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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书范文(优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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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书范文(优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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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书范文 第1篇

1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益时起两年内向法院。

2的法院:你(债主)应向欠教人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

3证据的收集:注意收集保存全面的证据。

4如果你(债主)胜诉,法院会依法执行。如果欠款人没有现金还款,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欠款人与父母之间存在继承关系,你与欠款人之间存在借款之债是两种法律关系,你(债主)不用管欠款人父母的情况。

公民应如何申请专利

《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但动物和植物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公民申请专利应注意以下事项:

1首先应弄清楚其所持有的发明成果是属于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指发明人或设计人为完成所在单位指派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所在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取得的发明成果,职务发明由单位申请专利,个人无权申请。非职务发明指完全由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单位指派工作后利用个人能力作出的发明。非职务发明可以由个人申请专利。

2申请文件要求:申请专利应该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入的姓名、申请人姓名、地址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3,先申请原则:我国专利权的授予采取先申请原则,即当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4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字第XX号

申请人XXXX(单位全称)因XXXX(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及用途),向我处申请对X X X X(保全标的名称)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_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员X X X于X X年X月X日在XX(地点)与鉴定勘验X X X(性别、工作单位、职位、职称),对保全标的进行了XX、XX(鉴定、勘验、拍照),制作了鉴定(勘验)文件X X份,照片X X张,见证人X X(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住址)在场见证。

兹证明。与本证书相粘连的《X X X X》、《X X X X》(文件名称)为公证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作,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见证人的签名属实;保存于X X X X(具体地点)的照片X X张为公证人员、鉴定(勘验)人现场鉴定(勘验)所拍摄,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_XX省XX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X X X X年X X月X X日

妻子借钱。丈夫有偿还义务!

问:一个朋友借我20万元钱。有借条,她不幸去世了,请问她丈夫有还我钱的义务吗?她家有房产。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和26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死亡的,另一方负连带清偿责任,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能证明在借款的时候,夫或妻借款的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了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夫妻的债务,分为两种情况:1.共同债务,这是肯定由生存方承担履行责任的,这等同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2.个人债务,如果是夫妻生前的个人债务,理论上由个人负责,但是当夫妻一方死亡后,即产生了继承,夫妻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而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债务由法定继承人在所继承的财产中承担偿还责任。

还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是离婚后夫妻死亡,仅对夫妻关系存续时的共同债务承担责任,而对个人债务没有偿还义务,因为在离婚时财产已经分割,不存在继承关系了。

农民工有权参加失业保险

问:我是一位在外打工的农民,请问我能不能参加当地的失业保险,该如何缴纳呢?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问:我在外打工时受伤。我该如何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时候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

房产和女儿扶养权问题

问:我和我丈夫于2008年8月14日协议离婚,双方协议女儿归我扶养,房产对半分,但房子我前夫一直住着,答应给我一半房款,拖了一年也没有给我,后来我们私下又签了一份新协议,房子让他一直居住到2011年8月份。房产归我,他今后不用负担女儿的生活费。可是时间快到了,他又变卦了,说还是按最初的协议,房产对半分,由于我现在已经组织了新家庭,又生有一子,他又以此为要挟,说他未婚,而我又有了子女,他要把女儿要回去。当然女儿回去了。房子也归他,他一直没有工作,根本不能给孩子好的生活环境,如果打官司我能赢吗?房产能判给我吗?

答: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书范文 第2篇

申请人:施---,男,1957年4月28日生,住 身份证号----------------,电话--------------------

被申请人:山东---------------有限公司,住所-----------------,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x年7月几号到被申请人山东冠成机械有限公司小件班从事钻床工作,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被申请人按月给申请人发工资,申请人给被申请人提供劳动,受被申请人管理,依法形成劳动关系。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委申请确认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章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xxx年3月15日

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书范文 第3篇

上诉人:王XX,

被上诉人:南通XX劳务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通XX劳务有限公司解除劳动争议一案,于2012年7月21日收到如皋市人民法院(2012)皋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现因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1、判决撤销如皋市人民法院(2012)皋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另行公正判决。

2、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因其未办理医疗保险而给原告造成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 元;

3、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因未签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差额元(3491*7);

4、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元;

5、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加班费元;

6、判决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医疗期间的工资元(3491*2);

