是多少?价值数十万元的汽车买卖竟然连合同都未签订?买受人(上诉人)已付了多少钱?交款欠款是如何结算又如何认定?买受人还欠多少钱?既然未付清价款又是在什么情况下交付标的物(车辆)?非亲非故的买卖双方怎么连一张字据都未出具就交车了?……这些都是作为买卖合同案件的核心即关键事实,但是原审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并未回答上述种种疑问。这属于典型的事实不清。

2、原审法院回避了诉争车辆是生产、被上诉人公司无汽车销售资质而昆明龙xx达汽车销售公司具有销售资质等事实,也导致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

被上诉人提交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已证实诉争车辆是生产(上诉人提交的系列证据也证实这一点)。在一审判决中,一方面,生产的车辆是如何辗转到湖北,湖北十堰革某工贸公司又是否真实存在及具有汽车销售资质,本案中并未查清这些疑问或对这些不合常理之处做出合理解释。另一方面,作为“出卖人”的被上诉人公司,本无汽车销售资质(被上诉人也认可,只是一审法院回避了这一点);而上诉人主张的车辆的出卖方昆明xx达汽车销售公司却真实存在且具有汽车销售资质(该公司x年后未年检并不影响此认定)。在上述情形下,一审法院却认定,生产于当地的诉争车辆,是被上诉人这个无资质的公司从来源不清的湖北购进,在卖给远在昭通的上诉人;而有资质的昆明xx达汽车销售公司却不是销售方。这当中的诸多不合常理的所谓事实该做如何解释,原审判决不得而知?!只能说明事实不清和认定事实错误。

3、原审法院将被上诉人与xx经贸有限公司曾有过及正在进行的联合造假行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买卖合同”中的卖出车辆、拖欠车款的“事实”,也属事实不清和错误。

一是这两家具有关联的公司(被上诉人也认可)之间互相出具或形成的材料再加上来源不清的“湖北公司”出具的证明,被原审法院认为“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云G335××号车的合法来源及投保情况……”;二是这两家公司将所谓x元的贷款私自改为13x元,这本是造假行为,原审法院却认为“本院直接采信该判决已经查明的事实,被告向xx市农村信用社请贷款x元购买云G3351x号车”;三是两家公司共同伪造上诉人的签名形成所谓三方的“购车合同书”(这是“买卖合同”的核心),原审法院仅仅只以“原告不能确认其上的签名为被告赵xx所签”轻描淡写地一笔代过,也罢!

实际上,原审法院的上述认定漏洞百出:其一,两家公司联合进行的所谓“贷款”,一审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上诉人并不是贷款方,上诉人并不承担还款的任何责任;其二,所谓“贷款”行为,该两家公司,一家为借款保证人,一家为借款抵押人,所借的款项汇入上拆人活期账户后当日便“被全额转入××公司账户内。”一方面,说明上诉人的账户已被他人全面掌控,才如此轻松地被划款;另一方面,该××公司是一审法院认定的借款保证人,并不是本案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这到底该做何解?凭什么最后又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而不是××公司支付“购车款”?

4、原审法院回避了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双方之间存在的挂靠经营关系的做法,也导致事实不清。

本案诉讼之前,同样是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某民二初字第25x号民事判决,已解除双方之间的挂靠经营关系,这就说明,就算上诉人向xx市信用社“贷款”事实成立的话,那么也是在挂靠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贷款,而要将此贷款认定为是归还购车款的话,那么就应有充足的实实在在的证据。但本案中,“买卖合同”的关键事实不清,当然谈不上证据充分。

5、原审法院对上诉人要求对被上诉人提供的疑点重重的发票的真假进行鉴定的申请不做任何回应或说明等的做法,以及对双方的证据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也直接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和错误。

三、上诉人已就自己的主张进行了充分举证,车辆是在昭通购买,一路开到挂靠被上诉人公司落户的事实客观存在

现有必要对上诉人一审中所提供但法院未认可的几份证据分别作一下说明:

(一)、关于第一组证据《定车协议》、《售车售后服务合同》和承诺书。证实了三点:1、本案中上诉人是向昆明xx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昭通市的经销点购买车辆,已较为详细地约定了定购车辆的配置事项,这符合案件的客观实际;2、被告定购车辆的时间是x年5月x日,是在昭通接的车,不是在,接车时间为x年x月24日。3、承诺书由车辆售后服务的经销商出具,其与《定车协议》一起共同证实上诉人是在昭通市购买的车辆。

(二)、关于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发动机身份拓印标签和合格证。“发动机身份拓印标签”是汽车用户购买汽车的最主要凭证之一,是提供给用户上牌使用的,这当中左边的数字“2”与证据一《定车协议》中载明车辆配置为康机2匹马力相一致,二者能相互映证。证实车辆为上诉人向昆明xx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昭通购买。

(三)关于证据三两张收款收据,均是昆明xx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与证据一的《定车协议》相印证。其中第一张收款收据的时间是x年5月2x日,这与证据一中的《定车协议》签订的日期(x年5月2x日)是同一天,二者相吻合。第二张收款收据的时间是x年x月24日也与《定车协议》中约定的“1x个工作日内交车”相一致,并且还证实了x年x月24日交付车辆的事实。

(四)关于证据四车辆通行费发票11张。

其中第一张发票(时间是x年x月2x日)是上诉人顺便提供的,这是销售单位于交车前所付(向上诉人进行报销),严格地说并不属于上诉人的支出,这一点,上诉人一审中已向法庭进行了说明,不料原审法院不仅未如实认定反而还以偏概全,认定“11份车辆通行费发票的时间与被告购车时间不符,故本院不予以采信。”客观地说,不能仅凭第一张不采信便彻底否定后面的1x张。之后的第2—11张发票刚好证实了上诉人主张的于x年x月24日在昭通市买车后,一路将车辆从昭通途经嵩明(小街)、昆明、石林、弥勒,一直开到落户的主张。为了更好地“还原”事件经过,上诉人现逐一说明一下:

第2张发票(为白色)证实x年x月25日11时15分从昭通昭阳区出发,1x时5x分到达小街收费站(属嵩明);第3-5张发票(为蓝色)证实同一天经过昆嵩高速到达昆明北郊乌龙收费站的事实;第x张发票(昆明绕城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证实从乌龙收费站经昆明绕城高速公路至昆明东郊阿拉收费站,时间为x年x月25日1x时53分的事实;第x张发票(为绿色)证实x年x月2x日凌晨从昆明小喜村收费站进入昆石高速于该日凌晨2时3x分到半截河出口进入石林县的事实;第x张发票为车辆于x年x月2x日凌晨3时21分通过路南收费站的事实;第x张发票证实于x年x月2x日凌晨4时3x分通过弥勒第一个收费站的事实;第1x张发票证实于同日x时14分通过弥勒第二个收费站的事实;第11张发票证实同日x时x2分通过黄凉田收费站随后到达事实。另外,以上公路通行费发票还证实是货车(属4型车),收费金额都与案件实际相符,与本案中的货车通行的事实相符。

(五)再加上第五、六组证实,所有的证据均证实上诉人在本案中的所举证据是环环相扣,能形成证据锁链,证实本案诉争的车辆是上诉人在昭通购买,并从昭通提车后开到落户这一本案中的关键的客观事实。

四、被上诉人作为一审原告并未就其主张向法庭进行有效举证,所谓买卖合同的主张并不成立

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诉争车辆系向其购买,但具体车辆买卖合同、买卖行为的过程,车款的支付等均无有效的证据证实。在此,也有必要逐一分析一下其提交且被原审法院认可的证据:

1、关于两张增值税发票,本不应采信。说几个疑点:一是发票反映的到底是不是本案诉争车辆不得而知,说明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二是“Dx2”的字样是手写上去的,这在机器打印的发票中是绝对不允许的,至少手写部份无效;三是印章位置偏上,并没有盖在右下角的“盖章”处;四是无收款人、复核人签字;五是为什么出现两张同一天开出的连号发票,无任何证据予以解释;六是金额为1x4x元的.发票,按增值税1x%的税率计,税款应为1x元,而发票上的金额却是元;七是结合以上这么多疑问,按常理,国税局应当无法认证,但xx市国税局却加盖了认证章。故上诉人一审中强烈要求对这两张发票的真假进行鉴定,但法院未对此进行评判,何况每张发票都印有x4位密码,具备鉴定条件(对于税务机关来说,输入此x4位密码,便可认定出真假)。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33篇

原告:某某,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住 市 区 路 号,电话: 邮编:

被告:某某,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住 市 区 路 号,电话: 邮编:

诉讼请求:民间借贷纠纷

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元及利息 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被告因生活困难向原告借款 元,双方约定,被告在 某年某月某日以前偿还。

现还款期限早已届满,被告仍然拒绝偿还借款,经多次所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恳请依法裁判。

某某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上诉状的分类

上诉状分为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和行政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34篇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重庆市丰都县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重庆市丰都县人。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丰都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丰法民初字第01910号民事判决。

二、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程序中的请求事项:共计元。(1、医疗费用元;2、必要的交通费用2569元;3、必要的住宿费用498元;4、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950元;5、必要的营养费5000元;6、伤残鉴定检查费元;7、伤残鉴定及续医费鉴定1800元;8、误工费33600元;9、护理费14000元;10、残疾赔偿金元;11、被抚养人刘莉萍的生活费元;12、被赡养人刘荣述的生活费元;13、续医费20000元;14、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上诉人已垫付)。

上诉理由

关于事实部分

1、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对该事实认定错误。

“审理查明”载:“……后刘XX自行离开原站立的安全地带……”。在庭审调查中,被上诉人无任何证据表明上诉人“自行离开原站立的安全地带”,相反,上诉人却举示了公权力机关——恩施交警大队的“证明”,已证实了上诉人致伤残的事实是在被上诉人“组织转移的过程中”所致。故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内容违背了客观事实。

2、被上诉人举示的证人证言与客观事实不符。

首先,被上诉人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的法定期间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不但如此,且在开庭的当日亦未出庭作证,直至判决文书送达之前的任何时间均未接受质询。此程序违法,影响实体裁判。

其次,法庭庭审之后的数日,法庭却主动联系证人,通过电话语音方式仅用了短短6仅分钟边询问边电脑录入,同时还要不断修改证人的补正及让证人核实,尔后需向证人宣读、核对无误后定稿。这一系列的程序,通过2015年8月3日下午,上诉人的代理人对法庭语音笔录质证时发现,质证笔录与法庭对证人的语音笔录记载的篇幅大致相当,质证笔录却花费近一小时。由此,对法庭对证人通过电话的语音笔录的真实性存在疑问。

第三,上诉人的代理人对法庭的语音笔录质证时提出,法庭是否核实了书写的证言是不是证人亲笔书写时,法庭未作回答。因此,证人书写的证言不具客观真实性。同时,法庭也未核实法庭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人”的电话号码是否是“证人”本人的,即使是该“证人”本人的电话号码,那么,当时接听电话的人又是否是“证人”本人接听的呢?法庭对此亦未回答。因此,从这一方面也能充分证明该“证人”的证言不具客观真实性。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第四,该“证人”的证言仅此一份,属应当补强的证据,且与被上诉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不能相互印证,未形成证据锁链。这样的不具客观真实性的孤证,应当当庭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

第五,从证据证明力大小方面来看,“证人”与被上诉人系同村人,且其作出的证言有利于被上诉人而不利于上诉人,则其作出的有利于被上诉人的证言的这一证明力极小。相反,上诉人针对这一事实举示了具有国家公权力的机关——恩施交警大队的“证明”,该机关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无任何利害关系,且具有公信力,其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远远大于与被上诉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的证明力。应当对恩施交警大队的“证明”予以采信,从而否定“证人”的证言。由此可得,恩施交警大队“证明”中载明被上诉人在组织过程中上诉人掉入涵洞致上诉人伤残事实的认定是客观真实的,应当予以采信。