7、判决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补缴2011年7月9日至2012年2月14日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

8、判决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事实和理由:

一、 被上诉人辩称将承包熔盛船厂的劳务又发包给施XX是一种逃避责任的借口,一审法院对此予以采信,上诉人认为证据不是很充分的,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被上诉人虽然提交了一份与施XX签订的船舶工程制造承揽合同,但是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严格履行了该承揽合同的真实性。事实上,施XX也没有任何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人力、资金来履行该合同的能力和和资格,施胡申只是被上诉人公司的一个部门带

班负责人,根本不是该劳务项目的什么承包人。再说,熔盛船厂也禁止劳务公司进行转包劳务的。另外,不管是不是真的存在转包劳务的关系,这个劳务项目对外还是一律以被申请人的名义出现的。第四,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工资是施XX个人发放的,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如果确实是施XX个人发放工资给上诉人的,被上诉人完全有条件要求劳务承包人施胡申为其提供这几个月来的工资发放凭证来佐证其主张的,而在仲裁和诉讼当中却一直没有这方面的证据加以证明。事实是被上诉人统一办理工资卡发给上诉人工资的。所以一审据此认定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承包劳务项目工作期间是施XX个人雇佣的是缺乏相应证据证明的,是对事实的错误认定。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有充分证据证明的,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交的用于证明劳动关系的“一卡通”等证据的证明力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上诉人认为这样驳回上诉人的请求是缺乏公正性的。

第一,上诉人于2011年7月9日开始在被上诉人处从事电焊工工作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上班工作后,被上诉人根据熔盛船厂的工作制度,为上诉人办理了进出熔盛船厂的工作电子卡,该卡标有“南通龙舟”和“熔盛重工”字样,而且还有上诉人的照片和指纹,该卡并没有标注诸如‘施XX“劳务公司的字样。上诉人认为这个工作卡不论是外观方面还是实质上都充分证明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如果被上诉人否认这个卡的真实性,完全可以提供办卡的登记表以及卡里的指纹与上诉人进行鉴定核实。在没有这些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就对该卡的证明力有无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上诉人认为是没有说服力的。

第二,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工作期间,被上诉人公司为上诉人在如皋港派出所办理了暂住证,这张贴由上诉人照片的暂住证上面的暂住地址清清楚楚写的也是“龙舟公司”。这个暂住证是当地派出所严格按照_《暂住证申领办法》颁发的,上诉人认为暂住证进一步证明了上诉人是被上诉人公司的工人。被上诉人其仅仅依据一份与带班负责人签订的承揽合同完全是一种欲逃避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律责任的推托之词。

第三,不能因为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就简单地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苏高法审委[2011]14号)

第十条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劳动者起诉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据此,上诉人认为,上诉人虽然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即龙舟公司)和劳动者(即上诉人)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而“施XX”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加之上诉人持有被上诉人发放的工作卡、工资卡、暂住证等证据,根据上述通知的'精神,说明上诉人工作期间是受被上诉人管理的,完全可以证明双方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一审将“施XX”的职务行为认定为个人行为显然是一种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因而上诉人不服,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现特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支持上诉人的前述请求。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XX

确认劳动关系申请书范文 第4篇

答辩人:台州市*****货运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孙**。

关于被答辩人孙**诉答辩人台州市*****货运有限公司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本案中浙J****、浙J***挂车辆的实际出资人和产权人是解**,解**才是法律意义上的车主,而答辩人只是名义上的车主。

本案的第三人即解**自己承认该车是由其出资购买,并一直由其本人控制、管理,车辆的保险也是由其自己缴纳的,仅挂靠在答辩人处而已。因此解**是该车的实际车主是确定无疑的。至于谁是上述车辆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能否凭机动车辆的登记就推定登记名义人为该车的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人呢?对此问题_早在xxxx年6月就在其《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xxxx】98号)和《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xxxx】110号)中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xxxx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车辆登记单位和实际出资人不一致如何处理的问题的答复》(【xxxx】执他字25号)也规定:如果能够证明车辆实际购买人与登记名义人不一致的,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根据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本案中解**才是浙xxxxx7、浙xxxxx挂车辆的实际出资购买人(这一点解**是自认了的),他才是车辆法律上的真正车主。而作为挂靠单位的答辩人只是名义上的车主。