第六,法庭在原审裁判文书中未对证据材料的认定理由作任何阐释。

第七,法庭主动调取证人证言违背法律关于法院应当或可以依职权调取的规定,因为该证人证言不属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和范围,也不属于法定的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的情形和范围,其程序违法,影响实体裁判。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1、侵权责任的要件方面。侵权责任的“四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后果、过错、因果联系。首先,侵权责任中侵权行为不仅指加害行为,因加害行为侧重于以作为的方式,而侵权行为还包括以不作为的行为方式。这也是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对类似案件在行为方式上的区别所在。其次,在侵权责任法中,是讲的过错,而不是讲主观过错。不能以刑法中的主观故意相混淆。即便要说是主观过错,也不能将“主观”解释为侵权人的内心想法,而应当从“行为”的角度来解释是否主观上有过错,这才符合立法原意和客观目的解释论。结合本案,被上诉人运送上诉人,有义务保障上诉人的安全,且在深夜的高速道路上,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安全保障的责任更大。同时,被上诉人具备驾驶员资格,对安全驾驶的常识比上诉人懂得更多。那么,被上诉人组织转移的行为是法律及行业规定的职责和义务,被上诉人也实施了这一行为,此行为是正当的,也是必须的。但被上诉人未尽到安全保障的注意义务。被上诉人还有一个不作为的行为,那就是被上诉人没有确保上诉人真正安全的前提下,却急着将照明手电筒用于更换车辆车胎,明明可以让上诉人转移到安全地带,被上诉人却未做到,此为被上诉人的不作为行为,正因有被上诉人的这一不作为的行为才导致上诉人掉入涵洞。被上诉人的上述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作为行为和有条件提供照明而未提供照明的不作为行为相结合是导致上诉人致伤残的原因所在。这种因果联系的存在亦不言而喻。在此,也有一个关键之点,被上诉人在高速道路上的事故,重心应当是保证其运送的人员的安全,车辆的'修复和处理应当及时报案后由相关部门前往处置,被上诉人不应当对人员安全不顾而自行对车辆进行维修。

2、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被上诉人也应当承担责任。虽然上诉人受伤不是被上诉人的直接加害行为所导致,但上诉人是在被上诉人的运送过程中发生的,上诉人及其他同车人员的安全是在被上诉人的掌控之中,且不是在普通道路上而是在高速道路上。其被上诉人的运送行为与上诉人受伤之间具有牵连性,被上诉人也应当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存在侵权的行为,有过错,上诉人有损害事实和结果,且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与上诉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侵权责任法,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诉至贵院,尊请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以更好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35篇

上诉状的写作方法

上诉状应写明以下内容:

1、标题。标题应当标明_民事上诉状_。

2、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自然情况。同起诉状一样,写出八个要素。但需注意两点:一是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后要注明在原审中的地位,并用括号括住。如上诉人(原审原告人或原审被告人):张××,男。××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或原审原告人):鲁××,男。××岁……二是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自诉人和被告人,谁提出上诉,另一方就是被上诉人。

下面接着写事由时,一般用下列程式语句:_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的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_由此引出上诉的理由和请求。

3、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这是上诉状的中心内容,因为上诉状重点是讲清上诉的理由,也就是说,要针对原审判决、裁定中的不当之处提出不服的理由。这部分的写作要考虑三个方面:

(1)关于对事实的认定。如果原审裁决在事实的认定上有错误,包括某种行为事实根本不存在,或有重大出入,或缺乏证据等,那就要用确凿的证据说明事实真象,全部或部分地否定原审裁决认定的事实。

(2)关于定性、裁决和适用法律。如果原审裁决在认定事实方面没出入,而是在认定案件性质、确定罪名以及适用法律作出的处理有误,那就要运用法律武器,包括从法律理论上的论证和引用具体的法律依据,指明原审裁决在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

(3)关于诉讼程序问题。如果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和最后裁决中,存在违反诉讼程序的错误。包括是否应当回避,是否应指定辩护人,审判方式是否公开,审判组织是否合法等,也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指出其错误。在阐明了上诉理由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如请求二审撤销、变更原裁决,或请求重新审理等。

理由的具体写法,有的先把原判决书(或裁定书)中不妥或错误的原话引出来,有的把原裁决不妥或错误之处概括成一段话,然后有针对性地陈述理由,予以反驳。有的以讲述理由为主;结合着指明原审裁决的不当之处。

4、结尾。上诉状的结尾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呈文或呈转对象。上诉状写好后,可以直接递交二审法院,也可以通过原审法院转交上一级人民法院。如果是前者,就写_此致××人民法院。,如果是后者,就写_×××人民法院(原审法院)转送××人民法院(二审法院)_。二是上诉人签名盖章。三是具状年月日。

5、附项。顺序依次列出:上诉状副本×份,书证×件,物证×件。如有证人,还要写出证人的姓名和地址等。

民事上诉状范文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36篇

2016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无业,住南京市浦口区某街道某巷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江浦县某镇某某歌舞厅业主,住某市某区某镇某路某号。

上诉人因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14日(2003)浦民一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法院第二项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人民币100000元整。

2、依法改判原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3、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和理由: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37篇

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族,

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____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族,

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_______________号一案的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彻底破裂的程度。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虽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续期间前后长达九年,彼此之间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爱感情,此次闹离婚纯属房产证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须指出被上诉人在房产证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为,至少是侵犯了作为共同还贷的上诉人在该房中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当初买价未查明、确认。导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的房屋贷款在居住房屋现值中所占的`比例和份额认定不清,进而对上诉人补偿款裁决不公。

该房购买价款为__________万元,原判离婚时,该房已增值为__________万元,而且根据__________市房屋市场波动状况来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正是房屋价格上涨高峰期。现原判仅以__________万元作为补偿款,显然不公。

3.原判对上诉人离婚后基本的生活条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诉人难以生活。

二、原判裁决有失公允,未能从根本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上诉人在原审中谈到“离婚”一节,是附条件的。

因为上诉人离婚后他处无房,如果被上诉人坚持离婚,也应当对上诉人的住房问题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补偿方式有二:一、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得的部分,适当地照顾女方权益给予多分,二、在被上诉人坚持离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住房问题一节,给予相应地补偿。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执法衡平不公,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条件,特提起上诉,请求如前。

__________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38篇

“民事诉讼之理想所在,应是在求裁判正当、公平、迅速和诉讼之经济”。①而民事诉讼失权制度[民事诉讼中的失权,是指当事人(含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原本享有的诉讼权利因某种原因或事由的发生而丧失。②]的建立,正是为了满足裁判正当、公平、迅速和诉讼之经济之要求,因此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失权的正义性原理源于诉讼效率性和时间经济性的认同”。③民事诉讼失权主要有答辩权的丧失即答辩失权、上诉权和申诉权的丧失、管辖异议权的丧失、证据提出权的丧失即证据失权,其中上诉权和申诉权的丧失、管辖异议权的丧失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已经进行了规定,而对更为重要的证据失权、答辩失权没有进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对证据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终于将证据失权的确立载入了我国民事诉讼史册;④“由于证据制度是民事诉制度的核心,触及这一核心的改革立即就产生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应,终于引发了民事审判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的全面改革”,⑤自然答辩制度的改革也不例外;另外,没有答辩失权制度的建立,似乎证据失权难以更好的实施,因为被告在答辩期间不提出答辩状,对原告实施诉讼突袭,造成事实争议难以确定,原告的证据提出就难以相对确定。因此,笔者认为,伴随着证据失权制度的建立,应确立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⑥

二、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制度的现状考察

(一)立法上的考察

《_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该条第二款后段又规定“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从该条文规定的内容来看,并没有明确要求被告答辩,答辩权被告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也并不会因为没有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答辩状而丧失答辩权,即法律不存在强制被告答辩的制约因素。因为立法上如此的规定,加上我国民事诉讼对当事人拥有辩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来加以规定,⑦因此,普遍认为“答辩的本身既是被告(包括被上诉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又是被告的一项诉讼义务”。⑧被告答辩首先是被告的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辩论权的外在表现,答辩权是被告辩论权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是与原告的起诉权相对应的。被告的答辩从作为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来说,主要是指被告提出各种事实、主张、理由包括证据来反对原告的请求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手段;也是我国民事诉讼以辩论权为基础确立的辩论原则所赋予被告的权利。其次,被告答辩又是被告的一项诉讼义务。持义务说观点者,从提交答辩状对于原告及法院的影响出发认为,被告不按期提交答辩状,直接关涉到原告一方是否能够借此及时地了解被告的抗辩要点并据此进一步做好相应的出庭的准备,亦影响到法庭及时了解诉讼争议焦点,从而正确指挥诉讼及提高庭审效率。因此,“与其说被告按期提交答辩状是其所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毋认为它是被告应尽的一项诉讼义务。”⑨义务之所以为义务,是因为不履行义务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答辩的法律后果,但是,从民事诉讼法的整部法律规定来看,首先在程序方面,还是可以看出不履行答辩义务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如被告对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限内,否则就失权,被告对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就可以理解为被告在程序上的答辩内容之一;在实体方面,答辩又可以理解为应诉的内容或方式之一,被告仅有答辩,而不参加开庭,不能认为被告没有应诉,法院对答辩意见在实体处理同样要认真对待,但是,被告如果不参加开庭,又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即答辩状,法院就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该规定的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该条文规定要求被告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答辩的内容是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没有规定不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的法律后果,因此,并没有确立答辩失权制度,而仅仅是更强调答辩人有答辩的义务,加重其答辩的责任感。同时,答辩的内容的规定,则是对民事诉讼法的有益补充。

(二)实践中的困惑

由于被告在答辩期间内不提出答辩状不但不会产生不利法律后果,而且突袭答辩、拖延诉讼客观上常常对被告有利,故被告也没有在答辩期间内答辩之激励动机。在诉讼实践中,被告在答辩期间,特别是上诉人不提出答辩状是常有的事,而在开庭审理中直接提出口头答辩意见或当庭提交书面答辩状,或干脆待一审判决下达后,再提出上诉。原告已经将对案件的请求及事实理由全部展示给对方,却未能在庭前得到对方的回应,在庭审中才知晓对方的观点,有时无法对被告的抗辩意见及时提供再抗辩观点及证据,诉讼无法正常进行。被告方的抗辩观点在一审时不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二审法院实际上只能对案件进行重新的审理,其后果与一审终审无异。这同时也与被告为“防御者”主张吻合,有学者认为“在诉讼中,被告所实施的各种形态的诉讼行为均在客观上具有直接或间接回应原告诉讼行为的特质,究其原因,这主要是由于被告在民事诉讼中自始至终在扮演着”防御者“这一角色所决定的”。⑩因此,作为被告而言,消极诉讼,有意识地拖延诉讼的进程,并不奇怪。

三、答辩失权制度的建立

(一)答辩失权制建立的价值考量

民事诉讼中的答辩失权是符合公正和效率原则的。11民事诉讼是一个物质运动过程,这个过程不仅是一个物质消耗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时间消耗过程。由于民事诉讼解决纠纷之目的、以及对公正和效率价值的兼顾性追求,诉讼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故须对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在实施时间上予以限制。如上文所称,被告在答辩期间不提出答辩状,对原告实施诉讼突袭,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造成时间浪费和诉讼迟延,同时将伴生诉讼成本和审判成本的攀升,不符合程序经济之要求,也影响开庭审理的效率。

答辩失权制度的建立也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或程序正义的要求。民事诉讼平等原则要求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和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被告可以充分了解原告的主张和证据等,就应该同样赋予原告了解被告的主张和证据等,否则,被告隐蔽自己的观点与证据,就剥夺了原告的庭前诉讼知情权并限制了其辩论权的行使。对原告实施诉讼突袭,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因为公正的程序要求双方当事人平等且对等地攻击和防御,对方当事人应有机会进行陈述和辩论。