二、被答辩人根本没有在答辩人处工作,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答辩人在申请书中称于xxxx年5月20日进入答辩人处工作,担任驾驶员一职,月工资3300元,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这是一个纯粹虚假的事实被答辩人根本不是答辩人的员工,理由如下:

1、目前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是劳社部发(xxxx)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上明确列明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分析:①第一条规定主体资格,在本案中是成立的,答辩人确实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这一点我们是承认的;②第二条不符合本案中的实际情况。根据庭审中的调查及第三人解**自己的供述,可以清楚地知道被答辩人是由解**所雇佣的驾驶员,为解**提供服务,由解**每月向其支付工资3300元并安排、管理、监督被答辩人的具体工作。被答辩人是将自己的人身自由在一定限度内交给了解**管理、指挥,并通过自身的劳动从解**处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体现出劳动力与劳动报酬的交换关系。因此,被答辩人与解**之间存在着包括人格、经济、组织上的从属关系。由此可见被答辩人根本不是答辩人所聘请的员工,答辩人也从未安排过被答辩人从事相应的工作,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也根本不适用于被答辩人,也不受答辩人的劳动管理,更谈不上从答辩人处获得劳动报酬。③第三条也不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在刚才庭审调查中本案的第三人即浙xxxxx7、浙xxxxx挂号车辆的实际车主解**已经承认在xxxx年2月20日也就是被答辩人发生意外事故那天,在路桥东联区托运市场所运输的是解**自己所签订的业务,也就是说当天被答辩人是在为解**的个人业务提供劳动时受伤的,根本不符合上述通知中规定的“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另外,解**在平时的运输当中,所有的业务收入也都是归他自己的,并没有上交到答辩人处,这已足够证明解**经营运输的是自己个人的业务。试想如果解**是在为答辩人提供服务,所从事的是答辩人的业务,那这些业务收入为何都会被解**一人所占有而答辩人却无异议呢?

2、被答辩人在庭审中根本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是答辩人的员工。根据劳社部发(xxxx)12号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认定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工作证、服务证等。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分析: 被答辩人工资是由实际车主解**支付,因此答辩人处不存在任何工资发放记录及凭证;被答辩人也未提供任何答辩人发放的工作证或服务证;答辩人处的员工均已缴纳了社会保险,而在保险记录中根本没有被答辩人的名单。

从以上对照劳社部发(xxxx)12号通知中的规定分析可以看出被答辩人根本不是答辩人的员工,与答辩人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解**雇佣被答辩人作为驾驶员以及被答辩人受伤的事实,答辩人均是不知情的。

作为浙xxxxx7、浙xxxxx挂号车辆的实际车主解**与答辩人签订完挂靠协议之后,雇佣驾驶员完全是由解**自己决定的,他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随意跟换驾驶员而不需答辩人的同意,也无需到答辩人处办理任何登记手续。因此答辩人根本不知道解**雇佣谁作为他的驾驶员,这也恰恰反映了所雇佣的驾驶员是由解**自己安排、管理、监督其工作并发放劳动报酬的。另外,在被答辩人受伤后,解**积极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治疗,而并没有通知答辩人。到了医院之后解**自己又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来由于自身经济困难而没有再继续支付,而改由被答辩人家属支付,但就是没有要求答辩人来支付医疗费。如果被答辩人是答辩人的员工,那么在被答辩人受伤后为何没人将此事通知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受伤住院后,医疗费是由解**及被答辩人的家属共同支付的,如果被答辩人是答辩人的员工,那为何无人来答辩人处要求支付相应医疗费呢?这些事实均说明了一个问题: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是不存在劳动关系。

以上是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诉状及本案相关事实所提出的答辩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黄岩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台州市*****货运有限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浙江中程律师事务所

王xx 律师

xxx年九月二日

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第一,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据原_《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第二,确认事实劳动关系时的举证责任分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已经用工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为事实用工。但问题是,当单位否认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怎么办?此时劳动者只能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实践中,只要劳动者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仲裁机构就会作为劳动案件受理。用人单位若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举证证明。

而作为用人单位,必须能够拿出相反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不存在,或者出示一、二、四、五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劳动争议实体性争议内容的不违法,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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