答辩失权制度的建立也是效益性价值目标要求。随着我国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民商事审判压力日益加大,进一步提高民事审判效率成为司法改革的客观要求。同时,人们也越来越关注法律的效益性价值目标,以及开始重视程序经济问题。12程序非经济是一个世界性的普遍问题,程序经济是世界各国程序改革的主要动力和重要方向,也是中国司法改革的大趋势。在这种背景下,被告在答辩期间不提出答辩状所产生的消极后果愈来愈清晰地显现,主要包括:对原告实施诉讼突袭,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因为公正的程序要求双方当事人平等且对等地攻击和防御,对方当事人应有机会进行陈述和辩论;答辩期间将形同虚设,造成时间浪费和诉讼迟延,同时将伴生诉讼成本和审判成本的攀升,不符合程序经济之要求;原告无法知悉被告对原告起诉主张和事实的意见,因此难以对被告的反驳和主张作进一步的辩论,显然将影响开庭审理的效率,并且第一次开庭通常难以取得较好效果,因为被告开庭时提出答辩主张和事实的,法院应给原告机会和时间重新收集证据,为开庭审理作准备。规定强调答辩人的答辩义务的主要目的,就在于消除上述消极后果,防止被告的诉讼突袭,避免对原告带来的不公平,减少诉讼迟延,防止诉讼成本和审判成本的扩大,有利于督促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斗争,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强制答辩人进行答辩,有利于庭前准备工作有效进行,如举证时限、证据交换更为全面有效落实,发挥更好的作用。如有利于对争点进行整理,被告答辩确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即当事人自认而可以免于原告举证及证据交换,当事人主要依事实争点举证及进行证据交换。

因此,“程序上给当事人提供了进行攻击防御的充分机会,当事人却完全不加利用的话,不仅意味着放弃了自身的程序保障,而且实质上还使对方获得的程序保障从无实现,如果迁就这种当事人就可能导致诉讼失去对抗性,还会带来拖延诉讼等危及效率性的后果,所以,这样的当事人必须立即为此承担败诉的责任”13.

(二)答辩失权的立法例。

从各国立法例来看,答辩失权大致有两种模式:一是答辩期间作为答辩权行使的法定要件,丧失答辩权的结果是法院直接承认一审原告或二审上诉人的权利主张和上诉请求。二是法院在案件受理后即确定当事人双方出庭的第一次期日,要求被告在第一次期日到庭并提出答辩状,没有在第一次期日到庭或到庭后不提出答辩状的,丧失以后进行答辩的权利。普通法国家多属前种模式,大陆法国家多采后一做法。

1、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确立了答辩失权制度。《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8条第4款规定“不否认的效果。对必须回答的诉答书中的事实主张,除关于损害赔偿金额数的主张外。在应答诉答文书中如果没有加以否认,即视为自认。在不要求或不允许提出应答的诉答文书中的事实主张,应视为否认或主张无效”。14不难看出,在美国联邦民事诉讼中,答辩权是被告所享有的重要诉讼权利,但是提交答辩状与否不能由被告自行选择决定,即被告必须提交答辩状,否则,将要承担诉讼上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如果被告没有充分地回答起诉状以否定起诉状中的主张,则原告可以提出要求对诉辩状判决的动议并能够不经审判即告胜诉”。15另外,《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7条-12条还就答辩状提出的一般规则、期限、格式、内容、修改等均有详细的规定。16

2、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条规定“如被告不提出答辩,只要符合本规则第12章(缺席判决)规定条件的,原告便可取得缺席判决”。17所谓缺席判决,指被告未提出送达认收书或答辩状的情形下,法院不经开庭审理而径行作出判决。18

3、日本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在原告起诉之后,可确定第一次口头辩论期日。在口头辩论期日里,当事人没有对对方的主张予以否定的,视为承认对方的主张。就被告而言,被告如果没有对原告的主张提出抗辩的,也就视为被告承认原告的权利主张。在口头辩论期日,当事人未到庭亦视为承认对方的主张。19

4、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典》第243条规定,被告必须在第一次期日中对原告的起诉状提出相应的答辩状,如果在该期日没有提出答辩状的,被告将丧失抗辩权。我国香港有关法院规则规定,被告人应当在受到令状后的14天内提出答辩状(抗辩状),原告再针对被告的答辩状(抗辩状)在14日内提出答复书;如果被告没有答辩期间提出答辩状时,原告可向法院的司法常务主任申请不应诉判决,以判决被告败诉。20

(三)建立我国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

1、正当提交答辩意见,否则承担答辩失权责任。(1)提交答辩状的限期。限期仍可根据现时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时间为收到起诉状或上诉状后十五天;认为无法在此期间内提供充分的答辩意见及搜集必要的证据时,可以向法庭提出延期的申请,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证据失权制度吻合。如果在提交答辩状限期届满时,当事人不提交书面答辩状,也不提出召开庭前预备会议的申请,也不申请延期答辩者,则视为被告对于案件的诉讼程序及本案原告的实体主张及事实均予认可。原告可直接获得缺席的判决。(2)提交答辩状的方式。单纯考虑在开庭前一定要求当事人提交书面的答辩状,这是不符合国情的做法。相对而言,有些案件比较简单,对于不熟悉法律程序的被告,或是那些认为原告的起诉是错误或是自己根本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被告,不会考虑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意见或是担任案件的诉讼人。这种情形下,为保护被告的答辩权,可由选择在法官面前提出口头的答辩意见,并由书记员记录在案。如果当事人认为需要口头答辩的,应当在答辩期限届满前向法庭提出召开庭前预备会议的申请,交换证据及答辩,可一并在庭前预备会议上进行。在此情形下提出的答辩,仍可视为提出了答辩状。(3)答辩状的内容—自认与否认。被告可以提出承认原告的事实与主张,或是全部否认或部分否认原告的事实及主张。如果作出否认时,被告有义务说明否认的理由与事实。当然,这种理由与事实可以概括地说明,但是必须是作出说明,否则,原告仍是无法知道对方的真实观点,这与不提出答辩意见的后果是一样的。另外,答辩状的内容,应划分两项:一项是对于程序上的问题的抗辩,一项是对案件实体的抗辩。如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条规定,“答辩状须对原告每一项主张进行回复,载明:(a)被告否认原告在诉状明细中的哪些主张、否认的理由、并可提出不同于原告陈述的案件事实;(b)被告不能自认或否认原告的主张,但要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c)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自认。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款项金额提出异议的,须陈述理由,并尽可能提出有关款项金额的已方陈述。被告可主张对原告享有金钱债权,作为对诉讼请求的抵销,而不论该抵销是否为第20章之诉。被告以代表资格提出抗辩的,须陈述其所代表的资格是什么。主张诉讼时效过期的,应写明细节。被告未提交送达认收书的,须提供送达地址。答辩状须经事实声明确认。”21(4)基于民事诉讼上的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的答辩对以后辩论行为应具有拘束力,如无特殊事由,不得随意推翻原来答辩状的内容,因此不得作出虚假陈述。如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当事人的案情声明(包括答辩状)等需经事实声明确认。当事人若签署了事实声明,则比照证人作证可能承担虚假陈述之法律后果;而不签署的,则案情声明法庭将不予采纳。22为提高诉答状的真实性,美国还要求律师签名及做“真实声明”。23

2、答辩失权的例外。

(1)、对当事人以公告送达进行传唤的,这非属于当事人主观原因不进行正当答辩,因此,不在此限。如日本就有这种规定。24

(2)、被告在答辩期间已经满足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要求。如英国《民事诉讼规则》有类似规定。25

(3)、原告提起的诉讼包含金钱给付的内容,被告未及时答辩,原告仍应对金钱给付的金额进行证明。

(4)、涉及国家、集体、他人及公共利益的,被告不就有关的问题进行抗辩的话,法院应直接依职权进行审查。

(5)、对配偶提起的侵权诉讼或对未成年人、精神病提起的诉讼,被告不答辩,申请缺席判决须有证据证明。

注释:

[①] 陈计男:《民事诉讼法论》(上),三民书局印行2000年11月版,第13页。

[②] 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第440页。

[③] 同注③。

[④] 《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

[⑤] 程春华主编:《民事证据法专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⑥] 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即被告人答辩权利的丧失,主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的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实施答辩行为而丧失于后的答辩权利。参见张卫平:《论民事诉讼中失权的正义性》,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6期。

[⑦] 《_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⑧] 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261页。

[⑨] 唐德华主编:《新民事诉讼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1年8月版,第211页。

[⑩] 赵钢:《对被告应诉行为的定性分析》,载于田安平主编:《民事诉讼程序改革热点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10月版,第259页。

[11] 肖扬院长在2001年新年献词指出“人民法院在21世纪的主题就是公正与效率”。

[12] 所谓程序经济,简而言之,就是诉讼主体以最低诉讼成本取得最大法律效益,实现诉讼目的。程序经济主要包括二方面的要求:一是使司法资源耗费降低到最小,达到最低诉讼成本;二是加速程序进程,降低诉讼拖延。

[13] 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31页。

[14] 白绿铉、卞建林译:《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证据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24页。

[15] [美]史蒂文·苏本 Stephen 玛格瑞特(绮剑)·伍Margaret ,蔡彦敏、徐卉译:《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第155页。

[16] 白绿铉、卞建林译:《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证据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月版,第22-31页。

[17] 徐昕译:《英国民事诉讼规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72页。

[18] 徐昕:《英国民事诉讼与民事司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46页。

[19] 参见白绿铉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159条,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73页。

[20] 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264页。

[21] 徐昕:《英国民事诉讼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79-80页。

[22] 参见徐昕:《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条,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99-108页。

[23] 汤维建:《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350页。

[24] 参见白绿铉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159条第3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73页。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39篇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如果一审原告、被告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则都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因________一案(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书所列的案由),不服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字第号判决(或者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写明要求上诉审法院解决的事由,如撤销原判,重新判决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理由:

(写明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正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书副本____份

上诉人: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40篇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28岁,汉族,工作单位: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长白山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08)延民初字第4509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08)延民初字第4509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对本案进行改判,即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丧葬费元、死亡赔偿金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元、尸检费500元、证人出庭费用2286元、上诉人交通费、差旅费4732元(共计元);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原审法院不顾法庭调查的实际情况,甚至在根本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事实认定,严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是对上诉人极大的不公。

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上的错误有以下几点:

1、原审法院认为“一路上,景区讲解员在车内广播讲解以及不断提示按景区内规定线路游览”,严重背离了事实情况

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证据表明,景区讲解员在上山的大巴上,只有一句关于安全的提示,就是“长白山是火车喷发形成的,地表的土壤和岩石比较疏松,希望大家在游览过程中按照确定的路线行走”,并不是如原审法院所认为的那样,进行了不断地提示。

此外,无论是讲解员的提示还是门票的提示都是不科学、不充分的,因为这些提示仅仅告诉游客要按照“指定路线”行走,但并没有以任何形式告诉游客“指定路线”是什么,景区内也没有设置任何引导标识。

原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讲解词书面稿,认定讲解员进行了不断地提示是对被上诉人的有意包庇,因为讲解词仅仅是书面稿,并不能证明案发当日讲解员就是按照这个讲解词对被害人进行了讲解和提示,且这个讲解稿讲解的也不够明确,也没有告诉游客“指定路线”或“规定的路线”是什么。

2、原审法院认定被害人王某等人“走到景区东侧的紫霞火山口游玩,已离开景区范围,进入保护区范围”,是错误的事实认定

根据门票的上的图示说明,被害人行走及遇难的主峰和天池地段都是长白山景区的范围,且门票的文字说明及导游的讲解都是将长白山景区和长白山保护区当做一个概念介绍给游客的,被上诉人也没有在事故发生地设立标牌显示该地区是保护区,但在事故发生之后却强调保护区和景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辩解说被害人是在保护区遇难的,不是在景区内,显然是为了推卸责任。

原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及事实依据的前提下,认为被害人“已离开景区范围,进入保护区范围”,显然是在有意偏袒被上诉人。

3、原审法院认定“王某和李某某沿主峰东南200米处的小道下到天池水面游玩”,是有违客观事实的

原审法庭调查中,作为唯一一位目击证人李某某当庭陈述:被害人和李某某是沿着顶峰北侧的一个公共厕所外的一个向东的小路向东,到达天池火山口游玩,并沿着通往水边的小路下到火山口去,这条小路的大概位置是离主峰_题词的石碑往东南500米左右。

李某某的这一当庭陈述,与王某意外坠死卷宗中李某某的陈述是相吻合的。

但原审法院依据该卷宗中的《王某意外坠山致死调查报告》的叙述,认定“王某和李某某沿主峰东南200米处的小道下到天池水面游玩”,显然是不顾客观事实的错误认定。

且《王某意外坠山致死调查报告》根本不是民事诉讼证据的类型之一,也没有调查人的签字盖章,根本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原审法院依据该调查报告认定事实是极大地不负责任。

4、原审法院认定“医护人员到紫霞峰火山口时,已有景区管理人员到达王某坠落地点,经与樊文军、王建军沟通,王某已无呼吸,脉搏等生命体征,而后120争救人员赶到后又经确认王某已经死亡”,是与事实的严重不相符

首先,景区根本没有专职的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因为所谓的医护人员是要有执业资质的,而赶到现场的王芳菊根本没有执业资质,没有任何急救经验,没有到被害人身边进行救助,所以被上诉人根本没有派医护人员进行救助;其次,根据樊文军的当庭陈述,其在当时根本不能确定被害人是否已经死亡,且其到达王某身边时,王某是有呼吸的;再次,120人员赶到后并没有亲自到王某身边进行查看,仅仅是依据樊文军、王建军、王芳菊的描述来判断王某已经死亡。

试想,樊文军本身都不能确认王某已经死亡, 120人员依据他的描述来确认王某已经死亡又怎么可能是正确的呢?

5、原审法院另查“现原告所称的公共厕所在下山路线至候车区区间右侧,为了便于游客进出公共厕所,其路口处没有护栏绳索外,均设有护栏绳索”,是没有任何依据的错误事实认定

原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做出这一事实认定是对上诉人的极大地不公。

根据上诉人提供的照片证据及被上诉人提供的录像证据,都可以看出来公共厕所附近根本没有任何警示标识和护栏绳索,被上诉人对这一事实也没有否认,只不过是对上诉人主张的行走路线表示有异议。

原审法院一方面不顾目击证人的当庭陈述,毫无理由地按照被上诉人的主张来确定被害人的行走路线,一方面又认定上诉人主张的行走路线上设有警示标识,真是“一切以被上诉人的利益为准绳”,竭尽全力地为被上诉人开脱罪责!

6、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景区的管理者和经营者,不可预见游客擅自离开旅行线路,私自下至天池水域,在旅行线路上均设置了警示标志,应认定已尽了合理范围内安全提示和保障义务”,完全是不顾客观事实的主观臆断

首先,被上诉人没有以任何方式告知游客旅行线路是什么,所以被上诉人完全应当预见游客有可能会离开其所谓的“旅行线路”;再次,被上诉人设置警示标志根本不符合国家标准,在被害人行走的危险地段上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

原审法院是认定被上诉人在旅行线路上均设置了警示标志,是没有人任何事实依据的。

7、原审法院认为“在救治过程中吕春海一直在现场,对景区救生人员及医护人员根据王某现场的生命体征,作出了死亡认定,也未提出异议,应认定救治过程无过错”,是完全没有事实依据的错误认定

原审法院仅仅以吕春海没有提出异议来认定救治过程无过错,实在是荒谬之极!首先,救治过程是否有过错,是要综合判断的,并不是以某个人是否提出异议来认定的;其次,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吕春海对死亡认定未提出异议;再次,吕春海并不是被害人的直系亲属,其对死亡认定是否提出异议不具有任何意义。

原审法院的这一事实认定实在是牵强之极!

二、原审法院理解和适用法律错误

1、原审法院对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解存在偏差

原审法院认为,作为经营者的被上诉人已经尽到了安全提示和救助义务,所以认定其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这是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狭隘的、错误的理解。

因为,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非常宽泛的义务,它要求经营者有物的方面的安全保障,即经营场所应当安全可靠,还要求经营者有人的方面的安全保障,即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此外还有软件方面的安全保障,即消除内部的不安全因素,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以及不安全因素的提示、说明、劝告、协助义务。

本案中,很显然被上诉人违背了这些义务,首先,被上诉人的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并不是安全可靠的,不符合物的方面的安全保障;其次,被上诉人没有配备专职医务人员,达不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这一国家标准的要求,不符合人的方面的安全保障;再次,被上诉人没有消除内部的不安全因素,也没有尽到不安全因素的提示、说明、劝告、协助义务,不符合软件方面的.安全保障。

所以,被上诉人根本没有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2、本案还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被害人王某是消费者,理应将其作为消费者进行特别保护,所以本案还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只要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经营者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本案中,作为经营者的被上诉人向王某提供的服务并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其经营场所是不安全的,并最终导致王某死亡,所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不能正确理解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精髓,错误的适用法律,使上诉人感到非常遗憾和不能接受!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贵院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 呈

延边朝_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某某

二XXX年四月六日

民事上诉状【2】

上诉人:王**

被上诉人:张**

法定代理人:马**

上诉人不服某区人民法院(2008)民初字第4568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2008)民初字第4568号民事判决,驳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等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第一、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实2006年11月2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买卖房屋协议书》时无民事行为能力。

首先、民事行为发生时是否具备行为能力是判断行为无效的依据。

本案没有证据证实签订合同时被上诉人不具备行为能力。

其次、精神分裂症分多种类型,并非所有病人全部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上精神病人可分为:一、完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三、有时能够辨认,有时不能够辨认的,是间歇性精神病人 。

2000年1月~2005年1月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对鉴定的凶杀案例中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的179例鉴定资料进行分析,结果为无责任能力者93例(),限定责任能力39例(),有责任能力47例()。

因此并非所有精神病人都不具备行为能力。

再次、依据本案事实,被上诉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被上诉人张**一直在专利事务所正常参加工作至退休,单位领导、同事均反映其没有问题。

本案中,被上诉人交纳涉案房产供暖费依据平米计算,少交纳费用。

后委托中介机构出售房产,将平米的房产做平米的房产出售,收取房款,办理产权登记,2007年3月1日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节目报道,3月2日委托张丽、律师与上诉人及测绘所所长协商解决纠纷等,均可以认定被上诉人明知行为后果,具备行为能力。

第二、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原告张**于1978年始即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此后一直在服药控制病症,2007年12月医院出具诊断证书,确认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尚未痊愈,故原告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仅仅是主观推测。

首先、“1978年始即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证据是被上诉人提供的部分病历记录,并不连续、全面。

病历也未认定丧失行为能力。

1981年1月24日记载:“病好多了,脑子不乱想了,睡眠好。

情感及表情自然,接触好,伸手无颤抖”。

1983年7月16日记载:“情感自然,主动叙述以上症状,自知力好”。

1990年4月19日记载“病情稳定,对周围不多疑,仅因为爱人外出,回来晚些生气。

神清、接触好,自知力存在”。

1990年5月3日记载:“病情好转,多疑减轻。

但看电视多进入角色生气,与爱人吵架,任死理。

接触好,情感活跃,自知力存在”。

病历中均记载病情稳定、情感自然、自知力存在等认定。

因此即使被上诉人患有精神分裂症,也并非无行为能力,法院依据病历认定无行为能力证据不足。

其次、“且此后一直在服药控制病症”完全就是一审法院的偏袒,具体是否吃药,吃的什么药,法官肯定没看见,当事人可以胡说,法院要依据证据认定事实。

再次、“2007年12月医院出具诊断证书,确认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尚未痊愈”,该证明书存在瑕疵,“建议全休壹月”,当时被上诉人已经退休,不存在休息的事实,即使诊断证书属实,也不能证实签订合同时不具备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65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没有发病期间实施的,并且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有效”,依据本案事实,被上诉人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具备行为能力。

第三、本案应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8:“认定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诊断、鉴定确认”, 具体认定是否患有精神病及病情的轻重程度,应以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理性、科学性的根据。

如依据医院诊断确认,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本案上诉人始终坚持被上诉人具备行为能力,而一审法院仅仅依据20多年前的病历认定签订合同时不具备行为能力,依据不足。

上诉人一审过程中多次要求进行司法鉴定,但依据法律规定,只有精神病人法律上利害关系人才具备申请资格,造成鉴定程序无法启动。

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被上诉人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年 月 日

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 第41篇

〔关键词〕民事诉讼,“不变期间”,“在途期间”,“申请执行期间”,法律规制

民事诉讼“期间”是民事诉讼主体尤其是双方当事人为实施诉讼行为所应遵守的期限。故期间制度设计之良窳不仅攸关民事诉讼程序能否得以顺畅进行,更关乎当事人双方之诉讼利益能否得到妥适保护。衡诸诉讼法理,笔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期间”之规范,颇失允洽,其中尤以“不变期间”、“在途期间”、“申请执行期间”之失范为著。为此,本文不揣谫陋,拟就此三个问题作一探讨,期冀于立法之完善有所助益。

一、 关于民事诉讼“不变期间”

依民诉法第75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之规定,在现行法,似认期间仅有法定期间与指定期间之别,并无不变期间这一类型。惟从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_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212条“民事诉讼法第182条中的2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之规定来看,民诉法第182条所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2年期间被定位为不变期间。揆诸《适用意见》第212条,不变期间属于法定期间的范畴,显无疑义。但不变期间相对于通常的法定期间及受诉法院指定的期间而言于适用上究竟有何特质,《适用意见》却语焉不详。理论界于不变期间的认识亦每每存在误解,甚至以讹传讹。①其结果,不仅在认识上徒增纷扰,在适用上更滋紊乱无序之弊。

按诸诉讼理论与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立法通例,笔者认为,不变期间不仅在特质上与法定期间及法院指定期间有别,在适用上亦与后两者大相睽异,举其荦荦大者,约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从特质上讲,不变期间一旦经由法律确定,无论出于何种理由,其均不得由受诉法院依职权或基于当事人之申请为延长或缩短之变更。诚如台湾学者姚瑞光先生所云:“期间,可得伸长或缩短,以裁定期间及通常法定期间为限,法定不变期间,无论如何,不得伸长或缩短。” 〔1 〕 (P213 )不变期间之所以具此特质,其根本原因在于不变期间所涉之利益“恒较通常法定期间为重大,故不许伸长或缩短之。” 〔1 〕 (P213 )庶“期诉讼之早日确定,以定两造间之法律关系”。〔2 〕 (P300 )征诸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之立法,不变期间不许伸缩殆为通例。譬如德国民诉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除不变期间外,期间可以由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缩短之。”日本民诉法第96条规定:“法院对法定的期间或由其规定的期间,可以延长或缩短。但对不变期间,则不在此限。”我国台湾地区“民诉法”第163条一如日本民诉法第96条亦规定:“期间,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长或缩短之。但不变期间,不在此限。”

其二,从期间耽误之效果看,当事人若迟误法定不变期间,未能完成应为之相应诉讼行为,即生失权之效果,也即当事人不得再为同一诉讼行为。〔3 〕 (P164-165 )此虽未为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立法所明定,按诸不变期间之要义,乃当然之解释。而当事人若迟误法定通常期间或者法院指定期间并不当然生失权之效果,当事人于受诉法院顺次所为之裁判作出之前,若能补行所耽误之诉讼行为,仍不失其效力。台湾学者杨建华先生对此有精到之阐释:“但迟误裁定期间者,因该期间原得伸长或缩短之,故逾越裁定期间,即非当然丧失得于期间内为诉讼行为之权利……或上诉在程序上为不合法,审判长或法院酌定期间命当事人补正其欠缺,当事人如不于该期间内补正者,法院固得以裁定驳回或上诉,但在法院尚未以裁定驳回或上诉前,如前说明,既不生失权之效果,当事人自仍得有效为该期间内应为之诉讼行为。” 〔4 〕 (P288 )诚哉,斯言!

其三,当事人迟误不变期间,若非可归责于己之事由,可允许其向法院申请回复原状以资救济。如前所言,在法定不变期间,不许法院以裁定伸长或缩短,且当事人迟误不变期间后生失权这一于其不利之效果,故“如不变期间之迟误,非因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由所致者,如不予救济机会,则非事理之平。” 〔2 〕 (P297 )是以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之立法殆设立回复原状制度,允许当事人在耽误不变期间的正当事由消失后一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回复原状,以除去迟误不变期间之效果,使诉讼程序回复到该不变期间未被耽误之状态,庶免当事人蒙受重大之不利益。日本民诉法第9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由于不归责于己的事由而不能遵守不变期间时,在限于其事由消灭之后的一周以内,可以声明回复原状。”又如我国台湾地区“民诉法”第1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或人,因天灾或其他不应归责于己之事由,迟误不变期间者,于其原因消灭后十日内,得声请回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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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经典范文(合集4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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